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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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发少年,勇毅前行 | 博和汉商2023年终总结

时光呼啸,扑面而来,又汹汹离去。岁末的上海,气温变化似魔幻,让人恍惚季节之分;经济变化所带来的寒意终究还是影响到了法律服务行业,无数法律人在这一年里彷徨忧心、夙夜难寐,顿足长叹或许不如握拳自勉,因为每一粒熬过寒冬的种子,都将在在咫尺的暖阳里怒放。2023可谓变局、冲突之年,同时又暗含复苏之势,在这样一个意义深远的年度里,博和汉商迎来了自己的十五岁生日,15少年束起长发,青春洋溢,15少年有志于学,努力发奋;惟其艰难,方彰显勇毅;惟其磨砺,始能得玉成;惟其笃行,更弥足珍贵。对内,我们埋首深耕专业领域,迈上专业化发展的新道路;对外,我们继续推动规模化进程,完成长三角深度布局;对未来,我们依然秉持“博采众长、和合天下”的初心;对现在,我们一如既往地认真努力、兢兢业业。党建引领聚合力,厚植优势促公益左右滑动查看2023年,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始终坚守“党建聚合力、赋能促发展”的理念,以党建促所建,以党建聚人才,以党建正作风、以党建强专业。博和汉商依托稳固的党建基础、贯彻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战略方针,细化人才培养的方向,在不断增强党建实效的同时,积极推进品牌公信力的提升,实现党建工作与所建发展互促共赢的新格局。2023年,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党总支被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评为“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迎来新突破,呈现新气象、展现新风采。在党总支的引领下,我们从不忘记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博和汉商举办了第四季法科生夏令营,秉持“传承法律人精神,了解真实法律职业”的初心,让法科生们的“律”程不再迷茫。2023年,博和汉商积极参与上海市普陀区的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公益项目,为23家社区居委会、居民及长寿路街道司法所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开展各类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也曾向鲁甸县卯家湾篮球场项目、华东政法大学、长寿社区等捐赠款项,书写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新篇章。在未来,我们将继续积极举办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聚焦战略化发展,聚力专业化建设左右滑动查看在整体战略上,进一步推进有质量的规模化与广泛的全国布局是博和汉商的发展目标。2023年底,博和汉商盐城分所获批设立,博和汉商至此已在长三角共计设立七家分所,全国体系进一步扩展,形成总所引领下1+7的格局,充分融合内外部资源,实现品牌荣誉的互享共赢。下一步将继续聚焦经济体量活跃、法律市场蓬勃的地区,深耕长三角并稳健实行全国化布局的发展战略。在专业化建设上,博和汉商正式成立12大全国专业委员会,进一步精准提升博和汉商各个专业领域的服务能力与专业实力,每月定期开展沙龙活动,加强各专业领域的学习与交流,创造律师间深度业务合作的可能性。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也如期而至,本届主题为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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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圆桌论坛二: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与刑事辩护(下)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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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圆桌论坛二: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与刑事辩护(上)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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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党总支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精神传达会

2023年12月22日下午,为学习贯彻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相关重要精神,博和汉商党总支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精神传达会,各支部党员律师积极参会。本次会议由博和汉商党总支书记林东品主持。博和汉商党总支副书记朱宇晖向全体党员传达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的相关精神。12月13日至16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联合举办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通过视频直播形式对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开展培训。本次培训班是高规格、全覆盖、严纪律、内容丰富、反响热烈的一次面向全国律师行业的党建培训。组织开展此次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的意义在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联系律师行业特点,以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案例交流,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博和汉商第二党支部书记白树彩表示,第一,作为党员,我们有着自己的历史使命,要深刻认识到政治既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治的保障,做政治与法治的信仰者、传播者和实践者。第二,律师行业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正规军,律师要懂政治识大局、懂专业有本事。第三,律师是连接民营企业和老百姓最直接的法治力量,要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化解社会矛盾,引领社会正向发展。第四,要直视问题、解决问题,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博和汉商第三党支部书记李冬颖表示,要做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好律师,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让党满意的好律师必须要牢记自己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与使命,坚定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其次,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必须要用高品质的专业能力服务客户,让客户满意,在更深的维度上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行业清风正气,让人民对司法充满信任感。博和汉商党总支书记林东品书记表示,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长期任务,党员律师一定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精准定位、深耕专业、稳健发展,把新的精神、新的要求、新的提法贯彻到律师业务、律所党建以及事务所管理的工作中。在未来行业发展进程中,要以党建提升律师内在品质,以党建推动博和汉商高效成长。通过本次精神传达会,党员律师要在党的政治引领下坚定拥护“两个确定”、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培养“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定力、有信心在大变局中抓住机遇,寻求突破。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作为普陀区律师事务所第一家独立党总支,也是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博和汉商应该走在前列,也必须走在前列。在今后的工作中,博和汉商党总支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结合专业领域进一步深化律所党建工作,丰富党建活动载体、创办特色党建工作、增强党员律师的互动与交流。将律所发展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大对涉外及新兴领域的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专业研究,以高质量律所党建引领党员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往期文章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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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所入选上海市长宁公证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录

2023年12月19日,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成功入选上海市长宁公证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录。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了更好落实遗产管理人制度,搭建起了遗产管理人推荐库,意在通过与库内成员深度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一站式”遗产管理服务,助推法律服务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此次入库,要求机构具备丰富的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或家族信托、家族财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凭借着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及家庭财富传承等领域的丰富经验和卓越表现,经过资料审核、背景调查,最终经长宁公证处评审确定纳入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录。同时,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还有六位律师被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纳入遗产管理人专家名录:田思远博和汉商所高级合伙人赖碧君博和汉商所高级合伙人时瑞芳博和汉商所合伙人管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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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圆桌论坛一:轻微法定的行刑界分与刑事辩护(上)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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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圆桌论坛一:轻微法定的行刑界分与刑事辩护(下)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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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樊崇义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轻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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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顾永忠:轻罪治理中刑事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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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张建伟:轻罪治理的程序规范体系构建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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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陈庆安:轻微犯罪的处遇后果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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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时延安:轻罪治理的刑法规范体系构建

编者按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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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浅析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合同法规则实质上实现了民商合一,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然而可以看到,尽管《民法典》吸收并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即无名合同。由于《民法典》针对无名合同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学界对其法律适用规则可谓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的审判逻辑也莫衷一是。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下,各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和合同类型层出不穷,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亟需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PART/1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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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常州市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博和汉商参观交流

2023年12月6日下午,常州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徐广勇、常州市税务局主任李营奇、常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律师协会会长章进、常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薛峰、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华芳、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建社一行莅临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朱宇晖、高级合伙人谢向英、朱海峰、胡婧、葛蔓参与接待。朱宇晖律师代表事务所对常州市司法局领导的到来表达了诚挚欢迎。胡婧律师向各位领导介绍了律所的基本情况、分所布局、品牌建设、内部培训、党建活动、主要荣誉、文化建设等内容。常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律师协会会长章进表示,博和汉商饱含着浓厚的学术底蕴,不仅在业务领域上硕果累累,在文化建设领域上也颇有建树。博和汉商常州分所是一个有朝气、有志气、有锐气的律所,有着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也希望博和汉商可以给予常州分所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在座谈交流环节,常州市司法局领导就“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服务”等话题,与博和汉商进行深入交流。朱宇晖律师表示,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能够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体现行业正能量。朱海峰律师表示当公益法律服务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优密切关联时,不仅提高了律师们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也为年轻律师增加了曝光度。葛蔓律师表示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区的需求逐渐提高的背景下,展开三所联动,即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为每个辖区、街道、居民化解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青年律师还是资深律师,都可以从中获得锻炼的机会,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积累更多实务经验。谢向英律师表示,相关部门的正向引导也将有助于行业环境的优化与改善。常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徐广勇对博和汉商所能够长期坚持并积极推进公益活动的开展表示了肯定与赞赏。徐局长认为,博和汉商所在公益服务上的投入与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不仅助推青年律师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还通过自身的专业特性,为公益法律服务提供有力支持。律所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而回馈社会、服务社会也是律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博和汉商所在公益服务上的付出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徐局长表示,本次交流活动收获颇丰,并对博和汉商所的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期待博和汉商所能在更广空间、更多领域、更深层次发挥所能,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交流分享拓思路,携手与共促发展。本次会议既促进了博和汉商与常州市司法局的沟通与合作,也碰撞出了新的思想火花。双方合影留念,本次会议圆满结束。往期文章聚焦实务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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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常州分所党支部一行莅临上海总所参观交流

