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关于开展“老年代步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近年来,龙山县辖区“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数量不断增加,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确定“老年代步车”为机动车,且不在国家发改委予以审核通过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范围之内,不能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许可。为营造龙山县辖区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就“老年代步车”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老年代步车”车主及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驾驶“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
二、对于驾驶“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将按规定依法查扣,并按程序予以强制报废。
三、对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规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对于拒绝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妨碍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打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7月16日
老年代步车
来自龙山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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