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0家消费金融公司梳理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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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览
从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至今,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走过了十个年头,整个行业消金公司数量也达到了30家(注:重庆蚂蚁消金、苏银凯基消金、唯品富邦消金三家公司尚在筹建期)。从注册资本看,超过一半的消金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亿至10亿元之间的消金公司有12家;地区分布方面,消金公司设立已打破“一地一家”的原则,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拥有3家;股东结构上,资金方加场景方已成为常见的组合。目前消金公司已形成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发行ABS、金融债等。
01、监管环境:规范与鼓励发展并重
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国最早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试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随后三年,由于试点范围未放开,且受“一地一家”的原则限制,未有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获批。
2013年,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从出资人、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及监管指标等方面降低准入门槛,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在其后三年迎来获批筹建的小高潮,2014至2016年合计批筹17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由之前的4家提升至21家。
2017年后监管加强了对校园贷及互联网金融的治理整顿,但并未阻碍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进程。2017年批筹1家、2018年批筹2家、2019年设立1家,消金公司增至24家。
2020年以来消费金融行业迎来新的机遇。一方面,从宏观环境看,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为促进国内大循环的助推器,消费金融市场仍获鼓励发展。另一方面,从监管环境来看,伴随着P2P整顿归零、网络小贷新规出台,金融领域“非持牌”时代终结,消费金融持牌化成为趋势。
上述背景下,2020年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设进程有所加快,监管部门相继批筹5家消费金融公司,包括重庆小米消金、北京阳光消金、重庆蚂蚁消金、苏银凯基消金、唯品富邦消金,其中前两家已开业,后三家正在筹建中。2020年也成为继2014年(批筹6家)、2016年(批筹7家)后批筹数量最多的年份。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数量已经达到30家。
图|历年消金公司批筹数量
02、消费金融公司形势格局分析
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消金公司有15家
从注册资本来看,截至目前,全国27家已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合计金额为443.4亿元,平均值为16.42亿元。其中,注册资本超过30亿元的消金公司有5家,包括捷信消金、平安消金、马上消金、招联消金、中邮消金,捷信消金注册资本70亿元。第二梯队注册资本在10亿至30亿之间的消费金融公司有10家,包括中原消金、兴业消金、中银消金等等。可以看出,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消金公司超过一半,达到15家。其余10亿以下的消金公司12家,其中盛银消费金融注册资本最低,仅有3亿元,达到最低监管要求。
从增资情况来看,2018年以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大规模增资扩股,一方面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增强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则是扩大业务规模所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和2019年是增资高峰期。其中,2018年有8家消金公司增资,合计增资金额为67.99亿;2019年有10家消金公司完成增资,合计增资金额65.72亿元;2020年有所减速,共有3家完成增资,合计增资额11.4亿。
据统计,除了2020年新成立或筹建的5家消金公司未增资外,25家持牌消金公司中有21家至少有过一次增资行为,未发生过增资的公司仅有盛银消金、晋商消金、上海尚诚消金、厦门金美信消金,其中晋商消金、上海尚诚消金已在准备首轮增资。相较而言,头部消金公司增资动力较强,如捷信消金先后经过四轮增资,从3亿元增至70亿元;马上消金经过三轮增资,从3亿元增加至40亿元,目前正在准备IPO,进一步扩充资本。
地区分布:已打破一家一地原则
早期试点过程中,银监会一直明确坚持“一地一家”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2015年被打破。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超过1家的省级行政区已达到5个地区,分别为北京、上海、重庆、广东、福建,其中北京、上海还各拥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以上5个省级行政区合计拥有12家消费金融公司。
另外15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1家消费金融公司。全国尚有11个省级地区未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包括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江西、云南、贵州、吉林、广西等。这些地区之所以还未设立消金公司,或与当地经济状况相对欠发达有关。
股东结构:大多为资金方+场景方的组合
全国已成立的27家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背景包括全国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互联网或产业背景以及资金方与场景方组合等。早期成立的消金公司更多是资金方+产业系的组合,近年来互联网巨头纷纷控股/参股消金公司,消金公司股东结构更多以资金方+电商系为组合。