2023年12月8日上午,博和汉商常州分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许永平、合伙人张国荣、律师张菁、蒋静、钟梨、实习律师蔡鹏、办公室主任俞杰一行莅临上海总所参观交流。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嵘、党总支副书记朱宇晖、党总支委员、执行主任王思维、第一支部书记白树彩、第二支部书记张翠翠、第三支部书记李冬颖、党员律师代表马健参与接待。王嵘律师代表事务所对常州市分所党支部一行的到来表达了诚挚欢迎。朱宇晖律师介绍了博和汉商总所党建工作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品牌建设、公益活动等情况。朱律师表示,党建工作是一个暖人心的工作,也能够让律师知敬畏、守底线。开展党建工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如何在党建中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特性和优势,组织开展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党建活动,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潜在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思考和探索。希望能借助此次交流活动,增进和常州分所党建共建的感情与默契,共同探索党建工作的开展方式,把党建工作做深、做实、做到位。许永平书记表示,一直很期待能有机会到总所进行学习交流,这次的参观交流也是收获颇丰,不虚此行。许书记表示,常州分所虽然设立时间不长,但是一直重视党建工作,党员律师占比较高,目前党员律师19人。近两年常州分所的发展得到了总所的大力支持,也希望之后能与总所进一步深化交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扩大合作、实现共赢,合力促进博和汉商所的高质量发展。张国荣律师表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律所的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要和党的整体方向和目标保持一致,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总所的党建工作事迹与实践经验也给常州分所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指导意见,极具参考价值。常州所也会从2024年开始,综合各个方面去规划一系列的党建工作,以高质量党建推动律所的高质量发展。王嵘律师表示,党建所建的目标,就是让党员律师成为最好的业务骨干,把优秀的律师发展成为党员。这体现了党建工作的双向性:好律师应该成为党员,而党员也应该是好律师。其次,也要在党员培养过程中,发挥出党员律师的先进带头作用。第一,党员律师更要有政治意识。在看待国家大事、国际大事的基本态度上要找准政治站位。第二,党员律师更要有群体意识。要时刻处在全局思维下考虑问题。第三,党员律师更要有风险意识。与此同时,党员律师培养的工作开展需要加强沟通,做到通人性、通人情。在推进党建活动时做到定量标准的合理化,活动内容的多样化,专业衔接的深度化。张菁律师表示,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深刻体会到总所的党建工作是真正做到了实处,给予了常州分所很大的启发。常州分所目前正处于党建发展的初期阶段,相信所有的党员律师都将积极投身于党建工作建设,深入挖掘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的可能性,把党建工作实效转化为律所发展优势。擦亮党建品牌,焕发律所活力,将博和汉商常州分所的党建工作发展成为常州地区的一块活招牌。钟梨律师表示,总所的党建工作有温度、近人情,以党建温度点燃实干之炬。钟律师从自身经历出发,认为党员律师的作风正、形象佳,也会为党员律师在业务领域的发展与提升增光添彩。之后也将继续秉持党员律师的高标准、严要求,共同推进常州分所的党建工作建设,打造有高度、有力度、有温度的党支部。蒋静律师表示,党建活动的出色开展可以带动律所与优质的企业单位进行党建共建等方面的合作互动,也有助于律师更好地拓展目标客户群体,为律所的业务拓展做更充分、更稳定的铺垫。同时,在深入社区基层为居民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时,党员律师的身份宣传也有助于获取群众的信任与认同,助推党员律师向社会传递温度。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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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实务 直击热点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探索轻罪治理现代化

在我国犯罪案件轻重结构明显变化的背景之下,轻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改进也被提上日程。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特点,实现轻、重罪区别治理,推动罪刑合理化、均衡化,实现轻罪的立法和司法的积极应对,已经成为新时代国家犯罪治理的重要命题。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在上海静安洲际酒店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以“检视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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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马赛律师荣登 “The A-List法律精英”2023年中国业务睿见领袖榜单

博和汉商受邀参加首届华东政法大学“丝路电商”论坛暨“丝路电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大会【观点】警钟为谁而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检视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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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名单|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检视 革新 展望 ——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法构建”主题征文

“轻罪治理”是近年来我国刑事领域的热点话题。近十余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科学建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恶性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判罚3年以上的重罪案件持续走低,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面对当前犯罪结构呈现轻罪化的新趋势,我国相应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有待调整,亟须实现犯罪治理领域的深化变革。面向未来,如何构建我国轻罪治理体系,是刑事法领域从业者需要高度关注并共同思考的问题。为此,博和法律论坛组委会于2023年10月30日正式发起“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检视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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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警钟为谁而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

2023年12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外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行业震动。无独有偶,2023年4月28日,中基协也曾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但该运作指引由于反对甚多,至今仍未正式定稿和公布。本次《监督管理办法》同《运作指引》一样惹来非议,但有较多条款实质上并未进行创新,而是沿袭了《运作指引》和5.1新规要求的相关要求。本文将重点从“合格投资者”、“托管”、“股权基金的扩募”及“单一项目投资基金”几个目前争议较大的部分进行解读。PART/1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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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博和汉商受邀参加首届华东政法大学“丝路电商”论坛暨“丝路电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大会

2023年12月2日,首届华东政法大学“丝路电商”论坛暨“丝路电商”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上海成功举行。大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得到上海市涉外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涉外法治学院、外语学院协办。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白树彩律师、钱之仁律师、郭承润律师、黄奕麟律师受邀参加大会。华东政法大学“丝路电商”法治研究中心是在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的背景下,依托于上海市涉外法治协同创新中心而建,旨在为“丝路电商”合作的电子商务法治研究提供一个多学科、跨领域的研究平台,从而推动“丝路电商”实务研究的深入发展,并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与“丝路电商”论坛,并将为“丝路电商”法治研究中心《上海市“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合规指南〉》(下称“《合规指南》”)编撰提供法律专家支持。本次论坛集结了来自政界、学界、产业界的领导、专家和资深人士,为上海“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共同期待法治研究中心通过全面、深入的工作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和“丝路电商”理论与实务协同,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法律智力支持。白树彩律师代表代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在论坛议题“‘丝路电商’法治的企业参与”板块中,围绕如何编撰更有价值、更具实操性的《合规指南》进行了以《合规指南的理解与构想》为主题的发言,并与参会嘉宾分享了在风险导向思维下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合规、数据合规、境外并购等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白律师强调,《合规指南》作为一份帮助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合规“走出去”的指引工具,将以实操性为导向,兼顾系统性、全面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白律师同时表示,博和汉商作为参与起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能力、有信心充分发挥律所在刑事合规、数据合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境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为“丝路电商”的法治建设提供坚定支持。博和汉商参与起草《合规指南》的部分将重点聚焦于与中国建立电子商务合作的亚洲国家,亚洲国家也是与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合作最广泛、最紧密的伙伴。《合规指南》将从国别和部门法律两个维度出发,对比研究各国规则,切实回应企业需求,并通过汇总、研讨和总结本所律师优秀办案经验,结合走访、调研顾问企业,联手华政学子、相关国家合作律师资源等方式,梳理出中国电商企业与目标国家进行跨境电商贸易时遇到的痛点、难点,明确合规重点。研究编撰工作由马赛、王思维、白树彩、田思远、胡婧、吴向东、朱海峰、朱旭望、谢向英等多位高级合伙人(按姓氏笔划排序)携团队及钱之仁律师共同参与,由钱之仁律师负责研究编撰工作联络、组织。工作组成员将从各自专业领域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实务经验出发,贡献专家力量。随着本次论坛与成立大会的顺利召开与圆满落幕,本所律师专家团队将紧锣密鼓地投入到《上海市“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合规指南〉》的编撰工作中。敬请期待。往期文章检视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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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革新、展望……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张弓待发

