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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依靠信用信息的传递机制由全社会各主体(包括政府和社会其他主体)对失信者的制约。
一方面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
另一方面通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信用信息的传递机制,由全社会各类主体对失信者进行制约。
其一是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其二是破产自然人的信用修复制度。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
一方面,信用监管的推行将会大力提升监管的效率;
另一方面,大幅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
一方面,守法诚信经营的主体在市场中因减少不必要的采信环节,将会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包括更好的、更优惠的融资服务),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获取更大的收益;
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因其良好的声誉为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如"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等等,从而使市场主体可以将其更多精力用于创造性的经营活动。
其一,是我们前已述及的要把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应归尽归",只有充分、完整的信用信息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其二,是评价主体能够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对被评价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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