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攻行动】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这几人阻碍执法,结果……
点击获取测评信息,为通川测评点赞!
↓↓↓
岁月静好的背后
是一群人的艰辛付出
他们是平安的“守护者”
社会稳定的“维护者”
也是群众的“保护神”
他们就是人民警察
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时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
甚至是阻碍执法的情况
2019年1月16日20时许,通川警方接110转警称在滨河东路一饭店内有人酒后闹事。
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获悉,该店一桌客人因酒后互相发生抓打,将桌上餐具打碎。
处警过程中,两名醉酒男子周某某和马某某不仅不听民警的劝阻和调解,还对该店的店员进行抓打。民警在制止违法行为过程时,两人对民警进行推搡,民警依法对两人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该两人拒不配合,言语辱骂民警,并抓扯和推搡民警,致使民警身体多处受伤。
目前,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55岁,达川区人)、马某某(男,48岁,达川区人)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他们终是
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埋单
而类似的情形还有发生
2019年1月17日,通川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莲花湖某路段用石块挡在路中间,造成车辆无法通行。
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涉事村民宋某某、朱某某等进行了劝阻,并进行法律宣讲,劝导他们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但宋某某不听民警的规劝,三番四次搬石块堵路,并用摩托车横在路中间,造成车辆严重堵塞。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宋某某、李某某阻碍民警执法,两人不仅辱骂、推搡民警,甚至还撕扯民警衣服、掐民警脖子,致使民警警服衣领被扯坏,脖子、手部被抓伤。
目前,违法行为人宋某某(男,43岁,通川区人)因非法阻拦机动车行驶、阻碍执行职务被分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十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49岁,通川区人)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针对此类行为
通川警方将依法打击
严惩不贷
同时
坚决向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行为
说不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针对此类事件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景弘强调
↓↓↓
要坚决执行“五个一律”
1
凡是阻碍民(辅)警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2
凡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民(辅)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予以刑事拘留
3
凡是民(辅)警及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的,一律由市局警务督察部门督办,对民(辅)警被侵害受伤住院的,主要领导到场慰问
4
凡是维权案件办理不力或阻碍、干预办案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责
5
凡是民(辅)警受到不实投诉涉及诬告、陷害、谩骂、侮辱、诽谤的,一律由警务督察部门予以维权正名。
当然
蜀黍执法权威的保障
可不仅于此
还有
↓↓↓
为保障民警依法履职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2018年年底
公安部制定出台了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规定》还明确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具体情形、处置要求,对民警受到侵犯后的申请救济、案件督办、职务行为认定、澄清证明以及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将警务辅助人员、民警近亲属一并纳入保护范畴。
这份规定将于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或许
我们早就习惯了生活的安宁
也因此
意识不到这样的安宁
其实是来自于
很多人的默默牺牲和忠诚坚守
请多些理解,多点尊重
-END-
▼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