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企业为何未参与社会信用标准化起草?
源点注:前几天我们发了一篇《40项信用国家标准网上可查询》,阅读数不错,说明大家还是比较关注社会信用标准这件事。
本文转自《第14届中国标准化论坛论文集》,比较深入地阐述了社会信用标准化这个话题,提及的问题和建议都比较可观中肯,值得推荐给大家。
原文较长,为了适应移动阅读,我们做了删节,删除了一些外围论证的内容。
本文作者张金波。
社会信用标准化现状浅析及发展建议(有删节)
张金波
引言
社会信用标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尤为明显。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标准框架、体系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往往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慢、基础设施薄弱、监督反馈机制未建立,导致社会信用标准研制滞后、落实难。这就需要正本清源,理顺社会信用标准的定义、作用、需求、供给、问题,同时提出社会信用的发展思路,以有效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工作。
1、社会信用标准概述
1.1 标准的定义与作用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发布的ISO/IEC指南中给标准下的定义如下: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国内关于标准的最新定义依据是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其定义如下: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和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从以上两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标准化活动具有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等特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标准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本质属性是统一。标准化具有兼容性、互换性、多样性、安全性、环境保护和产品防护的作用和功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首次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与战略、规划、政策并列。《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开篇提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这更足以说明标准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
1.2 社会信用体系概述(略)
2、社会信用标准发展现状
2.1 社会信用标准的提出
1999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理论奠基人林钧跃先生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一书首次提出“信用管理国家标准”的名词,后在其专著《社会信用体系原理》中首次提出“社会信用国家标准”的名词,并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将建立一个市场新规则,我国新兴的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需要得到必要的管理体系的控制,征信产品、征信数据库、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软件开发和网上征信服务等都需要统一的国家标准,否则将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第一次出现“使用标准”的标准文件是GB/T 23792—2009《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它对“使用标准”的定义为:规定、从事信用活动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笔者注意到GB/T 23792—2009《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的唯一参考文献是GB/T 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而信用服务业在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类别是小类“7295信用服务”,7295信用服务隶属于“72商务服务业”,所以信用服务业属于服务业。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标准与法律、法规和契约并列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这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标准的定位相一致。
2016年7月15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TC470,简称“信标委”)正式成立,“社会信用标准”概念得到认可正式确立。
2.2 社会信用标准需求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2014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表面上,这份《规划》23次提到“标准”,12次提到名词属性的、具有标准含义的“规范”,分布在商务诚信、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立实施支撑体系等部分。
而实际上,根据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6年公示的《社会信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社会信用标准分为基础层、通用层、专用层三层,其中的专用层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具体分类来说,社会信用标准分为信用基础类标准、信用管理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信用服务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再细分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标准。
从社会实践来看,国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34个(源点注:应为43个)城市,对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参与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有一定需求。
尤其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对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分类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规范、信用信息应用规范提出迫切需求。
此外,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推动的行业信用建设有序推进,最终在 2017年4月27日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但截至目前,共享信用信息目录尚未制定。