岁末将至,敬颂冬绥。适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创立十五周年之际,博和法律论坛也将如约迎来第十四次百家争鸣的视听盛宴。回顾历年的精彩瞬间,每一届博和法律论坛都因直击法治热点、齐聚名家大咖、前瞻法治创新与改革、探讨求真务实而深受各界专业人士的赞誉与青睐。十五周年又启新势,博和法律论坛经过历年的萃取和沉淀,这一次将凝心聚力启新篇。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重刑率持续下降,轻罪案件比例、轻刑率稳定上升。我国犯罪治理已迈入“轻罪时代”,犯罪治理与刑事法建构逐步呈现以“轻罪”为显著标签的样态,犯罪态势与结构不断变动,轻罪案件占比增加。刑事案件数量总体表现为增长趋势: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显著,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犯罪则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大幅增加。据此,我国犯罪结构持续变化,表现出“犯罪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的总体特征。刑事司法不断创新与尝试,轻罪治理体系尚处于探索态势。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通过检察机关能动服务大局制度体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制度体系等方式,多途径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三个体系”构建工作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繁简分流等措施的落实与施行。就在近日,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研讨会在深圳召开。会议强调,犯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着力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立足于此,推进轻罪治理探索成为依法治国之新要求。而当下,轻罪治理仍缺乏体系性架构与配套性制度。对此,厘清轻罪治理的现状偏差与应有之义,明确轻罪治理的立法体系与司法制度,划分轻罪治理的对象边界与处遇机制,平衡轻罪治理的权利保护与部门法衔接,是有效开展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与支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23年12月9日,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检视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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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参会攻略!

明本公号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本所联系。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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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线下报名通道正式关闭,嘉宾群英荟萃,尽情期待!

直播二维码照片直播视频号直播扫描二维码观看现场直播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即将开幕相关动态请关注公众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往期文章博和论坛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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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社区法治建设进行时:博和汉商携手谈家渡居委会、城市之星居委会开展的系列普法活动回顾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响应区文明委“文明星连心”活动,与谈家渡居委会和城市之星居委会结对共建,共同推进社区法治建设。博和汉商律师与谈家渡居委会共建开展走访普法行动2023年6月7日,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阮芳俊律师与谈家渡居委会开展共建走访普法行动,与居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在法律方面的需求,并针对其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此次活动的成果显著,社区居民们纷纷表示,通过阮律师的宣传和讲解,他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博和汉商律师在谈家渡居委会开展暑期普法小课堂2023年7月20日,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阮芳俊律师在谈家渡居委会开展暑期普法小课堂。阮律师通过互动教学的方式,向孩子们传授法律知识,旨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通过这次活动,许多孩子对律师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不受校园暴力的伤害。博和汉商律师在城市之星居委会开展法律学习日2023年8月21日,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阮芳俊律师在城市之星居委会开展法律学习日。阮律师为社区居民解读物权编相邻关系法律知识,帮助居民提高处理邻里纠纷的能力,促进社区和谐。博和汉商律师与石泉路街道城市之星居民区共建开展学习民法典继承编2023年9月12日,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阮芳俊律师与石泉路街道城市之星居民区共建,开展学习民法典继承编。阮律师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代为继承、遗产分割,遗嘱形式(遗嘱人、见证人),遗赠抚养协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帮助居民了解继承法律知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博和汉商律师在谈家渡居委会开展便民法律咨询活动2023年10月,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阮芳俊律师在谈家渡居委会开展便民法律咨询活动,为居民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解决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高居民的法律素养。博和汉商律师支持谈家渡居委会开展新老业委会交接仪式2023年11月,谈家渡居委会开展新老业委会交接仪式。新老业委会交接仪式,标志着社区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新任业委会将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教育,共同打造和谐、法治的社区环境。通过这些活动,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成功地将“五心”服务理念贯彻到实践中,赢得了社区居民的广泛赞誉。同时,这些活动也有力地推动了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化拓展,为构建文明、法治的社区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展望未来,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化法治建设,以便为居民提供更多优质、贴心的法律服务,让法治真正融入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往期文章博和论坛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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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完整议程重磅发布!直播通道开启

朗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虞思明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务导师张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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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朱宇晖律师当选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2023年11月18日,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欧美同学会成立110周年庆祝大会在上海世博中心举行。中共上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陈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党组书记、秘书长李民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陈靖代表人民团体致贺词。本次大会全面回顾和总结了第十届理事会以来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审议通过了第十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及领导机构。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朱宇晖律师当选为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作为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朱宇晖律师和新一届市欧美同学会理事会将继续发挥留学报国人才库、建言献策智囊团和民间外交生力军作用,推动留学人员工作创新发展。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名誉会长吴启迪,欧美同学会、长三角区域欧美同学会,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委办局,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各区、高校、科研院所,统战系统各单位、各友好单位的领导嘉宾,近千名会员代表和嘉宾参加了会议。往期文章博和论坛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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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支持并参与第七届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论坛暨反腐败追逃追赃与拒绝腐败避风港研讨会

2023年11月11日至11月12日,第七届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论坛暨反腐败追逃追赃与拒绝腐败避风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与纪检监察学院承办,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支持。本次会议分为六个专题展开研讨,分别是:反腐败国际区际合作与拒绝腐败避风港(一)、反腐败国际区际合作与拒绝腐败避风港(二)、大数据时代国际反腐败治理的新模式、新型腐败犯罪与“受贿行贿一起查”、企业合规与跨境商业贿赂治理(一)、企业合规与跨境商业贿赂治理(二)。在专题四“新型腐败犯罪与‘受贿行贿一起查’”中,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作《“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务难题与解决路径》主题发言。谢律师表示,“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我国新时代下治理腐败的需要,也是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罚受贿人、放过行贿人”现象的纠偏。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核心,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坚持严格执法与司法,将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路径中,有以下五点:一、转变理念,严格行贿犯罪的执法与司法;二、加强监检衔接、协作,提升贿赂犯罪侦办技术,突破贿赂犯罪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依赖口供的困境;三、加大力度追缴贿赂犯罪中非法获利;四、对符合条件的涉贿赂犯罪的企业适用合规整改;五、探索贿赂犯罪的综合惩戒机制。谢律师指出,要建立综合的贿赂惩戒机制,首先,应从法律层面加强“刑行衔接”、“刑民衔接”,使得贿赂犯罪的惩处手段多样化,对受贿、行贿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次,在贿赂犯罪的多发重点领域,比如医药领域、招投标领域、金融领域等,探索贿赂行为信息公开的机制,再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社会的腐败治理。在专题五“企业合规与跨境商业贿赂治理(一)”中,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王思维作《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的实体法困境与应对》主题发言。王律师表示,随着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对涉案企业予以司法红利背后的实体法支撑不足缺陷逐步凸显。我国单位犯罪体系无法对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起到正向激励效果;“放过企业”的同时亦“放过企业家”与刑事合规理念相悖,且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自首制度作为我国法定量刑情节,未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被合理运用。要解决上述困境,王律师认为,需在实体法中探寻现有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当化依据。首先,在事前合规中,组织体责任模式对于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显著意义,承认单位的独立意志是单位实体出罪或从宽处罚的前提。其次,在事后合规中,强调单位犯罪特殊预防的功能是合规从宽的必然归结。作为企业的预防激励机制,需关注企业是否具有自我披露行为、是否自愿提交合规计划并进行合规整改、是否自发修复法益,综合考量预防刑的裁量。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大环境下,必要时,亦需对企业家予以刑法上的优待。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了解我国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上的理念主张和治理措施的机会。博和汉商的律师们在本次研讨会上紧扣会议主题和各项议题,深入探讨了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实务难题及其应对措施,为我国反腐败治理体系的重塑发展、企业合规制度的健全优化提供了有力支持,更为反腐败国际治理的共商共建、我国法治建设的行稳致远贡献了积极力量。往期文章博和论坛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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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征文圆满截稿,现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征文启事发布以来,广大高校师生、司法实务工作者反响热烈,投稿踊跃。截止到2023年11月24日,博和法律论坛共收到征文稿件138篇,其中涉程序法稿件66篇,涉实体法稿件72篇,稿件质量优秀,佳作频现。目前,征文活动已进入评审阶段,博和法律论坛共邀请到了6位法学专家、教授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征文进行评审,将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8篇、优秀奖16篇。博和法律论坛征文将于论坛召开当日(2023年12月9日)公布评审结果,同时将邀请部分获奖代表至现场参会,并予以表彰。博和法律论坛将对本次征文择优汇编成册,在论坛召开当日予以呈现,部分优秀论文将由本公众号持续推送。感谢各位法律界同仁对博和法律论坛的关心、支持!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组委会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往期文章博和论坛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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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第三批嘉宾阵容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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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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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多位律师应邀出席智合论坛并发言

