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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速转告!所有入境来黄(回黄)人员一律集中隔离观察14天!

黄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境外来黄返回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
(第10号)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来黄(回黄)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安徽省和黄山市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入境尚不满 14天的入境人员,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黄山市范围内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组织、所在单位或疫情防控部门主动报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2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组织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黄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宾馆、酒店、民宿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洽单位、社区(村)组织、留宿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行落地首责制,加强跟踪管理,对所有入境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实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入境来黄(回黄)人员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入境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民宿、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组织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或 253007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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