2.3 社会信用标准供给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从层次上把国内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政府供给,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由市场供给。其中,社会信用国家标准主要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TC470)负责,金融信用行业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80)负责。鉴于本文探讨的是社会信用标准,故这里主要阐述TC470已发布、制修订公示的标准。TC470的前身是成立于2005年5月的“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工作组于2006年即启动信用国家标准研制工作。2016年7月15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TC470)成立,紧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开展信用标准研制工作。
截至2017年6月30日,TC470已经发布信用国家标准29项,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28项(其中修订3项,制定25项)。
从实际反响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之前,社会各方对信用标准需求不强烈。但这一阶段发布的标准,仍有一定的时代意义。首先是启蒙意义,这一阶段发布的标准是国内最早信用理论和实践专家经验的总结,标准虽然很少实践,但是这些标准给出了信用相关术语与定义,给出了主要信用产品的基础要求,给出了信用等级与信用管理规范等最通俗的解释。客观来说,这一阶段的标准已经较好地完成了历史使命。其次是示范意义,国内其它标准,如信用行业标准、信用地方标准借鉴这一阶段的信用国家标准并成功研制出本领域的信用标准。再次是引领意义,在这一阶段标准的引领下,起草标准的主要专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配套政策、地方相应政策的重要参与者,为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制度标准奠定认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该文件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进行约定,其效力相当于强制标准,所以这是未按标准要求研制的标准,是事实标准。
此外,截至2017年5月25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可检索到的信用类行业标准34项(其中7项、9个金融行业标准由TC180制定),信用类地方标准19项,信用类团体标准4项,信用类企业标准2项(由非征信机构制定的某领域信用系统标准),这些标准是信用国家标准在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领域必要的补充,共同构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3、社会信用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相关方对信用标准概念认识不足
目前社会上对信用和信用标准的认识有很多误区。信用的本质是市场主体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资本。信用本脱胎于信贷领域,直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综上社会信用体系经历了信贷领域、金融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跨越。社会信用体系是用信用的机制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也就是有的学者提炼的“社会管理信用化”的概念。伴随信用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大,信用标准也经历了由金融标准到独立社会信用标准的过渡,目前官方和民间尚未对信用标准的概念和边界形成共识。
认为信用标准属于金融标准的人认为,信用信息主要由借贷信用信息构成,信用信息主要应用于借贷场景,因此信用标准本质是金融标准。认为信用标准边界应该扩大的人认为,信息即信用,信用即财富,随着大数据概念的兴起和社会对信息价值的重视,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应用呈现扩大化、场景化、细分化的特征,要进一步挖掘信用和信用信息的巨大价值。标准的作用主要有“简化、统一、协调、优化”,信用标准概念模糊的情况下,信用标准作用发挥显然受到掣肘。
3.2 社会信用标准的边界未厘清
社会信用边界是社会信用标准化工作的前提。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的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双牵头制度。国家发改委推行社会信用,负责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管理,主导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广义社会信用包括经济信用和狭义社会信用(注:狭义社会信用即非金融信用,即诚信)。而中国人民推行金融信用(是经济信用的核心),负责征信、银行间债券评级业务管理,主导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因为这个征信业(包括评级业)九龙治水,政出多门,这就造成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理解见仁见智。曾经有学者认为国家发改委主导的社会信用是信用机制在社会领域的应用。目前国内有一种认为,国家发改委主导的社会信用实际上是公共信息服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金融信用是本质意义上的反映借贷关系的信用,据世界银行统计,信用信息的70%以上是借贷信息。中国社会信用边界如再不厘清,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浩大工程恐尾大不掉。
3.3 部分标准起草单位公信力不高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参与了全部标准的起草,代表了中国标准的最高水平。除此之外,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等国内知名信用相关院校、社团也参与了部分标准的起草。国内知名的东方金诚、信构、武汉信用等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起草,根据国内权威机构发布的信用服务机构排名来看,上述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较低,信用标准化影响偏弱,在此情形下,标准宣贯的市场性基础薄弱。
这也折射出几个问题,第一,领先的信用服务机构为什么没参与标准起草?第二,当前机制起草的标准是否考虑过标准要宣贯、要落地的情况?第三,除了前述三家小有名气的信用服务机构,还有一些不知名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国家标准起草,这些不知名、甚至几乎没有信用服务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如何成为起草单位,起草的标准如何让市场信服?这些问题值得反思。
3.4 各省社会信用标准尚未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吴晶妹教授曾开展国内部分信用示范城市的调研,发现这些城市的信用标准建设均不符合要求。笔者也曾于2016年12月参与全国信用示范城市的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选取的11个省市中,没有一个省份的信用标准化工作是合格的。以最基本的信用信息术语为例,除了国家发改委2015年12月15日下达的《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构成事实的强制性标准外,其它信用信息术语不尽相同。这既困扰全国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共享与交换,同时也为此类国家标准出台迎来契机。
