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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时延安:轻罪治理的刑法规范体系构建

编者按



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革新 展望——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法构建为主题,近10个小时的思维碰撞,近40余位嘉宾的精彩分享,有实务探讨也有理论分析,有娓娓道来也有满满情怀,可谓百家争鸣、精彩纷呈。


本文系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延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的整理。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时延安教授主题发言视频)


轻罪治理的刑法规范体系构建


时延安教授首先就轻罪治理话题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时间上的纵向梳理。通过与以往相关话题讨论的比较,时延安教授指出了当今我国轻罪治理领域的主要特征。而后,时延安教授就轻罪治理中刑法规范体系构建的应然路径作了具体的分析。时延安教授认为,总体而言,重大法律制度的修改,宜稳健推进,积累式前进,在还未充分统筹的情况下,“小切口”的修改更为有利。因此,应坚持问题意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解决问题;否则,贸然大规模修改法律,制造的新问题可能比老问题还多。


时延安教授指出,早在1872 年的伦敦第一届国际刑法与监狱会议,各国就有了关于短期自由刑问题的讨论。当时的会议决议显示,短期自由刑存在一般预防效果差,教育改善功能弱;会促使罪犯自暴自弃,走上再犯罪道路;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执行场所内的交叉感染等弊端。我国在1997年刑法再法典化前后,对于短期自由刑的问题也进行了类似的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涉及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尤其是青少年犯罪;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宣告犹豫;执行犹豫(缓刑);假释;执行方式的变化等。


时延安教授认为,与上述两次讨论相比,我国目前所讨论的“轻罪治理”话题与之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差异之处在于:1.目前的“轻罪治理”话题范围也包括缓刑、管制等;2. 从程序角度考虑较多,但解决思路没有明显变化;3. 也未考虑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变化等。相同性在于:1.目前“轻罪治理”话题主要涉及的是短期自由刑问题的讨论;2. 解决“诉累”的倾向比较明显;3. 同时关于刑罚附随后果的讨论也较多,但这是一个行政法上的问题,而非刑法问题。


时延安教授指出,就刑事实体法而言,“轻罪治理”主要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路径,一是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二是坚持目前的刑法修正的修法模式。就刑法再法典化而言,如果刑法全面再法典化,增设大量轻罪,即将治安罚中的部分行为纳入刑法典中,则可以在轻罪的规范体系上大有作为。具体来说,第一,可以考虑区分重罪与轻罪,轻罪的增设需要考虑两个维度,一是从量刑的角度,二是从法定刑的角度;重新梳理单纯规制犯的法定刑。第二,可以对轻罪设计特殊的法定刑种类,类如社区刑罚、罚金的主刑化、资格刑等。第三,可以对轻罪的前科问题做出特殊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内前科消灭。第四,可以对轻罪设计相应的量刑制度,例如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可以从轻处罚。第五,规定易科罚金。第六,增设新罪主要在刑法第二、三、四、五、六章内增设,重点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部分的治安违法行为和部分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就具体效果而言,对刑法再法典化将导致我国犯罪规模快速膨胀,羁押规模快速膨胀,以及一系列法律修改问题,因而,在刑法典中大规模增设轻罪,目前不是一个稳健、可行的选择。


就刑法修正模式而言,时延安教授认为在宏观上要着眼刑法的渐进式修改,原则上轻罪规模不作扩充;在微观上,可以对罚金刑、前科消灭、法定犯的法定刑、轻罪的裁量等制度进行调整,在刑罚的执行上,要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尽量采取社会化的方式进行。


最后,时延安教授指出,“轻罪治理”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政策以及程序构建的问题。理想肯定是要有的,但路要一步一步走,对于大规模修改刑法来讲,还是要慎重慎重又慎重,不要轻易提“再法典化”的问题。而对于程序法,时延安教授指出轻罪治理中的大量程序问题,是与提高诉讼效率结合在一起的,可以有更多的操作空间,建议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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