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人对视障人士说出“优胜劣汰”,我们要如何思考权利、平等与群体?
关于视障残疾人士生活和出行的种种不便与危险,近些年社交网络上不乏讨论,尤其是在去年7月北京截瘫者之家创办人文军在大理考察无障碍路线时,因无障碍路口被私家车占用、轮椅掉到停车场意外殒命的事件被报道之后。昨日,微博博主@指尖地球_ 将一位盲人短视频博主的截图发到了网络上,在这些画面里,我们不仅可以看到被变电箱等公共设置占用和阻碍的盲道,也得以意识到我们每天的电梯对于盲人来说是怎样难以跨越的障碍。在视频中,这位盲人博主身处厢式电梯之中,楼层数字摸不出轮廓,到达楼层没有语音提示,出行十分不便,他说:“希望以后的电梯更人性化一点吧。”这是中国1700多万视障人士面临的共同困境,而短视频APP评论区的声音令人讶异——例如“优胜劣汰吧,成本太高”,例如“既然盲了就不要出去了嘛,或者让别人跟着”,例如“没必要为了个别人去改变所有”,例如“这是为多数正常人服务的……你总不能要求事事都将就你吧”。这条微博在发出十小时后已被转发近五万次,有人表示迷惑,有人则批评这种评论几近纳粹。
微博博主@指尖地球_发布的截图之二
城市建设的不完善与社会群体的冷漠,对于残障人士而言究竟哪个伤害更大,我们不得而知。此时,除了批判这种令人胆寒的经典纳粹式言论,我们也应延伸出更多思考——要如何看待与自己不同的人?一个人生存于世究竟有何权利,对他者又负有怎样的义务?除了物质需求,人的其他需求是否正当或重要?我们为什么要尊重与自己无关的群体?我们在怎样一重意义上是平等的?
在20世纪法国哲学家西蒙娜·薇依的《伦敦文稿》中,我们找到了部分答案。
薇依认为,有一些需求与物质生活无关,而与道德生活有关——它们与身体需求一样是在世的需求,是活在此世的生存必需品。这些需求若得不到满足,人就会渐渐沦落到一种与死亡相近的状态,一种与草木无异的生活。
薇依认为,我们应当尊重一个群体,无论它是祖国、家庭还是别的,不是因为群体本身,而是因为它是一群人的灵魂食粮——这项义务对所有群体之外的人是绝对同一的。首先,每个群体都是独一无二的,一经破坏就无可替换。其次,就时间性而言,群体已然深入未来。群体含带的灵魂食粮,不仅滋养在世的生者,也滋养那些尚未出世的、在未来几世纪降生的人们。
薇依认为,平等是人的灵魂赖以为生的一种需求。平等就是在一种经由制度和习俗所确实表达的公开、普遍而有效的认可中,必须给予所有人等量的尊重和关注,因为人所应得的尊重本身没有程度之别。因此,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差别不应该意味着尊重也有程度之别。
《伦敦文稿》是1943年西蒙娜·薇依在伦敦去世前最后的文字,她去世时年仅34岁。她在短暂的一生中持续追问着人类最严肃的根本问题,并在生活和写作中坚持站在一无所有者的立场,她留下的笔记众多,几乎没有什么完成稿,“她的文字让人直接贴近一种思想在生成过程中的呼吸喘息乃至沁出的汗珠”。
在伦敦的四个月里,她在法国抵抗组织安排的一间小会议室里不分昼夜地写作,留下了数量惊人的文稿。她去伦敦的初衷是重归故里,“更深入有效地参与战争的危险和苦难”,在法国之外的她迫切地想要“亲身出在当前极致的不幸中”,而她至死未能归乡。抵抗组织的一位负责人菲利普希望在伦敦写作能够让薇依发挥自己的智慧,薇依则对自己的书写感到怀疑和无效,菲利普后来对她的评价是:“为什么不能研究些具体问题,而总是关注那些泛泛而谈呢?”
