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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曲线模式

黄悦 用益研究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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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6年颁布了《慈善法》,首次从立法层面提出“慈善信托”的概念;2017年银保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为慈善信托奠定了制度基础。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示意图)


一、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缺失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又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慈善信托及其三个主要法律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仍未出台,无论慈善信托是否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备案,慈善信托及相关主体都未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对于捐赠人,这无疑严重影响了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二、 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一般的慈善捐赠中,国家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规定。首先,在优惠路径实现方面规定如下: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其次,在优惠幅度方面规定如下:

捐赠的税前扣除要区分特定捐赠事项和一般捐赠事项。


1、 特定捐赠事项


国税总局、财政部等部委专项发文认可的特定捐赠事项,按文件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一般性公益捐赠


按纳税人的属性不同,分为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税收优惠两种。


1) 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指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个人税收优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 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曲线模式


为实现慈善信托捐赠人的税收优惠,目前行业内的普遍做法是通过引入具有开票资格的公益组织合作,实现捐赠票据的开具及捐赠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 公益组织作为委托人,在慈善信托前端开具捐赠票据


在这种模式下,捐赠人先将财产捐给公益组织,再以公益组织的名义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公益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示意图)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可顺畅地解决税收优惠问题,而缺点主要三处:


一是信托合同不能体现出委托人为捐赠人(但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信托的合同条款设置保留自身对项目的管理权与监督权等权利);


二是公益组织作为通道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是可能会受到作为通道的公益组织一定牵制,公益组织通常会要求参与项目的管理。


2、 公益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在慈善信托后端开具捐赠票据


在这种模式下,捐赠人作为委托人直接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并聘请有开票资格的公益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实施慈善项目,由项目执行人穿透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


(示意图)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捐赠人直接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结构简单,权责更为清晰,也可省去不必要的费用与沟通成本。但存在的不足是,对于分批多次捐赠的,不能在慈善信托设立时一次获得全额捐赠票据。


尽管上述两种模式可以技术性地解决捐赠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但这都是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缺失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慈善信托税收问题仍亟待需解决。


作者:黄 悦

来源:东 莞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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