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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影响

用益研究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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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参照《办法》执行。从《办法》的内容要求来看,其正式实施将会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减值计提、资本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一、提升了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


首先,《办法》对信托公司的适用范围比之前有所扩大。


一方面是信托公司的适用业务范围扩大。按照原《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已废止)的规定,信托公司只需对其自营业务部分进行五级分类。但是,根据《办法》第三条之要求,信托公司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的适用财产类型范围有所扩大。根据《办法》第三条之要求,应对表内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较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只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亦有大幅扩大。


基于以上要求,《办法》全面推行后,信托公司不仅要对固有业务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也将会对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的债券、应收款项等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管理,风险分类覆盖的资产规模较原监管规定将出现大幅扩大。同时,如监管要求信托资产的风险分类情况参照自营要求定期报送,也给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相关的监管报送、信息披露工作带来更大压力。


二是体现的风险理念有所变化,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与《指引》强调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相比,《办法》增设风险分类独立性原则,强调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要求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对此,结合此次《办法》对新会计准则的借鉴,未来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完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进一步强调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而非过于依赖抵押物。


二、固有与信托资产反映的风险水平将更加充分


根据《办法》的要求,信托公司固有及信托资产的不良资产规模可能会增加,反映的风险水平可能会更加充分。


一是《办法》的执行要求更加严格。根据《办法》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债务人出现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情形的金融资产会视为已发生信用减值,将被直接划分为不良资产。同时,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如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则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二是对交叉违约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也归为不良。


三是明确了重组资产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考虑到近期城投债务重组的情形,可能导致不良资产的规模增加。


信托公司风险水平反映更加充分,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一方面,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规模增加,风险敞口的扩大可能会导致预期信用损失的增加。另一方面,《办法》可能会导致信托公司减值计提的金额有所增加。


尽管在目前的实务中,信托公司的信用减值计提主要通过三阶段划分、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来计提减值,与五级分类并未一一对应,但是,在《办法》与减值标准对接后,减值计提的金额可能会增加。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对于部分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资,采用外部估值等估值技术将其估值变动体现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非信用减值损失,但两个科目均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产生影响。


三、对信托公司风控指标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


一是对信托公司增强资本实力以缓解减值压力对净资本的影响提出更高要求。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由于《办法》将影响信托公司资产减值计提,或将导致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出现一定下行,给信托公司带来一定的净资本管理压力。因此,净资本管理压力较大的信托公司,未来需要通过增资、加大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实力,否则需要通过压缩相关业务规模以减少资本消耗。


二是资产风险分类上调观察期与阶段上迁观察期要求的叠加,对信托公司减值计提转回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资产风险分类上调观察期,与《指引》相比,《办法》设置了不良资产上调的观察期,且重组资产的上调观察期也较《指引》有所延长。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除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外,还要求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且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同时对于重组资产也明确要求设置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对于阶段上迁观察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要求,应满足在不少于6个月的观察期内均按时还本付息,并预期未来能够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才能从第三阶段上迁至第二阶段,且第三阶段信用风险敞口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


《办法》实施后,部分金融资产会出现阶段下迁,在同时遵循资产风险分类上调观察期要求和阶段上迁观察期要求的情况下,资产风险分类的上调和阶段上迁将更加困难,导致减值计提的转回也将更加困难。


三是《办法》将推动信托公司强化风险资产的处置力度与效果。


从固有资产来看,部分长期固化的风险项目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将在风险指标压力之下加大处置核销力度,压降不良资产的账面规模。从信托资产来看,鉴于融资类信托仍然保有一定规模,且近年来债券投资等信托业务规模高速增长,信用风险仍然是信托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办法》实施后,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减值准备将会提高,信托项目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亦将增加,这也将要求风险控制指标压力较大或风险敞口增加较多的信托公司加快信托业务不良资产处置,敦促其提高处置效率。


作者:崔 继 培

来源:中 诚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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