她的这些“泛泛而谈”在当时或许对于终结二战、对于拯救法国、对于工会运动没有产生具体切实的助益,然而在今天,当我们面对着社会中的裂隙和群体间的攻讦,薇依的文字闪耀出了另一种光芒,照亮我们代入自我、思考人性的路途。
《扎根:灵魂的诸种需求》
(节选)
文 | 西蒙娜·薇依
译 | 吴雅凌
义务概念优先于权利概念。权利从属于义务,并与义务有关。权利并不自行有效,只能通过相对应的义务才有效。权利的有效履行不是依靠拥有这项权利的人,而是依靠承认对此人承担某种义务的其他人。义务一经确认就生效。一种义务就算无人认可也不会丧失其存在的完整性。一种权利若无人认可则一文不值。
人们一方面享有权利一方面承担责任,这样的说法毫无意义。类似的用语只是表现出观察视角的差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主客体的关系。一个人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只有责任,这些责任中也包含他对自己的责任。别人从他的角度考虑只有权利。若从别人的角度考虑,并且别人承认对他承担义务,他也就有了权利。世间若只有一人活着,那么这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
权利概念属于客观范畴,与存在概念和现实概念密不可分。当义务落实到事实层面时,权利概念相应产生,并随即总在某种程度上将事实状况和特定情境放进来考虑。权利的产生总与某些条件相连。只有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属于超越此世因而也就超越诸种条件的范畴。
1789年的人们不承认这一范畴实际存在。他们只承认属人的物事这一范畴。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从权利概念出发。可是,与此同时,他们又想设定一些绝对原则。这样的悖论致使他们陷入言语和观念的混乱,进而决定性地让我们陷入当前政治社会的混乱。永恒的、普遍性的、无条件的范畴,有别于与事实条件相关的范畴,前一个范畴里栖居着诸种与人类灵魂最私密处相连的不同概念。
义务只与人类相连。没有专门为某个人群设定的义务。只有为全体人类设定的义务,虽然是人在构成、服务、指挥并代表某个群体,义务既在人类与群体有关的那部分生活里,也在人类独立于群体之外的那部分生活里。
与所有人类相连的是同样的义务,尽管在不同情境下同样的义务对应着不同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是什么人,谁也不能免于义务而无罪。除非同时存在两种不可兼容的义务,一个人在类似情境下被迫履行一种义务而舍弃另一种义务。
一种社会秩序的不完善程度可通过它所包含的类似情境的数量得到衡量。
然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事实上舍弃之外还予以否认,那么,舍弃义务也是有罪的。
在属人的物事范畴里,义务的对象总是人本身。只要身为人类的事实成立,一个人就有面对所有人类的义务,不管有没有别的条件介入,也不管他本人是不是承认。
这义务不取决于任何事实情境,也不取决于法律裁决,或习俗风尚,或社会结构,或权力关系,或继承过往,或假定的历史取向。因为,没有一种事实情境能够促使一种义务生成。
这义务不取决于任何约定。因为,所有约定均有可能依据定约者的意愿而改变,反过来,人的意愿无论如何不能造成义务的改变。
这义务是永恒的。它对应人的永恒命运。唯有人类才有永恒命运。人类群体没有永恒命运。同样,面对人类群体也没有什么永恒的直接义务。只有面对人类本身的责任才是永恒的。
这义务是无条件的。如果说它建立在某种根基上,那么这根基不属于我们这个世界。在我们的世界里,它没有根基。这义务独一无二,与属人的物事有关,而不服从任何条件。
这义务没有根基,却在普遍良知的赞同中获得某种证实。它在流传迄今的一些最古老的文本书写里有所表达。它在所有未遭利益或激情遏制的特定情况下经得一致认可。衡量进步必须相对于义务而言。
