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年金业务的发展设想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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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转型发展进入关键阶段,亟待深挖本源业务,找到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年金业务是发达国家信托业的主要业务之一,而我国信托公司的年金业务发展不足,未来具有一定的开拓空间。
我国年金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年金业务发展情况
我国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始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根据人社部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截至2018年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87,368个,参加职工人数达到2,388.17万人,累计基金规模达到14,770.38亿元,与2017年末相比,分别同比增长8.63%、2.44%和14.68%。
职业年金建立于2015年。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开始建立职业年金这一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9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年金自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招商证券测算,至2018年11月,职业年金实账积累的规模约7,488亿元,未来每年新增规模约1,870亿元。
(二)当前我国年金业务的参与机构
1.企业年金的参与机构
《企业年金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相关机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从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8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人共14家,包括2家信托公司、5家银行、6家养老保险公司和1家养老金管理公司;账户管理人共20家,包括1家信托公司、10家银行、1家寿险公司、7家养老保险公司和1家养老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共10家,全部为银行;投资管理人共23家,包括11家公募基金、1家证券公司、1家券商资管、2家保险资管、6家养老保险公司、1家养老金管理公司和1家投行公司。
2.职业年金的参与机构
职业年金的参与机构和管理运用与企业年金相似,参与机构包括委托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进行管理,由中央以及地方各省级统筹。从2017年开始,各地启动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招标。2018年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选拔结果出炉,中标机构共19家。
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业务的现状及问题
(一)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业务的现状
整体来看,近五年信托公司在年金业务方面参与度不高,受托企业数、职工数和规模在整个年金业务市场中的市场份额逐年下降,至2018年底,三项指标市场占比均不足1%。
目前,信托行业仅有2家信托公司拥有年金管理人资格,其中华宝信托拥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格,中信信托拥有受托人资格。两家信托公司共管理256家企业、超过12万人的企业年金,管理规模约93亿元,市场占比分别为0.39%、0.76%、0.94%。
(二)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业务面临政策限制
一是资格限制。年金业务有准入限制,信托公司需要获得相关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年金业务。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由人社部发放,2007年后至今未发放过管理人资质,导致近年来对年金业务感兴趣的信托公司尚无参与渠道。同时,由于信托公司能够获得的资格有限,信托公司在年金业务的话语权也极弱,信托公司近年来只能通过养老信托、员工薪酬福利计划等方式开展类年金业务,以加强业务的主导性。
二是投资限制。《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令”)虽然对信托产品给予了投资范围准入,但对投资信托产品限制过多。首先是发行主体限制,可投资信托产品的发行主体必须满足为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属于某金融集团且该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三条要求其一。其次是投资比例限制。23号令同时要求,投资信托产品专门投资组合的比例,不得高于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限制导致实际运作中年金基金仅投资了个别属于大型央企集团或金融集团内部的信托公司的产品,例如中石油集团旗下的昆仑信托、建行旗下的建信信托和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且投资规模较低。据人社部统计数据,至2018年底,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产品中,涉及的信托产品已备案60个,实际运作27个,期末资产净值545.14亿元,备案产品数、实际运作产品数、投资规模市场占比仅为10.51%、8.33%、11.43%。
2.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业务的核心能力尚有欠缺
长线资金最为各家金融机构所青睐,这也是职业年金一经推出便有多家投资机构积极备战的原因。相比之下,信托公司在年金管理的过往经验、销售能力、权益投资能力、组合投资能力、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与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这也将影响年金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评价。
我国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业务的设想与建议
(一)借鉴发达国家信托型年金业务的发展经验
1.美国信托业年金业务经验借鉴
美国的信托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始于20世纪20年代。据公开数据,当时约有15%的公司将养老金计划的资产放到独立的信托基金中。1963年,斯图特贝克汽车制造厂关闭造成超过7000名工人无法获得原定的养老金给付,引起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制度的关注,这也是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下简称“ERISA”)出台的重要背景根据ERISA法案,合格年金计划必须通过年金合同或者信托方式来实现,企业可设立退休金管理理事会或选择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来管理退休金计划。由此,信托型年金的地位进一步提高。ERISA确定的信托制度,也奠定了美国的养老金市场。
美国典型的信托型年金计划是401(k)计划。伴随401(k)计划的发展,企业雇员的参与率大幅上升,从1983年的38%提高至2003年的70%,至2009年,美国401(K)计划的活跃参与者人数已高达4700万。
2.日本信托业年金业务经验借鉴
年金信托是日本福利政策的重要支柱,也是日本的第三大金钱信托。企业年金是日本福利政策的一部分,约50%的工薪阶层加入了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中,年金信托占据重要地位。企业年金制度推行伊始,只有信托银行和寿险公司能够担任受托人,后来信托银行凭借在资产运用、资产分配、组合投资等方面的综合性优势,年金信托始终占据了主导地位,年金信托余额也不断增长。截至2017年8月末,年金信托资金已积累至102.6兆日元。
(二)年金业务或将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业务转型方向
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社会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金融风险多发的出现,信托公司开始重新审视年金信托,对年金信托业务的看法有所改观,开展意愿不断增强。一方面,年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属于一类典型的服务信托,是监管部门鼓励支持的业务方向;另一方面,年金信托资金期限长、资金稳定,属于一类持续稳定的业务,有利于信托公司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三)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业务需要更多政策支持
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实践和业务诉求,年金信托业务的开展亟需监管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具体包括年金基金管理人资格和放宽年金基金对信托产品的投资限制等方面。
一是给予更多信托公司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资格。从国际经验来看,信托型年金既是一种主流的、经时间检验的年金运作方式,也是国际上信托公司的一类主流业务。从国内实践来看,我国信托业近几年在证券服务系统、个人消费信托等业务方面已经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账户管理和行政服务方面能够满足更多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需求。
二是给予信托公司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企业年金基金亟需增加对信托产品的投资。在“一法两规”实施后至今,信托业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在财富管理方面为受益人创造了持续、较为安全的收益。同时,信托公司在资产配置类业务和流动性管理方面也已经有了相当的业务基础和实绩,能够满足年金基金的审慎投资、规范运作要求。
三是放宽年金基金对信托产品的投资限制。人社部数据显示,2018年年度投资收益率和产品成立以来投资收益率方面,信托公司分别达到6.03%和18.48%,在所有的产品类型中位列1/17和3/17,远高于总体水平,证明了投资信托产品的可靠性和保值增值性,能够有效满足年金基金的投资要求。
作者:中 诚 战 略 研 究 部
来源:中 诚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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