2023年11月18日至11月20日,以“勇敢者归来”为主题的智合论坛2023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智合论坛2023集结了2000多位法律业界精英、全球资深学者以及各行各业的优秀领军人物,共赴这场为期三天的法律嘉年华。法律圈的勇敢者们在黄浦江畔共享思维与智慧的盛宴,在交流中碰撞思想,在沟通中研讨进步。作为本次智合论坛2023的特别支持单位,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受邀出席领先者主论坛,并担任圆桌会议主持人,管委会主席王嵘、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受邀担任分论坛主持人,高级合伙人白树彩、张翠翠、李冬颖、吴向东等多位律师受邀出席论坛。勇敢者云集,共探共讨新发展林东品主任出席领先者论坛11月18日,智合论坛2023正式开幕。在首日的“领先者论坛”中,法律业界的大咖嘉宾们就“重塑律所发展的底层逻辑”、“改组行业竞合的未来生态”这两大话题,从高维、多维角度探讨行业发展的可能性。现今正处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期,作为基础性资源的数据正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社会治理方式,在数智化时代的背景下,作为公司治理重要环节之一的企业合规,也面临着新时代的机遇与挑战。林东品主任受邀主持《数智化时代下,合规管理体系如何有效建设与落地?》为主题的圆桌对谈。本场圆桌邀请了来自律所、企业和政府管理机构三方的重量级嘉宾,林主任与现场的嘉宾代表们从多元视角洞悉、观察数智化时代下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论坛后的记者采访环节中,林主任表示,对于具有精品质地,又致力于规模化发展的律所而言,要避免规模化过程中品牌影响力降低的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好如何在新的框架格局下做好原有专业和团队的定位,并做好专业层面的充分整合,另一方面也要保证核心团队的完整性,做好人才培养和规范建设,面对未来的行业竞争,唯有坚持做社会主义法治维护者,职业伦理守护者和优质、专业、高效法律服务产品提供者的律所、律师,才能更好地成为行业内的“勇敢者”。迎难而上,共商共议新思路王嵘主席出席“争议解决与诉讼”分论坛11月19日,智合论坛2023拉开了17个专业分论坛的序幕。在“争议解决与诉讼”分论坛上,王嵘主席受邀主持了以《商事争议发展新趋势与律师应对》为主题的圆桌对谈。伴随着客户端降本增效的需求、越发频繁的境内外商事活动和摩擦,都驱使着企业要求律所提供更综合化、更高水平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而随着律师队伍的持续扩大,行业内卷亦使得不少律师成为企业法务,企业留给外部律师的争议愈发的高端化、复杂化,都使商事争议解决事务变得愈发复杂。面对这些新难题,律师们该作何应对措施?王主席与发言嘉宾们从实践角度出发,汇聚了多维视角深入探讨并剖析了商事争议的发展新方向,为律师同仁们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思路。乘风破浪,共学共研新趋势谢向英律师出席“企业合规治理”分论坛11月20日,既是智合论坛2023的闭幕日,也是法律行业发展的又一个新开始。在“企业合规治理”分论坛上,谢向英律师受邀主持了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新趋势与律师应对》为主题的圆桌对谈。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动试点改革工作全面铺开。行业指引、外部监管和内部合规实践都表明:合规经营的理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企业腹地,只有全面建设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经营,方可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谢律师与参会代表聚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发展现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的放矢地提供应对措施与业务指导。在这百年之未有大变局下,智合论坛2023云集世界各地的勇敢者们,聚焦前沿问题,探索法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百舸争流,奋者先;千帆竞发,勇者胜。适逢博和汉商成立十五周年,我们站在新起点,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号角催人奋进,责任重于泰山,蓝图已经绘就,前景无限光明。博和汉商将继续秉持“博采众长,和合天下”的精神理念,充分发扬专业优势、坚定夯实服务质量、创新探索行业动力、凝聚发挥优秀人才,为法律行业的变革发展开拓新视野,为法治事业的前进征程汇聚新动能,为上海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的提质增效续写新篇章。往期文章博和论坛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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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特邀嘉宾重磅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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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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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我所律师助力上海队蝉联华东律师辩论赛冠军并获全程最佳辩手奖

2023年11月18日至20日,第三届华东律师辩论赛在风景怡人的南京钟山山麓举办。华东律师辩论赛是华东地区律师辩论领域的顶级赛事,本届辩论赛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江西省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承办,来自华东地区安徽、福建、浙江、山东、江西、江苏、上海共六省一市的14支律师辩论队伍齐聚一堂,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思想交锋。上海律师辩论队大合影第2排左5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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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第一批嘉宾阵容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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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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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分所近期荣誉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王骁、管红明、和晓璇三位律师的《涉外著作权保护及涉外演艺经济法律服务》入选省律协30件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产品,王骁律师作为产品负责人受邀出席该论坛。2023年11月10日,由“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杭州中心、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支持,以“服务开放提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优省”为主题的浙江省第二届涉外法律服务论坛在杭州举办。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胡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中毅主持开幕式。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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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争议解决荣登The Legal 500 亚太地区2024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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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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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优先承租权若干问题探讨