除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外,另有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处于申请或拟设立进程中,建设银行、华夏银行、富滇银行、吴江银行、宁波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均提出要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信托业中西藏信托也提出拟组建消金公司的意向。
经营业绩:多数消金公司业绩良好
从资产规模来看,截至2019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达4988.07亿元,较2018年增长28.67%;贷款余额4722.93亿元,较2018年增长30.5%。
从营业收入来看,2019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以上的消金公司有4家,包括捷信消金以170.4亿位居榜首、招联消金107.4亿,马上消金和兴业消金分别为90.0亿、50.4亿元。其余营收在5亿元以上的消金公司有10家。
图|消金公司2018年和2019年营业收入(亿元)
从净利润来看,2019年净利润超过8亿的有4家,包括招联消金、捷信消金、兴业消金、马上消金,净利润分别为14.7亿元、11.4亿元、10.3亿元、8.5亿元。其余净利润超过1亿元的消金公司有9家,包括中银消金、陕西长银消金、长银五八消金、海尔消金、锦程消金、杭银消金等。
图|消金公司2018年和2019年净利润(亿元)
融资渠道:已形成多元化融资体系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接受股东和股东境内子公司存款;二是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三是发行金融债券;四是境内同业拆借;五是资产证券化等。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和同业拆借是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的融资手段。银行系消金公司依靠股东优势,其资金拆入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成本优势明显;而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入的占比更高。目前已有20家持牌消金公司获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头部的招联、捷信、兴业以及中银消金等公司近三年同业借款或拆入资金的余额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均保持在80%以上。
发行债券和ABS产品也是消金公司补充的资金渠道。截至2020年末,共有13家获批信贷资产证券化,5家获批发行金融债券。据统计,2020年已有招联、捷信、马上、兴业、湖北消费金融等持牌消金公司通过发行ABS、金融债方式融资超200亿元。
此外,2020年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文件,鼓励并支持消费金融公司通过银登受益权转让以及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消金公司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打开。
03、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趋势
线下向线上化转型趋势明显
早期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类型以线下为主,消费场景从3C、家装到医美、教育。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线上支付的普及,传统零售、家装、旅游、教育培训等向线上转移,消费金融业务从获客到贷前、贷中、贷后基本实现全流程线上化,线上业务成为市场主流。同时,2020年因疫情影响,线下消费收到一定冲击,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开始线上化转型。例如,捷信初期的产品类型以3C商品贷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的销售团队和线下网点。2016年至2018年,捷信通过线下发放的贷款金额占比不断降低,并于2020年开始大力转型线上化。
统计显示,2019年已经开业的24家持牌消金中,七成持牌消金以线上业务为主要发展方向。大部分消金公司通过助贷或联合贷实现业务增长,合作机构包括京东金融、蚂蚁金融、度小满金融、360金融、乐信、今日头条等头部互联网平台。
持续加大科技系统建设力度
当前,大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集中开展线上业务,而线上业务中所涉及到的自主获客能力、智能风控能力等,都依赖于金融科技能力。传统的人力工作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局限性明显等问题,加大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是消费金融公司做大业务的必然选择。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有8家消费金融公司公示专利合计335项,数量同比上涨39.6%。这些专利主要以研究消费金融信贷场景为主,覆盖了贷前信息输入、身份识别,贷中反欺诈识别、风险评估,贷后风险监管等应用场景。
目前,已有7家消费金融公司通过自行研发,开发出自己的智能信贷系统。这些系统主要涉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两项技术,应用场景主要覆盖智能支付、信用评分、智能催收、智能客服、风险管理、反欺诈识别等领域。
04、互联网贷款新规利好消费金融公司
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贷款新规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2月20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总体来看,新规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风控审核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外部合作方式和合作对象,认真落实该政策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控制风险,稳步健康发展。
注:文中数据源自公开资料,仅做参考。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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