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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博和汉商支持并参与第七届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论坛暨反腐败追逃追赃与拒绝腐败避风港研讨会

2023年11月11日至11月12日,第七届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论坛暨反腐败追逃追赃与拒绝腐败避风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与纪检监察学院承办,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支持。本次会议分为六个专题展开研讨,分别是:反腐败国际区际合作与拒绝腐败避风港(一)、反腐败国际区际合作与拒绝腐败避风港(二)、大数据时代国际反腐败治理的新模式、新型腐败犯罪与“受贿行贿一起查”、企业合规与跨境商业贿赂治理(一)、企业合规与跨境商业贿赂治理(二)。

在专题四“新型腐败犯罪与‘受贿行贿一起查’”中,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作《“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务难题与解决路径》主题发言。谢律师表示,“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我国新时代下治理腐败的需要,也是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罚受贿人、放过行贿人”现象的纠偏。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核心,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坚持严格执法与司法,将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路径中,有以下五点:一、转变理念,严格行贿犯罪的执法与司法;二、加强监检衔接、协作,提升贿赂犯罪侦办技术,突破贿赂犯罪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依赖口供的困境;三、加大力度追缴贿赂犯罪中非法获利;四、对符合条件的涉贿赂犯罪的企业适用合规整改;五、探索贿赂犯罪的综合惩戒机制。


谢律师指出,要建立综合的贿赂惩戒机制,首先,应从法律层面加强“刑行衔接”、“刑民衔接”,使得贿赂犯罪的惩处手段多样化,对受贿、行贿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次,在贿赂犯罪的多发重点领域,比如医药领域、招投标领域、金融领域等,探索贿赂行为信息公开的机制,再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社会的腐败治理。

在专题五“企业合规与跨境商业贿赂治理(一)”中,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王思维作《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的实体法困境与应对》主题发言。王律师表示,随着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对涉案企业予以司法红利背后的实体法支撑不足缺陷逐步凸显。我国单位犯罪体系无法对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起到正向激励效果;“放过企业”的同时亦“放过企业家”与刑事合规理念相悖,且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自首制度作为我国法定量刑情节,未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被合理运用。


要解决上述困境,王律师认为,需在实体法中探寻现有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当化依据。首先,在事前合规中,组织体责任模式对于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显著意义,承认单位的独立意志是单位实体出罪或从宽处罚的前提。其次,在事后合规中,强调单位犯罪特殊预防的功能是合规从宽的必然归结。作为企业的预防激励机制,需关注企业是否具有自我披露行为、是否自愿提交合规计划并进行合规整改、是否自发修复法益,综合考量预防刑的裁量。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大环境下,必要时,亦需对企业家予以刑法上的优待。

这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了解我国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上的理念主张和治理措施的机会。


博和汉商的律师们在本次研讨会上紧扣会议主题和各项议题,深入探讨了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实务难题及其应对措施,为我国反腐败治理体系的重塑发展、企业合规制度的健全优化提供了有力支持,更为反腐败国际治理的共商共建、我国法治建设的行稳致远贡献了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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