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陈庆安:轻微犯罪的处遇后果
编者按
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革新 展望——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法构建为主题,近10个小时的思维碰撞,近40余位嘉宾的精彩分享,有实务探讨也有理论分析,有娓娓道来也有满满情怀,可谓百家争鸣、精彩纷呈。
本文系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陈庆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的整理。
陈庆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陈庆安教授主题发言视频)
轻微犯罪的处遇后果
陈庆安教授首先对轻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与宣告刑标准相比,法定刑标准具有研究范围明确清晰的优势。随后,陈庆安教授分别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近些年来我国的轻罪治理进行了全面的介绍。
在立法上,过去十年间,我国的轻罪立法出现了大幅度的扩张。1997年《刑法》规定了79个轻罪罪名,占当时413个罪名的19.13%。之后,通过11个《刑法修正案》,共新增了28个轻罪罪名,占《刑法修正案》新增70个罪名的40%,加上此前经修正法定刑后成为轻罪的罪名,目前我国刑法中共有轻罪罪名105个,占全部483个罪名的21.7%。虽然立法中的轻罪罪名占比不高,但是司法中轻罪罪名的适用占比非常高,每年全部刑事判决中,轻罪罪名的适用率高达80%以上,仅仅一个“危险驾驶罪”,近几年都超过30万件,约占全国审结刑事案件的27.7%。据此,陈庆安教授认为我国活跃的轻罪立法是一直以来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近一段时间的偶然出现,所谓刑事立法的“活性化“的表述并不适合我国。在司法上,从2011年到2021年这10年之间,轻罪的犯罪率增加了10.8%,但是宣告无罪的减少了37.5%,免于刑事处罚的减少了74.1%,监禁刑适用率增加了11.9%,非监禁刑减少了11.9%,罚金刑适用率减少了80%,缓刑的适用率了减少12%。陈庆安教授通过对司法数据的分析指出,近十年以来,虽然我国严重暴力犯罪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下降,社会治安形势在逐渐好转,然而轻罪的刑罚却越来越重,并不符合刑法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规律。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陈庆安教授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轻罪的法律后果,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驱逐出境等做了简要介绍,陈庆安教授重点对轻罪的附随后果进行了介绍。对于轻罪的附随后果,陈庆安教授主要从“数量多”“适用乱”“效果狠”三个方面展开。陈庆安教授指出,我国目前轻罪的附随后果内容较为繁杂,主要包括职务职业类轻罪附随后果、经济利益类轻罪附随后果、资格资质类轻罪附随后果,以及其他种类的轻罪附随后果等。在轻罪附随后果的适用上,陈庆安教授认为主要存在适用决定比较随意,无法可依;适用期限不一,部分伴随终生;适用范围任意扩大,株连无辜等三个主要问题。在轻罪附随后果的效果上,陈庆安教授进一步指出,附随后果的存在使得轻罪的法律后果成倍增加,如果将各种轻罪附随后果所带来的损失加起来,相当于犯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某种形式的“社会性死亡”,每年近千万犯罪人及其家庭成员、近亲属的“社会性死亡”,使得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严重动摇国家的政治基础。
对此,陈庆安教授通过引入“帕金森定律”来解释这一现象,认为我国轻罪立法背后最大的动因就是相关强势政府部门权力的过度扩张所致,对此,立法机关应当保持独立性、社会应当给予足够的警惕。陈庆安教授指出,在我们国家,轻罪本身是轻微的犯罪,但其法律后果不但不轻缓、而且非常严重,我国这些年来轻罪立法的大幅度扩张以及轻罪司法的日趋严重,并不符合犯罪治理的规律。我们应当克制轻罪立法不断扩张的冲动,同时在轻罪法律后果的法治化、人性化上应当有所作为。具体来说,第一,虽然部分适用于犯罪人本人的直接附随后果具有正当性,但应当严格规范;第二,适用于犯罪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间接附随后果不具有正当性,应当明确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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