4、社会信用标准发展建议
针对社会信用标准当前主要问题,笔者认为,社会信用标准发展需要认清定位、按需研制、加强宣贯,同时辅之以必要的保障措施。
4.1 认清社会信用标准定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首次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与战略、规划、政策放在同等位置并列提出,凸显标准的重要性。另如前文所述,信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关乎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而社会信用标准是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成、发挥作用的衡量尺度。从微观层面看,社会信用体系核心工程是覆盖全社会各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而信用信息的标准是根本前提。
综上,毫不夸张地说,社会信用是皇冠,社会信用标准则是皇冠上的明珠。没有标准进行优化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无法建成。因此,必须认清社会信用标准的定位,这是开展社会信用标准化一切工作的前提。
4.2 明确社会信用标准分层分工
首先明确分层与分类。(1)社会信用标准的分层。如前文所述,根据《社会信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社会信用标准分为基础层、通用层、专用层三层,具体分类来说,社会信用标准分为信用基础类标准、信用管理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信用服务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再细分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标准。(2)社会信用标准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社会信用标准根据级别不同,可以呈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分类。其中前三类由政府主导供给,后两类由市场主导供给。
在明确分层与分类基础上,政府通过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范标准化行为,同时有序引入市场机构共同参与信用标准的起草和评审工作。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各社会主体、各市场主体设立信用标准化委员会(或工作组),并信用标准纳入行业、地方、团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范畴,以作为信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保障。
都说一流企业做标准,现在一流企业往往因为标准研制机制原因无法或不愿参与标准起草。因此有必要合理统筹社会信用标准起草单位构成,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大型和专业征信机构、富有信用管理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知名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在标准起草中的作用,优化起草单位构成。
4.3 社会信用标准应按需研制
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信用体系指导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即认识到市场需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诱因,提出“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而标准也是市场化的产物。因此社会信用标准研制一定要反映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无论是政府主导供给的标准还是市场主导供给的标准,应在规划文件的指导下,标准研制机构开展标准利益相关方需求调研,在充分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所研制的标准易于被各方接受,便于标准的宣贯。
4.4 加大社会信用标准宣贯力度
将贯彻信用国家标准、信用行业标准与研制信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同时确立信用国家标准的统帅地位。同时在地方行政区、功能区、大型企业内开展信用标准化工作试点,形成经验总结后在社会全面铺开。
加大社会信用标准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标准的认识和扩大社会信用标准在社会各界的影响。通过在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信用标准动态信息,编写信用标准化专业书籍,举办信用标准化培训和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宣传社会信用标准的作用和意义、信用标准的主要内容、信用标准贯彻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以增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和个人等相关主体对信用标准的认识。
4.5 加强社会信用标准的评估和管理
根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定期评估、修订社会信用标准,形成PDCA闭环。对信用标准在信用监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标准应用主体中的应用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等做出综合评估,提高征信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社会信用标准管理和维护的长效机制。社会信用标准要根据市场和技术的不断变化,不定期对信用标准进行维护和更新。(1)要定期对信用标准进行复审。(2)加强各省乃至国内外信用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和了解,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标准化在更大范围内的交流与合作。(3)积极参与信用国际标准的有关工作,加强与国际接轨。
5、结语
社会信用体系和标准化,作为服务于信誉和质量的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直到2014年、2015年才正式由国务院推出国家级专项规划文件。目前中国至今没有信用领域的法律,新《标准化法》尚处征求意见阶段。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核心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管理、严重失信主体界定、联合失信惩戒等领域至今没有法律依据。而中国社会政府、学术界持续存在信用、诚信之辩,到底应该由谁来开展诚信相关工作、谁来开展信用相关工作未有定论。
加之外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即将进入中国市场,一系列的问题和现象迫切需要社会信用标准相关法律出台,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合力,加大社会信用标准的研制、宣传、应用的力度,以标准倒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更快、更高、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