引言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出租人再次出租房屋时,原房屋承租人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往往是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是否有明确约定为认定前提。《民法典》颁布后,于第734条第2款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的内容,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规定形式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利予以明确。对于承租人而言,这项权利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因目前的规定还较为笼统,导致现实中涉及优先承租权的案件发生后,各地法院对于原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认定、权利行使时间和期限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裁判观点。本篇文章系对优先承租权有关问题所作出的探讨分析,以期对同类问题的处理有所助益。一、优先承租权的性质对于优先承租权的性质认定,在学术界存有争论,在司法审判中亦存在不同观点。总体上而言,对于优先承租权的性质认定有四种学说,分别为请求权说、物权说、准物权说及形成权说。那么,对于优先承租权的权利性质该如何认定呢?在最高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中,有明确“从更好保护承租人权利的角度看,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宜将该权利界定为附条件形成权,即在法律规定条件成熟时,承租人单方作出的缔约意思表示即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1】。故而,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将优先承租权的性质认定为附条件形成权更为恰当。二、优先承租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可行使优先承租权。(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依据《民法典》对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故而优先承租权必须是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而取得。即在租赁合同有效、租赁关系成立、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优先承租权才得以存在。反之,若“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这一根本基础自始不存在,则自无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之说。(2)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原租赁房屋。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履行完毕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可自由决定如何处分原租赁房屋。若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也不再会成立新的租赁关系,即使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在现实上也已属于无法实现的状态。故而,出租人明确的继续出租意愿是优先承租权行使的必需要件。(3)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按照《民法典》对该权利的规定,承租人必须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该处的“同等条件”是指优先承租权人承租房屋时,其租赁条件与出租人和第三人达成的租赁条件相同,而不是以优先于第三人的条件承租出租人的房屋【2】。之所以明确“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系因租赁关系本质上为市场交易行为。优先承租权制度不应排除出租人出租获利的权利,不能损害出租人作为市场主体公平交易的机会,这就需要对优先承租权有所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便是对优先承租权的限制,使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不会导致出租人的利益受损,体现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3】。三、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时间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时间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行使的起算时间,二是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1)优先承租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优先承租权制度要求承租人必须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该要求实际上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承租人而言,其只能在知悉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全部租赁条件后才能成就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二是出租人必须通知承租人其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全部租赁条件,给出租人设定了向承租人通知、告知全部租赁条件的必要义务。因此,对于优先承租权行使的起算时间,笔者认为应以出租人履行完毕通知义务、承租人完全知悉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全部租赁条件之日起更为恰当,即以“全部租赁条件的通知到达”为起算时点。(2)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基于优先承租权的形成权性质,故该权利行使的期限在性质上亦应属于除斥期间。依据目前的规定内容来看,优先承租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并未予以明确,在此情况下,实践中可参照《民法典》726条第2款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行使期限(即“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9条关于“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故而,在优先承租权场合下,承租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可界定为在出租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且承租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笔者认为,将权利行使期限界定为三十日较为合理,理由有两点。一是从房屋租赁本质系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按照所知悉的租赁条件进行分析测算,以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继续承租后的盈亏结果,进而再依据盈亏结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承租人作为商业主体,在作出一项重要的商业决策时,也当然需要给予一定的期限让其慎重考虑,因此,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合理期限不宜过短。二是在租赁合同期满,原租赁房屋再次出租的情况下,还应综合考虑出租人、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故不应将优先承租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过于延长。若承租人决定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尽快通知出租人,避免第三人因等待时间过长而导致错失其他承租机会以造成更严重的损失;若承租人不再继续承租房屋,也应尽快告知出租人并就房屋返还、装修补偿、工商迁移或注销等相关事宜与出租人做好沟通,以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署合同、由第三人进场经营,以避免因逾期返还房屋而给出租人与第三人造成权益损害。是故,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时间界定在三十日在法律体系中有所规定,可在司法审判中直接予以参照适用;在实践中,三十日的期限也符合商业经营的常态周期,较为合理。四、优先承租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民法典》中规定的优先承租权,并未对“同等条件”中的“条件”做出明确认定,故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有些观点认为,“同等条件”应为可衡量且可控制的客观因素,但有的观点则认为除客观因素外,还应考虑维修责任、装修约定、转租约定、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准入资格等其他因素。那么,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同等条件”呢?对于“同等条件”中的“条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适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对同等条件的认定,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八条“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之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之规定。另外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的相关内容中,对于“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也有进行明确,即“合同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期限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综合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此外,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还应考虑租赁物的用法和用途”【4】,该内容同时将房屋用法和用途列为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在上述现有的规定中,都将“同等条件”中的“条件”认定为如标的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房屋用法用途等与租赁关系成立有直接关系、与租赁利益有直接相关性且可以客观量化的客观要素,笔者对此予以赞同。对于认定“同等条件”的其他因素,笔者认为,实践中并不需要将租赁关系所涉的全部细节和内容均作为考察对象,与法律关系成立并无实质关联的准入资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非同等条件关注的内容。(1)准入资格不应作为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在现实中,出租人为了将房屋出租给更优秀的承租人,或可能通过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资质、达到经营业绩等方式,按经济实力、商业信誉、在其他合作中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要件对承租人的准入资格进行设定。但笔者认为,准入资格不宜作为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如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均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未对出租人造成任何权益损害,那么在再次出租房屋时,出租人也不应以承租人存在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情况以抗辩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益。在承租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情况下,出租人可通过在租赁合同中设置严苛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其自身权益进行保障。故而,只要出租人的权益未受损害,均不应以主体资格否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另外,若实践中认可将准入资格作为同等条件认定的因素,将会给予出租人轻松排除、架空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操作空间,进一步导致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益处于完全不可控且难以实现的局面。(2)承租人的一般违约行为不应作为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在可查的司法案例中,常有出租人以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承租人丧失继续合作的资格为由来抗辩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笔者认为,对于“存在违约行为便丧失合作资格,故不符合同等条件并进一步导致丧失优先承租权”这一观点认定,必须要具有法定和合理的依据(如合同约定等),并应由出租人承担证明责任。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尤其是期间较长、标的较大的商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并不存在严重违约或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或损害租赁关系存在基础的行为,且出租人在履行期间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提出异议甚至将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的,则说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并不会影响租赁内容的履行以及租赁关系的稳定,同时也应视为出租人已对承租人的履约资格予以认可。笔者认为,若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仅约定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后享有解除权”,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后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则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便已终止租赁关系,自然也不会再涉及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存在及行使的问题;但倘若出租人在知悉违约行为后并未解除合同甚至将合同履行完毕的,则系出租人怠于行使权利,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可认定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约行为实施的默许。同时,若在租赁合同中也并未明确“承租人违约即丧失优先承租权”的约定,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再以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履约资格为由对抗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便可认定为出租人在恶意架空、排斥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不应得到支持。笔者在此也提出建议,出租人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丧失优先承租权的限制性条款。如明确“只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行为,方可享受优先承租权”或可约定“存在任一违约行为,不论出租人是否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提出异议,均认定承租人丧失优先承租权”等内容以保障出租人权益;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亦应全面妥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尽可能避免出现违约行为。五、享有优先承租权场合下,承租人向出租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出租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收到通知后,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出租人书面或口头通知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在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在合理期限内,承租人会多次向出租人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按照同等条件承租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或者会出现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赁条件磋商之后再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情况。那么在不同情况下,对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与否该如何认定?笔者分别对不同情形作出个人观点分析如下。(1)承租人第一次同意按照同等条件承租房屋,第二次向出租人告知不同意按照同等条件承租房屋。笔者认为,依据优先承租权形成权性质,承租人第一次同意按照同等条件承租房屋的,即为承租人向出租人行权,该行权行为的结果则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受相关租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约定条款的约束。承租人在第二次向出租人告知不继续承租房屋时,应视为承租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按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条款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出租人与承租人尚未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并未对违约责任做出任何具体约定,则对于出租人而言,可要求承租人向其赔偿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因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导致出租人向第三人赔偿损失的,也应由承租人予以赔偿。(2)承租人在知悉租赁条件后,先向出租人提出对租赁条件进行磋商,在出租人未回复且仍在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内,承租人再向出租人明确表示同意按照同等条件继续承租的。依据《民法典》规定,权利的放弃需要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是故承租人作出的放弃或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均应明确且应到达出租人。倘若实践中发生承租人在知悉全部租赁条件后,未向出租人表明其是否愿意按同等条件承租的决定,仅就租赁条件与出租人进行磋商,作出如“承租人认为租金单价比较高”或“承租人认为租赁期间比较短”等陈述的,难以得出承租人放弃续租权利之结论。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承租人不具备“同等条件”,也不宜认定为该磋商内容是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意思表示,即磋商不等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无论出租人是否有对承租人进行答复,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再次向出租人明确表示其愿意按照同等条件继续承租,可视为系承租人对出租人作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在该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后,应认定承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内向出租人行使了优先承租权。(3)承租人第一次不同意按照同等条件承租房屋,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再次向出租人表示同意按照同等条件继续承租房屋。依据《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可以撤回【5】,如承租人在其第一次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同时撤回该意思表示的,则承租人不同意按照同等条件承租房屋的意思表示则为自始不存在,那第二次作出的意思表示自然为承租人的唯一意思表示,在此笔者不再做过多赘述。但在第一次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再次作出与第一次意思表示截然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承租人对优先承租权的处分结果该如何认定呢?笔者分析认为,需综合考虑“两次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及“第一次意思表示作出并到达出租人后,出租人与第三人是否已就租赁房租签署租赁合同”两方面因素予以认定。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再次作出同意按照同等条件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且出租人未与第三人签署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应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所做的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认定承租人已向出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应保障承租人优先承租的权利。六、招投标模式下的优先承租权近年来,各地国资委纷纷出台指导意见,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范,要求国有资产需要通过公开招租方式进行交易,即便在非国有资产交易的情形中,出租人为使房屋使用价值、收益最大化,也会通过招投标方式对房屋进行招租。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出租人可通过招投标模式选择承租人,且招投标模式招租系为房屋出租过程中的程序,该程序与法律规定的优先承租权并不存在冲突。在出租人可通过招投标模式招租的情况下,需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1)承租人未参与招投标是否视为已放弃优先承租权?《民法典》实施后,承租人基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法律对于优先承租权丧失的情形并未做进一步规定,致使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在收到招标公告后未参与投标是否视为已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认定观点存在争议。一些观点认为,承租人未参与招投标但仍享有优先承租权,其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便可通过行使优先承租权承租房屋,将会对已支付投标成本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待遇,应认定为放弃权利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还有一些观点认为,优先承租权本身即意味着承租机会的优先,如认为参与招投标才符合同等条件,表明承租人并无任何优遇地位;另外有一些观点认为,承租人未参加投标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笔者认为,优先承租权作为法律规定权利,目前并无法律明确承租人不参与投标即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实践中是否能够认定承租人放弃权利依赖于出租人是否有将租赁条件向承租人进行有效通知【6】,并取决于承租人是否愿意按照租赁同等条件继续承租房屋。是故,司法实践中不应以承租人未参与投标的行为简单认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承租权利,否则便是违背了权利法定这一要义。(2)招投标模式下,出租人仍应履行租赁条件通知义务。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7】。公开招标模式中,又分为暗标和公开竞价两种方式。其中,暗标是由各投标人分别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在此情形下,各投件人互不知悉各自给出的租赁条件,由招标人评定后再公示中标结果及中标人;公开竞价方式是各投标人在同一公开场合,通过当场叫价对标的房屋提出各自租赁条件,经多轮竞价后,由招标方敲定最终中标人。笔者认为,因获知出租同等条件是优先承租权行使的前提要件,这就决定了出租人对承租人有着告知中标租赁条件的必要通知义务,即无论出租人是依据何种方式确定中标人,但在最终中标结果出来后,出租人都应向承租人予以告知,承租人可以在知悉中标条件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出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七、出租人未向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的救济若出租人未向第三人告知优先承租权存在的事实或在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租赁条件后未向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而与第三人直接就原租赁房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后续通过合同内容或第三人告知知悉租赁条件后,是否可再向出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是否可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无效?第三人权益该如何保障?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除需认定出租人存在未向第三人告知或未向承租人通知的行为外,还需综合考虑承租人是否具备权利行使的“同等条件”及原租赁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首先,对于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在法律规定中并未予以明确,则在实践中可参考适用《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之规定,即除非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之事由(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否则,不应以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承租人未能行使优先承租权为由,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其次,若承租人表示愿意按照租赁的同等条件甚至高于租赁条件进行承租的,应认定承租人已具备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承租人可在知悉租赁条件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向出租人通知按照同等条件承租,行使其优先承租权并取得与出租人缔约的权利。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行权后,需要综合考虑承租人是否已搬离原租赁房屋的情形,以在承租人与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层面上保持平衡。如承租人未搬离原租赁房屋,在承租人行权后,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5条规定处理,即在同一个房屋上存在数份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合法占有人的权益。如此,出租人也应当在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后,首先保护优先承租权利人的承租权益,该做法亦符合优先承租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价值。对于第三人而言,可向出租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反之,倘若承租人已不再实际占有租赁房屋,且租赁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已属于事实履行不能。在此情况下,因优先承租权于性质上系形成权,基于此权利性质,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侵权责任。在实践中,承租人可参照《民法典》第728条之规定,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该主张其本质系出租人未履行对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妨害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之行使,使得承租人丧失了以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租赁案涉房屋的机会【8】。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其赔偿实际损失(如搬迁、拆除、安装、改造等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优先承租权虽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重要权利,但同时因该权利的限制性,需要审判部门在实践中必须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及第三人之间权益作出综合衡量。笔者期望后续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优先承租权的实现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说明,以有效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促进市场经营的稳定和公平。附注【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06页【2】参见方柳:《论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知识经济》2012年第3期,第26-27页【3】参见《柳州长虹航天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昊天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民终380号【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06-1607页【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1条【6】参见张新,《优先承租权在商事租赁中的解释与适用(三)》,2022年11月4日文【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0条【8】参见《上海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爱美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22891号本文作者朱宇晖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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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携手举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导师聘任仪式