对这义务的承认,由通常所说的“实在法”(droits positifs)以含混而不完善的方式做出表达,并且在不同情况下其不完善程度有所差别。在实在法与义务相悖的前提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实在法被看成非法。
这一永恒义务虽然对应人类的永恒命运,却不以这样的命运为直接目的。人的永恒命运不可能成为任何一种义务的目的,因为,义务不从属于外在行为。
一个人拥有永恒命运,这个事实只能指定给他人一项义务,也就是尊重。只有当尊重以真实而不是假想的方式得到切实表达时,义务方能获得履行。尊重只有以人的诸种在世需求为中介方能得到表达。
属人的良知在这一点上从来没有变化。数千年前的埃及人就在思考,一个人如果不能说“我没有让人挨过饿”,那么他死后灵魂就不能被证明无罪。每个基督徒自知基督亲口说的话总有一天要临在他们面前:“我饿了,你不给我吃。”每个人设想进步时,首先会想到进步就是过渡到一种人们无须挨饿的人类社会状态。不妨用平常的说法提一个问题:假设一个人食物充裕,在家门口发现有人行将饿死,他什么也没给就走了过去。随便问任何人,没有人会认为这个人是无辜的。
在有机会帮助一个人时不让这个人挨饿,因而是一项面对人类的永恒义务。这项义务最不言自明,必须作为范例帮助我们列出一份面对所有人类的永恒责任的清单。为了确保严密性,必须采用类比法从这个首例出发建立清单。
因此,面对人类的义务清单必须对应人类生存需求的清单,这些需求必须与饥饿相类似,都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
在这些需求中,有一些是身体性的,比如饥饿。罗列这些身体需求相对容易,包括保护身体不受暴力伤害、居住、服装、取暖、卫生,以及生病时获得必要的治疗。
还有一些需求与物质生活无关,而与道德生活有关。不过,它们与身体需求一样是在世的需求,与人的永恒命运没有直接关联,因而不容易受到我们的心智的影响。和身体需求一样,它们也是活在此世的生存必需品。换言之,这些需求若得不到满足,人就会渐渐沦落到一种与死亡相近的状态,一种与草木无异的生活。
辨认和罗列这些需求比身体需求困难得多。不过人人承认它们是存在的。征服者强加在被征服者身上的所有暴行,诸如残杀、肢体伤毁、有组织的饥荒、奴役或大规模监禁,通常被视为同一类伤害,尽管自由或故乡并不是身体赖以为生的必需品。所有人都意识到,有一些暴行不伤害人的身体却伤害人的生命。这些暴行剥夺了人的灵魂赖以为生的必要滋养。
就人类事务而言,这些义务有可能是无条件的或相对性的,永恒的或易变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但无论如何,它们无一例外来自人类维持生命所必需的诸种需求。有些义务不与这样那样特定的人直接有关,其所针对的对象无不在与人类的关系中承担类似于食粮的角色。
我们应当尊重一片麦田,不是因为麦田本身,而是因为麦子是人们的食粮。
同样,我们应当尊重一个群体,无论它是祖国、家庭还是别的,不是因为群体本身,而是因为它是一群人的灵魂食粮。这项尊重群体的义务事实上规定了人们的态度和行为必须随着情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不过,就义务本身而言,它对所有人是绝对同一的。
尤其是,这项义务对所有群体之外的人是绝对同一的。这项义务对人类群体的尊重达到极高程度,这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每个群体都是独一无二的,一经破坏就无可替换。一袋麦子始终可为另一袋麦子所替换。一个群体所能提供给其成员的灵魂食粮在全世界找不到等同物。
其次,就时间性而言,群体已然深入未来。群体含带的灵魂食粮,不仅滋养在世的生者,也滋养那些尚未出世的、在未来几世纪降生的人们。
最后,同样就时间性而言,群体扎根于过去。它建构独一无二的保存手段,守护着往生者世代累积的精神宝藏。它构成独一无二的传递手段,死者借助这中介得以与生者对话。在此世万物中,唯有它与人的永恒命运有直接关联,犹如一道光照,在那些懂得完整意识到永恒命运的人们中,一代代往下传承。
