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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说法 | “天眼查”“企查查”,谁会被查查?

王庆凯 国是直通车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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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说法

负责人对线

△ 国是直通车 陈昊星 摄


商业信息查询工具“天眼查”和“企查查”围绕广告语,再燃战火。


企查查近日公告称,天眼查通过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公众,以抢夺用户资源、交易机会及市场份额,给企查查及其他市场经营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涉嫌不正当竞争。


天眼查则回应表示,企查查在“贼喊捉贼”,是在第一轮广告语之争被法院下达行为禁止令后,持续借天眼查的品牌力宣传自己,试图以此来“平衡”公众对品牌的不良印象。


市场份额争夺战


“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遍布媒体、地铁、公交等公共场合。很多人也因为这句话了解到了商业信息查询行业。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相关通报显示,这句广告语是天眼查在2017年首创并在其产品和服务中大量使用。


但后来企查查也在广告中开始使用这句广告语。2019年7月,“天眼查”一纸诉状将同业竞争对手“企查查”告上法庭。后北京海淀法院作出禁令:企查查停止使用该广告语。


围绕“广告语”之争,让两家本暗中较劲的对手,直接挑明了开战。


在“蛋糕本就不大”的商业信息查询领域,目前存在着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三足鼎立的局面,目前各方竞争激烈。


构成不正当竞争?


回到本次纠纷,企查查列举了天眼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三条“罪状”:


1. 天眼查在商业宣传中使用“财政部所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等用语,误导用户认为天眼查产品是国家政府开发运营,拥有政府背书的工商信息查询工具;


2. 天眼查在广告中“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用语与事实不符;


3. 天眼查宣传称“天眼查是中国唯一一个开放式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此系虚假陈述,欺骗公众。


企查查相关负责人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天眼查通过上述虚假宣传为自己累积了巨大的竞争优势,攫取了企查查等同行业竞争者的用户资源、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公告所举例子无一成立。”天眼查相关负责人向国是直通车表示:天眼查确实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之一,这在股权结构中有所展现;天眼查运营主体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资质。


据此能否判定不正当竞争,判定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来看看,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一般来说,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要具备5个要件:



1.主体为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具有主观过错。


就本案来看,张楚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件中企查查提出的三点理由能否成立,首先需要看有无事实证据支撑天眼查进行了虚假宣传,其次也需要企查查证明因天眼查的虚假宣传受到损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企查查的指控是否能够成立,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如果只是事实上的一些瑕疵,比如不精确表述之类,难以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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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昊星

责编:周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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