2023年11月15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副院长倪铁、刑事法律系主任陈邦达、辅导员张冰驰以及三十多名法学生莅临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并举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导师聘任仪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倪铁担任本次导师聘任仪式的主持人。倪院长表示,该培养项目一直都得到博和汉商的大力支持。在往期项目中,带教老师与学生一起追踪前沿问题,使得学生们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了自己的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过往的成功经验,也激励着我们在上海更多高等级、高水平的律所开展此类项目。博和汉商跟华政一直有良好的互动关系,很多律师与华政也有着千丝万缕、血脉相依的渊源。期待在未来,我们既有理论的交流又有实务的交流,既有老师们到华政来授课又有同学们来到博和汉商感受高端刑事法律人才的培养实践与探索。朱海峰律师首先对华东政法大学师生们的到来表达了诚挚欢迎,并介绍了律所的基本情况、分所布局、品牌建设、内部培训、党建工作、文化建设、公益活动、主要荣誉等。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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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王思维律师受邀为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开展刑事业务专题培训

2023年11月13日,遵义、安顺、铜仁、六盘水、黔东南、黔南、黔西南等七个市(州)律师协会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城大酒店联合举办了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来自七地的793名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思维律师受邀为贵州省实习律师开展刑事业务专题培训。王思维律师以《刑事业务的思维、技能与创新发展》为题,结合自身办理的典型案例,讲授了刑事业务的“思维展开”“趋势变化”“创新发展”三方面内容。王思维律师提纲挈领、深入浅出地运用多件自身办理的案例讲授了刑事律师需掌握的思维技能。王思维律师表示,刑事辩护的思维起点是对一切指控事实的质疑,而后再分析在案证据能否印证指控事实、法律规范能否支持控方法律适用观点。而刑事律师最关键的三种技能,即为发现问题、解释法律和精准表达。王思维律师随即详细、全面地分享了多年实务经验沉淀下的阅卷技巧、法律解释方法、辩护词写作要点和法庭辩论注意事项,为在场实习律师提供了一份详细精准的刑事业务办理指南。随后,王思维律师向在场实习律师介绍了刑事业务未来的趋势变化。王思维律师表示,律师作为时代浪潮中的一滴水,应当尊重规律性,正视变化性,进而在变化中寻求创新发展。王思维律师具体讲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律师参与,善言古者合之于今,能述远者考之于近,律师队伍应当客观审视、理性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未雨绸缪、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王思维律师三个小时的授课精彩纷呈,在场实习律师反响热烈,掌声频出,收获满囊,本次授课圆满落下帷幕。往期文章博和论坛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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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议程速览!线下参会报名通道开启!

