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体改办〈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厅[2003]29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欠费第7日暂停其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计入个人账户资金。30日以内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恢复其待遇。逾期30日以上补缴欠费的,在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必须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截止到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其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21年8月,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在我区正式上线运行,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在新系统中对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设置了以下规则:
1凡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连续欠缴3个月的系统默认为不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待遇,完成补缴后在欠缴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追溯相关待遇,个人账户待遇不受影响。如:9、10、11月连续三个月未正常缴费,在这三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都不能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待遇,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即使在12月对9、10、11月进行补缴,补缴后9、10、11月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即欠费期间待遇不追溯。
连续三个月其中某一个月有正常缴费记录的,该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后两个月中均可正常结算基本医疗统筹待遇,如:9、10、11月三个月中9月份为正常缴费,10月、11月未缴费的,9月份当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0月、11月均可正常结算。在正常缴费月份的次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发生费用的当月可正常结算,但在发生费用的次月则无法正常结算,如:9月正常缴费,10月、11月未正常缴费,10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0月当月可正常结算,但10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1月则无法正常结算,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1月当月可正常结算。
同时,目前系统中也设置了截止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内出现补收,则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因此,发布重要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避免因未正常缴费影响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同时,参保人员因上述原因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无法正常结算,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来源:西藏商报
责任编辑:汪鼎
值班总编:伍小龙
投稿邮箱:snbx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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