基于上述原因,对个处于危难中的群体的义务有可能导致完全的献祭。但这并不会推导出群体高于个人的结论。同样,救援某个处于困境中的人的义务有可能导致完全的献祭,但这并不意味着获救者本身具有任何优越性。
农夫为了耕作田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得不遭受疲倦、疾病乃至死亡。但他心里始终明白,这只是为了面包。
同样,即便在完全的献祭中,一个群体所应得的尊重,必须只与人们对食粮的尊重相类似。
但经常发生角色颠倒。某些群体没有提供滋养,反而吞噬灵魂。在此情况下产生了社会疾病,首要的义务就是治疗。针对某些状况,有必要借鉴外科手术疗法。
在这一点上,无论对群体内人士,还是对群体外人士,义务是同一的。
有时候,一个群体提供给其成员的灵魂滋养不充足。在此情况下,有必要改善该群体。
最后还有些已然死去的群体,既不吞噬灵魂,也不提供滋养。如果可以肯定这个群体确乎死去,而不是处于暂时休眠中,那么唯独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消灭这样的群体。
我们首先要研究灵魂赖以为生的诸种需求,就如食物、睡眠和保暖是身体赖以为生的需求。必须尝试罗列出这些需求并予以定义。
绝对不能将这些需求混同为欲望、任性、幻想或不良习气。必须分清本质和偶然性。人需要的不是米饭或土豆,而是滋养;不是木头或煤炭,而是取暖。灵魂的需求也是一样,必须承认对于同样的需求有不同却等效的满足。必须区分灵魂的食粮与毒药,有时候,毒药给人貌似滋养灵魂的幻觉。
倘若欠缺相关研究,政府就算有好的意图,也只能盲目行事。
下文是一些提示。
1941年薇依笔记本的封面
责任
主动和责任,自我感觉有用乃至不可或缺,这些是人的灵魂赖以为生的需求。
失业者就是在这方面完全欠缺的例子,即便他得到救济,有吃有穿,居有定所。他在经济生活中全无作用,就算在政治生活中还有一张选票,对他来说并无意义。
不含技术成分的操作工人的情况并不比失业好多少。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一个人必须经常在大大小小的问题上做决定,并能够影响那些与他本人无关却让他感觉参与其中的利益。他必须持续为此做出努力。他还必须把他身为一分子的那个群体的整体成就在精神上视为己有,包括那些他从未做过决定给过意见的领域。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让他认识到这些成就并为之感兴趣,让他感受到这些成就的价值、用处乃至崇高意义,必须让他清楚领会到他参与其中的位置。
不论何种类型的群体,只要是不能给其成员提供这些满足,就是败坏的,必须予以改造。
在个性稍强的人那里,主动的需求会演变为指挥的需求。一个人只要不欠缺能力,在他一生中的某些阶段,本地紧张生活、大量教育工作和青年活动必能提供给他指挥的机会。
平等
平等是人的灵魂赖以为生的一种需求。平等就是在一种经由制度和习俗所确实表达的公开、普遍而有效的认可中,必须给予所有人等量的尊重和关注,因为人所应得的尊重本身没有程度之别。
因此,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差别不应该意味着尊重也有程度之别。为了不让人察觉这种意味,必须在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建立某种均衡。
在可能性上做到平等,就能实现平等与不平等的某种整合。假设任何人都有机会获得与他所能胜任的职责相对应的社会地位,假设教育足够普及,没有人单纯因为出身原因而欠缺技能,那么所有孩子就会有同等的希望。这样一来,人人在希望上是平等的,年轻时是对自己的希望,年长时是对子女的希望。
然而,这种整合若不是作为诸种因素之一而是单独地起作用,就不能建立均衡,反而带有严重隐患。
首先,一个人若是处于社会底层并受困其中,当他知道这一处境乃是由他本人缺乏能力所致,并且所有人都知道这一点,那么,他不但不会获得慰藉,反而会感到双倍的苦涩。依据性格的差异,有些人也许会勉强忍受,另一些人则会走向犯罪。