轻罪治理的实体法规范09:45-10:05轻罪治理的刑法规范体系构建10:05-10:25轻微犯罪的处遇后果10:25-10:45合影并茶歇单元三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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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论坛预公告|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议题敲定:检视 革新 展望——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法构建

时值岁末冬至,适逢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创立十五周年之际,博和法律论坛如约迎来第十四次百家争鸣之盛宴。星燧贸迁,博和法律论坛已叙十三载法治之事。细数历年纷呈精彩,博和法律论坛汇聚名家大咖与资深实务工作者,直击法治难题与热点,前瞻法治创新与改革,群策刑事法应对与构建,精研学理,深论实践,久获盛誉,影响深远。瞩目今日又启新势,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将聚焦社会治理新态势,以极富挑战与价值的选题、融合多维与深度的研讨,倾力呈现一场法治视听盛会。近年来,我国犯罪治理与刑事法建构逐步呈现以“轻罪”为显著标签的样态:犯罪态势与结构不断变动,轻罪案件占比增加。刑事案件数量总体表现为增长趋势;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显著,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犯罪则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大幅增加。据此,我国犯罪结构持续变化,表现出“犯罪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的总体特征。刑事犯罪圈不断调整,轻罪入刑趋势化。若以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界区分轻罪,刑法中轻罪比例已从19.13%上升至21.81%;《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共增加35个罪名,轻罪罪名占到65.7%。据此,刑法的修改以轻罪入刑为重要表现,刑事立法层面的轻罪结构变化明显。刑事司法不断创新与尝试,轻罪治理体系尚处于探索态势。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通过检察机关能动服务大局制度体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制度体系等方式,多途径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将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三个体系”构建工作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繁简分流等措施的落实与施行。据此,在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政策理念下,司法实践逐步开展以轻罪为重心的治理工作,但仍未形成完备的轻罪治理体系。立足于此,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是依法治国之新要求。而当下,轻罪治理仍缺乏体系性架构与配套性制度。对此,厘清轻罪治理的现状偏差与应有之义,明确轻罪治理的立法体系与司法制度,划分轻罪治理的对象边界与处遇机制,平衡轻罪治理的权利保护与部门法衔接,是有效开展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与支撑。值此之际,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及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将于2023年12月9日在上海联合主办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以“检视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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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虞思明律师参与撰写的《涉案企业合规手册》正式出版

自2021年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根据该项改革的要求,当企业因经营性行为引发刑事法律责任时,若能够建立有效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通过第三方组织的评估审核,就有很大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大大拓宽了单位犯罪的免责条件。该项改革试点旨在通过案发后“事后合规”的免责红利,鼓励企业积极建立“事前合规”,从根源上帮助企业避免遭遇刑事追责的可能性,在全社会建立起自觉主动的合规文化与安全健康的营商环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为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统一化,避免因标准不一带来的冲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华东师范大学于2022年9月共建成立了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检校合作,深化合规研究探索。近日,研究基地组织召集来自市院和各区院的资深检察官、大学高校学术专家、以及合规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编写的《涉案企业合规手册》已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全书分作上中下三篇,全面系统介绍涉案企业合规原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成书合计三十一章,总计七十余万字,本手册兼具检察机关办理合规案件参考文本、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行动指引、涉案企业建设合规计划操作范本、合规研究者的理论素材的“四重属性”,是上海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的重要研究成果。博和汉商高级合伙人虞思明律师受邀加入《涉案企业合规手册》编写组,负责撰写第十三章《评估的基本标准》和第十四章《合规考察报告》这两个核心章节。虞思明律师深耕企业合规领域多年,在企业合规理论和实务方面均具备深厚的学术和实践积累,现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并入选上海市首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虞律师此次受邀加入手册编写组,并负责执笔涉及到评估标准制定的核心章节,不仅体现了检察研究基地对虞律师个人成就的认可,也充分代表了博和汉商在企业合规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虞思明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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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所律师在第十八届华东律师论坛中斩获佳绩

秋日的南京,金黄与深绿交织,深邃而诗意。10月27日—29日,第十八届华东律师论坛在江苏南京举办。本次论坛以“发展与共赢”为主题,由安徽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江西省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江苏省律师协会承办。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律师如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业务》一文荣获第十八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并作为论文作者代表在分论坛进行发言。谢律师从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演变、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的角色及职责、合规整改律师的工作内容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律师如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业务,从实践出发,理论深入,与大家分享了作为合规整改律师的心得体会以及辩护律师如何说服检察官,对律师如何在涉案企业合规业务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云凤《短视频时代下律师的新挑战与再定位》一文荣获第十八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从新媒体视角出发,思考律师在新时代下的角色转变和挑战,富有前瞻性和启发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正如论坛的主题“新时代下华东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与合作共赢”所示,挑战与机遇并存,我们需要以更开放的心态、更严谨的态度、更创新的精神去迎接新的挑战,去探索新的可能。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将携手业内同仁,共同应对挑战,把握机遇,为推动我国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与合作共赢做出积极贡献。最后,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届华东律师论坛的召开,期待更多的律师能够在这个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才华,共同推动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让我们一起,逐浪论坛,研精致思,为推动我国法治进程贡献我们的力量。往期文章资讯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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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著名学者闫立教授加盟博和汉商

人间十月有幸事,落叶与风再相逢。诚挚欢迎闫立教授正式加盟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与博和汉商携手共进创未来。闫立(严励),上海政法学院原副校长、二级教授、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深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上海市高校教学名师,中国犯罪学学会高级学术顾问,上海市社会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曾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警察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监狱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信访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社会职务。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同时受聘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等多所高校,及上海市委党校、安徽省委党校、宁波、青岛、温州市委党校等多所党校,为党政机关、企业干部培训讲授专题课程。闫立教授长期在区、市、省级公安机关和省委政法委工作,有丰富的政法工作实践经验,自1980年起做兼职律师,又具备丰富的律师办案经验和案件分析研究能力,曾参加一大批比较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闫立教授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犯罪防范与控制;法治理论与实践;社会稳定与社会治理;反腐倡廉。他曾主持完成《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刑事政策的调整》、《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变革研究》等10个国家级和省部级的课题,曾出版《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中国刑事政策原理》等著作多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问题意识与立场方法——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之反思》等法学论文多篇。博和汉商拥有近三十名资深院校学者。这种“教授团队”的特色班底,是博和汉商这么多年来稳定、高速、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博和汉商的专业优势所在。一直以来,博和汉商的发展都离不开专家、学者的鼎力支持,也因此博和汉商的专业化道路越走越稳、品牌化建设越做越好、律所名片越擦越亮。十月好秋,桂香灯盈,霜染枫红,博和汉商将与各位同仁和衷共济、砥砺前行。往期文章资讯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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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征文启事

明本公号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本所联系。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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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谢向英律师受邀为长春市律师讲授《涉案企业合规与律师参与》课程

