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你又带节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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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进击的熊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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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又开始带节奏了,似乎很是“轻车熟路”。
即便被当众点名,“要坚决摒弃和杜绝追炒负面、异地监督、热衷揭黑、蹭热点、标题党的错误做法”,但他依旧深谙断章取义之道。
我先前说过,新京报的整改实在太难。
因为我知道,即便狗能改得了吃屎,新京报也改不掉造谣。
01
新京报是个厉害的霉体,他深谙传播之道。
他知道什么时候该隐瞒些什么,才会彻底激起大众的怒火。
而主管部门又揪不了他的小辫子。
其实,今天登上微博热搜的#网店店主代购逃税判10年#,最开始发生在上个周末。
当时就有人扒出来,被判刑十年的店主,淘宝首页的那段话纯粹是在卖惨博同情。
因为裁判文书上写得明明白白,她之所以会被抓,不是因为代购,以及某些人臆想里的偷税。
走私才是她被判刑的主要理由。
02
我知道,即便了解了该淘宝店主被判刑的原因,不少人还是会觉得有些冤枉。
毕竟,范冰冰逃税近9亿交齐就行,而这个才偷税300万就要牢底坐穿。
似乎怎么比较,怎么觉得不公平。
这里必须澄清的是,我也认为范冰冰受到的惩罚不够严厉。
但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法律如此,判决也只能如此,谁让大法党先前占了风头。
话说回来,其实新京报在作这则新闻报道时非常鸡贼——大概就像其先前的拆违报道时,带的节奏差不多。
有意识地把读者往沟里带,让他们痛恨国家,痛斥法律不公。
我一直以为,假新闻也是要讲究方法论的。
最厉害的谣言莫过于藏身真相之中。
而新京报恰恰深谙此道。
03
但假若,你知晓这事儿的关键所在,即走私与偷税在我国当下法律的区别以后,你只会和我一样看得通透。
事实上,该淘宝店主的逃税金额更多是用来决定其到底要蹲多少年局子,而非作为罪名。
P.s.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不仅如此,你还会知道,接受新京报采访的律师说的其实也有道理,十年确确实实是最低量刑。
我不知道说到这里,还有没有想不开的,索性就再从另个角度说说好了。
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对应不同的法律。
举个栗子,同样是违法所得,贩毒得到10万和砸车窗拿走10万不是一个性质;而且,假若前者的犯罪事实被坐实,基本就是死刑。
04
当然,如果有人是跟着这个新闻走过来的,除了会受到新京报的诱导以外,还容易对违法者产生莫名的同情。
原因大概包括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毕竟买家都喜欢低价——以及,观念里就觉得代购不是什么坏事。
但法律的终归法律所管辖,人情上已经做了最大让步,即便很多人觉得冤枉,那她也是跨越了法律的底线,罪有应得。
其实说到最后,突然间觉得有部法律似乎一直缺席——为什么新闻媒体能够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自诩第四权力?
应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这里是进击的熊儿子,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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