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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产品模式与业务实践研究

用益研究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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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以《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标志,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本文梳理国内慈善信托业务现状,对同业信托公司的先进经验展开调研走访,并借由案例对有信托公司参与的四种产品模式深入分析,最终给出2023年度慈善信托的方案与构想,即发起并设立公益基金会。中粮信托为您分享全文,邀您一起学习慈善信托。


2001年《信托法》颁布,慈善信托被引入中国。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在之后的15年间我国设立的慈善信托仍是凤毛麟角。直到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慈善信托才开始不断发展。同年,我国将慈善信托的属性确定为公益性质,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信托的主要管理部门,从事慈善信托备案及管理工作,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慈善信托中的利益方,并激活了我国的信托机制,使慈善信托逐渐应用于公益事业中。2017年7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促进国内慈善信托的发展。


一、慈善信托业务现状


根据慈善中国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14日,慈善信托已经备案1093只慈善信托产品,财产总规模458,952.33万元人民币。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1、慈善信托财产规模以小额为主


截至2022年12月14日,备案慈善信托中,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702个,占比64.23%


2、慈善信托备案单位地区较为集中


从备案单位地区来看,备案数量前十省、直辖市分别为浙江省、甘肃省、陕西省、广东省、北京市、青海省、江苏省、天津市、江西省、上 海市。


3、受托人类型多样化


从受托人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单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模式、单一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模式。


4、信托期限长期为主,具备灵活性


统计全部1093项慈善信托项目,期限类型为永续或者无固定期限的项目数量合计509项,占总数量的46.57%。总结慈善信托业务现状,目前,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掣肘为社会认知度较低、缺少针对信托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民慈善意识薄弱。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发展慈善信托业务则需要重点解决缺少针对信托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二、同业调研


2022年,中粮信托家族办公室团队先后走访光大信托、中诚信托、五矿信托等多家同业公司,北京市民政局、中国慈善联合会等多家单位,大成、京都、盈科等多家律师事务所。调研走访的同业公司分享了各自在慈善信托方面的尝试,为中粮信托开展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调研启示


一是利用信托工具赋能慈善的业务模式基本成熟。起步较早的同业公司已经在细分慈善领域形成了品牌优势,积累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做法。同业公司的经验为中粮信托优化业务模式,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案提供了良好基础。


二是在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机构的税收待遇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慈善信托设立主体,受托机构大部分是信托公司,但是根据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等诸多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各地财税部门审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面向慈善组织,从而导致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覆盖至商业信托公司,对激励慈善信托的发展而言功能发挥不足。基于上述考虑,行业头部信托公司,通过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穿透开具公益事业捐赠发票,逐步打通公益慈善事业链条。


三、慈善信托产品方案分析


(一)四种主要慈善信托产品方案


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模式


在此业务模式中,慈善信托的设立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发起的。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资产和期间事项的管理和运作,包括资金分配,监控资金使用和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慈善项目的运营和实施由信托公司根据慈善目的选择合适的慈善机构来负责。该模式主要由信托公司主导,由信托公司选择合适的慈善组织作为业务合作伙伴,并且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各自利用自身的优势来运营慈善信托,以实现合作共赢。


2、“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模式


此模式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由慈善组织担任,负责募集慈善资金,并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慈善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日常运营,慈善组织还可作为慈善顾问提供咨询服务,例如项目建议和筛选。此外,捐助者直接向慈善组织捐款,可获得与慈善捐款有关的税收优惠。


3、“信托公司担任独立受托人” 模式


这种模式全程没有慈善(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参与,无法发挥慈善(非营利)组织(机构)的优势。虽然它结构清晰、相对简单,但信托公司在整个系统中需要承担的角色较多,从募集资金到整个项目运作,都需要信托公司亲历亲为,而信托公司缺乏相关经验,故相对会存在劣势。


4、“慈善组织与信托公 司共同担任受托人”模式


按照《慈善法》所规定,慈善信托可采取共同受托人模式。该模式的操作方式为:慈善组织以及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慈善信托的共同受托人,根据各自的专长不同,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由信托公司专门负责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等期间管理事务,由慈善组织负责实施公益项目,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以及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需求和慈善目的。


总结来看,慈善信托最佳的产品模式应当注重专业分工,充分利用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优势,信托公司负责资金的募集和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作为信托公司,应当重点研究、应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模式。


(二)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有机结合


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对家族信托的定义中,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已得到监管的支持与明确。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有机结合,可实现为高净值人群提供财富传承和慈善公益的双重目的,更好满足高净值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四、2023年度慈善信托方案与构想——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


(1)弥补现行法律框架下信托公司无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短板


根据201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无法向捐赠人/委托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发票。对拥有大量高净值客户的信托公司来说,无法使客户充分享受到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是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一大短板。而公益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之一,其取得的收入免税,且具有捐赠发票开票资格,可有效弥补信托公司的展业短板,有利于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稳步推进。


(2)融合金融机构与慈善组织的专业优势


公益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慈善救助等相关事务。在慈善信托架构中,公益基金会可以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与项目执行人。公益基金会作为委托人时,可以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发票;作为共同受托人或项目执行人时,可充分发挥其在慈善项目筛选、实施、后续管理过程中的专业优势。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有利于将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项目运营优势与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方面的金融优势有效结合,提高公益慈善信托的的运营效率。


(3)显著降低公益慈善信托运营成本


信托公司受限于捐赠发票的开票资格与公益慈善项目运营等问题,在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不得不寻求与外部慈善组织合作。但外部慈善组织自身具有较高的运营成本,通常收取捐赠资金的10%作为管理费,与目前大多数公益慈善信托不收取信托报酬相比,高昂的慈善组织管理费用对信托资金的损耗较大。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能有效降低寻求外部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将信托资金更多地用于公益慈善项目,惠及更广泛的受益人群体。


(4)打造中粮专属公益慈善品牌


公司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在基金会名称、慈善项目名称中均可体现集团及公司相关元素,如光大信托设立的“浙江光信公益基金会”、打造的“光信善”慈善信托品牌。公益基金会在运作的过程中,可以开展对外捐助、救助等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大众中的认知度,间接促进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同时,有利于统筹集团及下属各专业化公司资源、宣传提升集团及公司慈善品牌形象,打造中粮专属公益慈善品牌。


总结


随着信托业务分类调整拉开帷幕,信托行业将真正回归本源。公益慈善信托作为信托业务中单独列出的第三大类信托业务,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将与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充分协同,发挥优势。公司发展慈善信托业务应当重点应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模式,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慈善信托产品方案、业务操作流程。在行业转型发展与慈善信托规模屡创新高的大背景下,加大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布局,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作出中粮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双维,我国慈善信托的模式、发展难点及策略

[2]周乾.共同富裕下信托公司受托慈善信托的激励机制

[3]顾磊.慈善信托总规模突破40亿元.人民政协报

[4]姜燕,上官利青.发挥信托本源优势助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清华金融评论


作者:中 粮 信 托 家 族 办 公 室

来源:中 粮 信 托


往期回顾:

近期居民财富资产配置特征与信托产品策略

关于家族信托涉税问题的思考

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信托业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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