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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个人养老规划新模式

用益研究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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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保险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我们从保险金信托发展历程出发,看看保险金信托中大家关心的一些话题。


一、保险金信托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历程


问题一:保险金信托的起源?


保险金信托起源于英国。


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 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


问题二:保险金信托在其它国家和地区都发展起来了吗?


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


美国


20世纪早期,美国保险公司设立信托部门,开始发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其中主要以人寿保险金信托为主。


1935年 8月,罗斯福总统签署《美国社会保险法案》后,在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推动下,保险信托以到期即付与基金两种方式为主,并不断衍生出多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这其中包括残障者保险信托、最后生存者保险信托、住院保险信托、医疗保险信托、慈善保险信托等,使美国在保险金信托业的发展超过了欧洲。


日本


1925年,日本三井信托公司推出首单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被认为是日本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开始。随着人们对财富管理个性化需求的不断增强,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日本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2010年,日本三井信托公司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的日本子公司合作,开发出“安心支持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节约保险金,合理安排委托人的需求,满足受益人的未来生活需要。


发展至今,保险金信托在日本已十分普遍,在银行窗口即可随时办理,这也得益于“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流程的简便。


中国台湾


2001 年,万通银行向“财政部”申请开办“受托经营保险金信托业务”并经核准后,中央信托局与彰 化银行等多家机构开始相继布局。


2008年后,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始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国台湾地区监管部门对于保险金信托业务给予高度重视和推广,制定了制式合同范本,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保险金划款信托专户批注。


问题三: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发展的怎么样?


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保险金信托产品,成为首个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


据统计,2014年仅10位客户设立保险金信托,2015年增至近百位,2016年达到500位,2017年实现翻番超过1,000位,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2021年6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已近万人;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规模为近11个月新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30家信托公司,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


历经10年,中信信托作为国内保险金信托的开拓者和引领者,持续通过创新业务模式、金融科技赋能、输出服务标准、拓展合作金融机构、增加信托财产类型及服务场景等多个方面推动业务发展。截至目前,中信信托已与国内近30家知名的银行、保险公司建立合作,与合作机构共同打造了一个共生共享的保险金信托协同服务平台。


二、保险金信托发挥什么功能?


一是实现财富传承。保险金信托的利益分配非常灵活,委托人可以设置受益人在固定年限和固定金额领取,也可以设置条件分配,根据受益人期望的收益获取设定条件来设计利益分配方案。委托人既能够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还可以对家庭成员、子孙后代进行更为灵活的财产分配设计,同时引导激励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惩罚不当行为,在保证家族基业传承的同时,实现家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


二是实现风险隔离。保险金信托在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除在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在委托人遭遇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当委托人不是唯一信托受益人,保险赔付款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债权人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进而能够实现财产风险隔离的目的。


三是实现资产规划。


四是实现隐私保护。保险金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在实现利益分配时无需公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


五是实现税务筹划。在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征收赠与税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金信托成为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虽然我国还没有征收遗产税,但未来伴随着遗产税的征收会使得保险金信托在企业及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中显得更为重要。


三、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保险产品之间的比较


问题一: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有什么关联?


一是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力。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逐步加强,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


二是信托财产规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2023年3月2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实践中,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是信托当事人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信托目的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三是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既要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又要满足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一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二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三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四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问题二:保险金信托相较保险产品有什么优势?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 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一是扩大受益群体范围。保险金信托可以在信托产品中安排保险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或将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扩大为一个特定的范围。


二是利益分配灵活。相较保险公司分期给付保险金服务,保险金信托则可以根据客户的定制需求,灵活安排分配方案调整。


三是实现风险隔离。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后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在债务、婚姻等问题出现时存在财产被分割的风险;保险金信托的理赔资金,理赔后进入信托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避免出现债务、婚姻等特殊情况下财 产无法保全的风险。


四是实现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对于尚未给付的资金,部分保险机构采用不计算利息,或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不能充分利用资金;保险金信托依据合同约定,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更为高效和安全安排理赔资金的资产规划。


10余年的发展,保险金信托虽然熟识度和市场认知度都在逐渐提高,但依然属于新兴业务。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队伍的丰富,模式的创新和制度的完善。


一是队伍建设,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机构认证、有行业专家授课、有科学培训课程支撑、有“后培训”服务保障的高水平交叉领域人才培训体系,赋予渠道知识、经验与资质。2023年7月,中信信托推出了信托行业首个保险金信托规划师培训课程。截至目前,有来自合作机构的5000多名学员报名参加学习。


二是创新模式,在营销模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一方面,在金融科技赋能渠道营销方面持续做出积极探索,实现信托服务的推广和普及,并通过线上服务降低成本;二是探索尝试开拓更加多元化的业务场景,丰富信托财产的类型,包括股票和不动产等。


三是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及保险金信托业务场景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明确保险金信托的服务边界,明确业务架构内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个人消费者基本权益。


作者:周 萍

来源:中 信 信 托 官 方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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