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普某等人被处罚
“五一”期间,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安排和局党委相关工作部署,隆子县公安局有序开展道路交通各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农用车违法载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营造严管高压态势。现将“五一”期间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中查处的一批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如下:
1、无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时间:2023.5.5
违法地点: 俗三公路39公里加300米处
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索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2、无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时间:2023.4.27
违法地点: 219国道5668公里300米处
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3、无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时间:2023.5.1
违法地点: 219国道5475公里900米处
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普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4、无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时间:2023.5.2
违法地点: 219国道5668公里300米处
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5、准驾不符
时间:2023.4.28
违法地点: 219国道5668公里300米处
违法行为: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新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给予驾驶证记9分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其他超员超载违法行为曝光
1、2023年5月5日16时,格某驾驶号牌CHXXX9轻型普通货车 ,在219国道5668公里300米处,实施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核查发现,该车核载人员6人,实载7人,超员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驾驶人作出处罚,同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2、2023年5月5日6日18时10分,仓某驾驶牌CRXXX3轻型多用途货车,在219国道5668公里300米处,实施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核查发现,该车核载人员5人,实载6人,超员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驾驶人作出处罚,同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3、2023年5月5日13时,王某驾驶牌川AXXXX5轻型栏板货车 ,在常德路1公里200米处,实施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核查发现,该车核载人员5人,实载6人,超员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驾驶人作出处罚,同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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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隆子公安
责编:张丽
校对:嘎玛卓玛
主编:伍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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