其次,在社会生活中还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某种向高处爬的风气。如果一次自上而下的移动不能与一次自下而上的移动形成均衡,就会出现社会弊病。如果说农场工人的儿子有一天成为总理部长的可能性真实存在,那么,与之相应,总理部长的儿子有一天成为农场工人的可能性也必须真实存在。没有相当有害程度上的社会约束力,第二种可能性的实现程度微乎其微。
这种平等若是毫无限制地独自起作用,就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并进而解构社会生活。
西蒙娜·薇依
还有一些不那么粗暴的方法可以整合平等与差异。第一种方法是比例。比例依据平等与不平等的整合得到定义,在此世中,比例处处是独一无二的均衡因素。
比例运用到社会均衡,就会给每个人做出强制性规定,既规定与每个人的能力及其所有福利相应的诸种责任,也规定在无能或失误的情况下相应的诸种风险。比如说,老板面对工人时无能或失误致使在灵魂和身体上吃的苦头,必须比工人面对老板时无能或失误吃的苦头多得多。此外必须让所有工人明白这个道理。这一方面要求建立某些风险机制,另一方面要求在刑法上形成一种处罚概念,也就是说,社会地位作为一种加重罪行的情节,总是在很大程度上对量刑发挥作用。出于更有力的理由,一个人担任的公职越高,承受的个人风险也必须越重。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使平等与差异变得相容,那就是尽量去除差异的量的特性。只有本质的差异,没有程度的差异,如此一来也就没有不平等。
把金钱当成所有行为的唯一或几乎唯一的动机,当成所有事物的唯一或几乎唯一的衡量标准,这无异于到处散布不平等的毒药。诚然这种不平等是可变动的,并不与任何人捆绑在一起,因为钱能赚来也能输掉,但不平等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现实性。
有两类不平等,与之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刺激作用。一类是相对稳定的不平等,比如在旧时代的法国,不平等激发人们崇拜比自己优越的人——并非没有混杂某种被压抑的仇恨——并顺从这些人的命令。还有一类是可变的流动的不平等,激发人们向上爬升的欲望。它并不会比稳定的不平等更接近平等,并且同样是有害健康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提倡平等,无非是奠定了一种不平等对另一种不平等的取代。
一个社会越是平等,与两种不平等相对应的这两种刺激越是起不到作用,于是就要有别的刺激。
我们看待不同的生存状况,若能只承认不同而不进行比较,平等就会更大。矿工与部长只是两种不同的职业,正如诗人与数学家。在矿工的荣誉中,应该算进与他们的生存状况相连的物质上承受的艰苦。
在战时,一支部队若有恰当的作战精神,士兵会为冲锋陷阵没有留在总部而感到幸福自豪,将军会为战况依照他的布局思路发展而感到幸福和自豪。与此同时,士兵欣赏将军,将军也欣赏士兵。这样一种均衡构成了平等。在社会生存状况中,有这样的均衡,同样就会有平等。
这就要求每一种生存状况都要有专属的思考标志,专门针对这种状况,并且不能作假。
等级
等级是人的灵魂赖以为生的一种需求。等级由某种尊敬、某种下级对上级的忠诚所构成,这里的上级不应被看成身居高位者的个人或他们行使的权力,而应被看成一些象征。这些象征意义属于某个超乎人类的范畴,在此世的表达由每个人对其同类的义务所构成。真正的等级制度意味着,上级必须意识到这一象征功能,必须明白这是下级的忠诚的唯一合法目的。最有效的等级制度的作用在于引导每个人在道德上安顿自身的位置。
本文书摘部分节选自《伦敦文稿》一书,经出版社授权刊载,刊载时有删节,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按语写作:黄月,编辑:黄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