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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射精液进女子阴道,如何定罪?

法律人士必看关注蓝字↖↖↖一键置顶公众号 商务合作QQ2672989687 来源综合厚大司考 房博士律师团 (作者 刘怡立 华南农业大学) 转自争议解决【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谢谢!


正文

今天在知乎上看到一个刑法案例评论量很大大概是把所有的法学生都吸引过来了题目虽然有点,咳咳咳~但是我们是法学生我们会用专业的眼光理性看待的


所以,这个案例各位法考汪们怎么办看?





与此案例较类似的,是2010年的“医学副教授用精液治疗患者”一案。广西男子马某对外谎称是“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其精液与其他药物组成所谓独家秘方,为女子免费治疗妇科病。一名女子彭某经介绍来到马某处进行按摩治疗(女子此时并不知情秘方里含有精液),治疗后发现阴道内除了药膏外,还有疑似精液的乳白状液体。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次日马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法院当时的依据是,马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利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但在2013年,法院撤销原审强奸罪的判决,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马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对外谎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受害者受骗寻求治疗的机会,采用欺骗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从这两个案件相似的地方在于,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强迫或欺骗的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将精液通过某种方式放入受害女性的阴道,对女性造成了肉体及精神的损害。但是具体案情及证据采纳的差异,使得两个案件的判决也不同。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强奸罪的认定。虽然两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使得受害女性裸露部分身体,将精液放入受害女性阴道中,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强奸罪的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阴道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奸淫幼女,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奸罪。


其次,侮辱罪在刑法上的解释则比较简单,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其中它们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中对猥亵的定义。其中解释,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即主观目的比侮辱罪多了满足淫秽需求的目的。并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比侮辱罪较重。


最后,要认定罪名,不仅要考虑到客观事实,也要考虑到主观目的,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具有这样的犯罪故意。如果仅从案情推测,两个案例犯罪嫌疑人也许不具有猥亵的犯罪目的(或证据难以推定是否具有这样的意图)。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论犯罪嫌疑人具不具有猥亵的目的,客观上而言对女性造成的损害已经构成猥亵的后果。从司法实践和社会影响考虑,鉴于犯罪嫌疑人都给受害女性带来了被猥亵的实际损害,出于保护女性的目的,仍然是认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为合适。


试想,如果再有类似案件发生,女性蒙受了耻辱但犯罪嫌疑人却仅以侮辱罪论处,这是何等的不公?我国法律本身对女性的保护便存在诸多漏洞,如果司法实践不站在受害女性这一边,那么女性维护权益也更加艰难。


考虑到这样的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对女性确实造成了猥亵的损害,应该判强制猥亵、侮辱罪更为恰当。


这道题,你怎么看?

你认为,本案怎么定性?(请单选留言)

①强制猥亵、侮辱罪

②强奸罪

③非法行医罪

④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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