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普法】让我们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这一背景下
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
刻不容缓
《反家庭暴力法》孕育而生
2015 年7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即将到来的
2020年3月8日
是第110个国际妇女节
我国第97个妇女节
在妇女节到来之际,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四周年,通川区组织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通川区公安分局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和通川区“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深化“建设法治通川·巾帼在行动”活动,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如何利用
《反家庭暴力法》
保护自己
帮助别人
3
分钟
读懂《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私事、家务事~
别人管不着的闲事?
错!大错特错!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让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法“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三款: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呼吁
关爱家庭,拒绝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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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果正在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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