2023年10月25日,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受共青团长春市行业委员会、长春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重大职务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邀请,为当地律师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与律师参与》的主题演讲。谢律师首先指出,刑事律师的业务不仅局限于刑事辩护,刑事律师的职责是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刑事法律问题,因此刑事律师应该多开发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产品,包括企业反舞弊调查、企业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危机处理,企业刑事法律顾问等内容。其次,谢律师从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演变历程、政策解读、发展趋势等角度切入,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为大家系统讲解了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及适用现状。最后,谢律师提出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分别存在辩护律师、合规整改律师及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员三种角色,律师应当根据相关执业规则开展具体工作。此外,谢律师还通过自己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例向大家分享了不同角色的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讲座持续两个多小时,在场律师纷纷表示,谢律师的分享结合理论与实践,通过此次讲座对于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有了更加全面且深入的认识,对本次讲座表示高度认可。往期文章资讯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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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第三党支部与真如镇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真如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开展党建共建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拓党建工作思路,提升党建工作水平,2023年10月23日下午,博和汉商第三党支部与真如镇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党支部、真如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共同开展了以“联学联建聚合力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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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近期活动集锦

十月的风留在十月底,在金秋时节的阳光下,事务所近期举办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为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素质、增强内部凝聚力、树立品牌形象而努力,致力于为客户奉献更优质、更高效的法律服务。接下来,请和我们一起回顾这段时间的精彩内容。香港新机遇与律师的参与——家族办公室、跨境金融、教育与身份规划2023年8月23日,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虞思明律师邀请了香港淘金者证券创始人邓云博士在事务所多功能厅分享了《香港新机遇与律师的参与——家族办公室、跨境金融、教育与身份规划》。邓博士系香港淘金者证券创始人,曾任香港汇添富基金执行董事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衍生产品部联席董事,先后获得中国科技大学工程学士学位和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博士学位,并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邓博士分享了他在香港的法律服务经验,提到了从家族办公室到跨境金融、身份教育和规划虚拟资产的多个方面。邓博士认为律师可以从客户的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企业商标业务新趋势——从近期《商标法》修订谈起2023年9月15日,博和汉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举办《企业商标业务新趋势》交流分享活动。活动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赛主持。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瑾从近期《商标法》修订谈起,与大家探讨企业商标业务的最新发展趋势。讲述了关于商标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强调了知识产权在综合服务的体系的重要性。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探讨2023年9月22日,博和汉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分所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探讨》交流分享活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崔震宇律师向我们阐述了劳动关系认定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转变过程,并探讨了科技对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影响,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法庭辩论极简原理与技能2023年10月12日,博和汉商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分所开展《法庭辩论极简原理与技能》交流分享活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成都大学法学院学科竞赛中心主任、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金翼翔在座谈中介绍了自己在教育、科研和执业方面的经历,并分享了他在法庭辩论中的经验和技巧。他表示,作为一名律师,关键在于掌握法庭辩论的原理和技能,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解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套路2023年10月20日,博和汉商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在杭州分所开展《解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套路》交流分享活动。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朱彦霖律师与大家讨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套路、婚姻中的债务问题、过桥贷款引发的婚姻纷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定性、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及解决策略、房产争议处理方式、婚姻中的“小三”与财产转移问题、诈骗与法律困境、夫妻共同负债的法律认定、财产分割与转移争议以及消费观念与社会地位的关系。重点指出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需要注意的证据收集、甄别真假、权益保护等方面。同时强调了在婚姻关系中处理财务问题时要谨慎,避免陷入法律纠纷。BHS刑辩之声自九月起,BHS刑辩之声已成功举办了三期活动。分别开展了以“认罪认罚与刑事辩护”“网络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盲盒类案件的定性探讨及辩护思路”为主题的讨论。活动中,多位律师分享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辩护技巧和策略选择。活动旨在推动我国刑事法制更完善、更公正地发展。BHS刑辩之声将持续为专业人士和公众提供高质量内容和活动。生日会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每月都会在大厅举办生日庆祝会,为当月过生日的律师们送上温暖和喜悦。在最近的三个月八、九、十月份,庆祝活动的氛围愈发浓厚。每场庆祝会上,都会备有精致的蛋糕和个性化的生日贺卡。同事们欢聚一堂,在众人的祝福声中共享美味的蛋糕。通过这些活动,律所展现了对每位成员的关爱和重视,同时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与合作精神。在工作之余,同事们借此机会分享彼此的喜怒哀乐,互相学习和进步,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随着金秋的脚步渐行渐远,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用心书写每一个精彩瞬间。在法律领域不断学习、磨砺与成长,用智慧和能量点亮工作与生活的每一角落。未来,我们相信博和汉商将持续发挥专业深度和团队协作力量,为每一位客户带来更加出色的服务,同时也为团队成员共同谱写更多珍贵的回忆和成就。愿每一位博和汉商人在征途上砥砺前行,共创辉煌!往期文章资讯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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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BHS刑辩之声第三期活动 《盲盒类案件的定性探讨及辩护思路》成功举办

10月18日,博和汉商全国刑事团队打造的线上公益活动BHS刑辩之声第三期活动成功举办。本期活动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定凤作为主讲人为大家带来“盲盒类案件的定性探讨及辩护思路”的主题分享,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主持,上海博和汉商(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鸿瑜作为与谈人一起探讨交流。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定凤首先从概念、特征、常见违法行为及经营风险四个角度为我们阐述了盲盒类案件的概况。窦律师指出盲盒经营其本质属性是商品销售行为,商品销售中可能涉及的犯罪均有可能涉及。盲盒类案件现阶段多数案件存在操控高价值商品中奖率的问题,盲盒经营中操控高价值商品抽取概率的特性是有奖销售中操控中奖率的行为,而有奖销售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盲盒,这样后台操控行为会造成宣传与事实不符。对于盲盒经营中操控高价值商品抽取概率的行为定性,如果销售者真实经营并履行盲盒交付义务、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定经营者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消费者没有实质的财产损失,不应简单定性为诈骗犯罪,多数仅仅是虚假宣传行为。最后,窦律师结合部分热点案例为我们梳理了盲盒类案件的辩护思路,窦律师强调,商家在真实经营的情况下,后台操控高价值商品中奖概率、推广引流告知义务不够充分及收取邮费等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等刑事犯罪。上海博和汉商(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鸿瑜就盲盒经营者是否涉及开设赌场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肖律师认为,盲盒的本质属于商品,盲盒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自愿的买卖交易行为。当盲盒的性质从商品转变为中介物品代替金钱流转时,则存在涉赌风险。此外,肖律师建议盲盒的经营者尽量不要轻易涉足二级市场,以避免刑事犯罪。至此,BHS刑辩之声第三期活动圆满结束。近几年,盲盒的热潮已经从初期的玩具风靡到其他各类商品,并且网络销售模式已成趋势,相信本次的交流会激发刑事律师及相关从业者对于盲盒类案件的更多思考。对于关心刑事理论与实务的专业人士和公众,BHS刑辩之声将继续为大家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内容和活动。我们热切期待未来更多的分享与交流!长按识别二维码观看精彩回放往期文章直播预告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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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 | BHS刑辩之声第三期《盲盒类案件的定性探讨及辩护思路》

BHS刑辩之声第三期BHS刑辩之声是博和汉商全国刑事团队打造的线上公益活动,诚邀全国刑事律师共同走入BHS刑辩之声,共同探讨刑事理论与实务问题。本期活动由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定凤作为主讲人为大家带来“盲盒类案件的定性探讨及辩护思路”的主题分享,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主持,上海博和汉商(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鸿瑜作为与谈人一起探讨交流。直播时间2023年10月18日(周三)19:00相关动态请关注公众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届时请扫码观看线上直播往期文章【观点】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结算收益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上)【观点】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结算收益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中)【观点】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结算收益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下)资讯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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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结算收益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下)

专项维修资金实务问题14: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与规程实务问题15:未经法定程序挪用公共收益“垫付”专项维修资金的认定(以上内容见《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结算收益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中)》)四、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