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信用长三角”的前世今生
几乎在国家发改委推出信用示范城市的同时,城市间合作密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始了信用建设区域结合的尝试和探索。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在地方得到有效的延续和落地。在这一战略视野下,地方政府需要探索区域合作、促进治理模式转变和创新的有效途径。跨区域联合信用体系建设呼之欲出,借助着经济的发达和大数据的东风,渐渐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向了更高的层次。
多点开花的合作格局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活动发展轨迹来看,市场经济其本质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地区信用状况可促进区域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化发展,反之,信用缺失则会带来地区经济的混乱和停止。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联手应对区域一体化的合作过程中,不约而同地把目光锁定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上来。
区域合作的信用朋友圈越来越多
2015年1月,深莞惠及河源、汕尾五市形成“3+2”区域信用合作,探索和实践对个人和企业“一市失信、五市受限”的联动奖惩机制。
同年11月的首届京津冀信用体系共建合作研讨会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签署了《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框架协议》,“信用京津翼”诚信名片正式亮相。
2016年,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全国首个信用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创建区——“信用长三角”正式登上中国特色信用建设的大舞台。
2017年4月,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论坛召开。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省会城市共同签订《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四省会城市力争加快推进和完善区域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一市失信、四市受限”。
同年9月,青岛、潍坊、威海共同签署《青潍威三地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备忘录》,在建立联系响应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区域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建立诚信宣传协作机制、共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等六个领域建立全面合作关系。
2018年12月,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领导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信用合作框架协议》,各方将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制度规范、信用联合奖惩、信用惠民便企、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文化宣传等六个方面探索开展合作共建,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区域信用合作实践经验。
从示范城市创建,开始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到区域性信用合作机制的探索,还有如今大力培育和扶持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我们有理由相信:
信用建设多点开花的格局已然形成,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景光明。
得天独厚的合作格局
长三角,全称: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以上海为中心,位于长江入海之前的冲积平原,根据2016年5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长三角城市群包括三省一市,即:上海、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26市。
扩大版图后的长三角城市圈示意图
从明代到清代,长江三角洲出现了九座较大的商业与手工业城市纺织业及其交易中心南京、杭州、苏州、松江;粮食集散地扬州、无锡、常州,印刷及文具制作交易中心湖州;上海此时已发展成为沿海南北贸易的重要商业中心。悠久的文化历史、发达的水系交通、丰饶的土地以及资本主义萌芽的滋生,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就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可观的城市群。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长三角地区以21.17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汇聚了全国十分之一的总人口,带动了国家近五分之一的生产总值。经济高速增长,就带来了“伦敦裁缝”的效应,对内对外,信用资本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在深化各地信用发展的同时,促进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信用生态圈成为了新的愿景。
源远流长的信用纽带
2000年以来,江浙沪承担了相关的国家试点任务,在区划内开展模式迥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4年5月,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地区城市政府建立的城际合作组织)的16个会员城市签署《共建信用长三角(湖州)宣言》,开始启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9年后安徽省加入,形成四省市共同建设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格局。
在顶层规划方面,长三角区域在信用体系规划上不断健全和完善。长三角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以建立完善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为切入点,开展了相应的合作与治理。经历起步、发展和深化等阶段,江、浙、沪、皖省级政府联合签署和发布了数十项文件,搭建了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的总体架构。《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重点工作方案》、《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长三角信用平台共建共享合作协议》……随着一部部规划方案的出台,长三角城市区的紧密联合发展正逐步走向一体化、深层次、全方位。
在立法实践方面,长三角地区独领风骚,地方立法“四分天下有其二”。信用立法将改变信用无法可依的局面,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的信用法律,却一次次在“尚不完备”的官方发言中一拖再拖,难怪众多信用人士戏称:股市指数不跌到2025,信用立法就排不上日程。
长三角地区依靠发达的经济条件和累积的对外开放经验,率先在地方信用立法方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变。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安徽也在区域内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的调研和落地。
在区域协作方面,长三角区域不断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坚持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原则,深入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加强跨地区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现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以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旅游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推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登录“信用长三角”平台,信息发布、信用服务、联合奖惩、重点关注等一系列信用功能上线。失信互认、信息互动、渠道互通、措施共享……
无论是顶层规划、信用立法还是区域间各领域的协作,长三角地区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相信在不远的前方,可以看到更多领域、更高层次、更大影响的区域信用大格局。
继往开来的重点领域
在恢弘壮阔的信用架构下,三省一市形成了重点领域包括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市场互通、奖惩互认等在内的合作成果。以《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为基础的环境保护领域、以《长三角区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为核心的食药监管领域、以《长三角区域旅游领域信用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为代表的旅游领域,在国内率先形成了“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模式。
今后,更多重点领域必将纳入区域联合的范畴中来。
社会保障领域,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入手,制定区域联合惩戒措施。未来推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并在工商、税务、金融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领域,在江苏、浙江作为全国首批“信用交通省”创建试点的基础上,聚焦区域交通出行、运输物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重点人群的信用分类监管,联合奖惩的效果令人期待;
商务诚信领域,未来在长三角乃至全国都将建立以商务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流通治理模式;
科研诚信领域,区域间的合作交互,我们可以预见“404”的闹剧不再发生;
信易+领域,依托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地方信用平台,加快推动区域内更多城市建立“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等创新信用场景。
…………
即便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下仍然存在着部门不配合、信息不完整、标准不统一等一系列阻碍因素,然而,孤岛大不过潮流,信用长三角的区域合作为更高质量的一体化发展铺上了厚重的底色。
附:2018年沪、苏、浙、皖四省市主要信用制度成果附录
江苏省
1月 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1月 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1月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1月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月 《江苏省相对封闭区域价格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4月 关于建立完善基层“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月 《江苏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江苏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范》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月 《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信用办、省编办
10月 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月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11月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11月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月 江苏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8年本)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月 《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
1月 《关于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教育厅
1月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民政厅
1月 《关于对严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
2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 《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月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4月 浙江省互联网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月 《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5月 《浙江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信用中心
5月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5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月 《浙江省营造林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林业厅
7月 《浙江省高速公路集装箱车辆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8月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9月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月 《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 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
1月 《上海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1月 《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月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 《2018版“三清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
5月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 上海市财政局
6月 《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月 《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草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6月 《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上海信用办
8月 《上海市网贷行业失信信息录入规则(试行)》 上海互金协会
8月 进一步完善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改委
9月 《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试行)》、《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试行)》 上海信用办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12月 《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12月 《深入推进商务领域和司法领域信用合作备忘录》 上海市商务委、市司法局与市信息中心
12月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安徽省
2月 《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4月 安徽省 2018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安徽省信用办
4月 《安徽省计量行政审批(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质监局
5月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安徽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6月 《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7月 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暂行) 安徽省粮食局
8月 《安徽省省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 安徽省发改委
9月 《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高院等28个部门
10月 安徽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月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月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月 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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