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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就疫情发布信用管理办法 有地方规定聚餐聚会扣个人信用分

源点credit 2020-02-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隐私护卫队 Author 尤一炜

源点注;本文转自“隐私护卫队”微信公众号,作者:尤一炜,感谢授权。


近日,多地将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引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比如隐瞒疫情重点区域出行史、隐瞒接触史、拒绝隔离等被纳入失信行为。对于失信者,除基本的公示处罚外,有的地方会扣除个人信用分,或限制失信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限制参与表彰奖励等。

相对应的,多地规定,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可申报良好信用,获得信用加分。比如山东荣成规定,个人捐款捐物1000元以内,每一百元加一分。

多地将隐瞒病情、制售伪劣口罩等列入失信行为

我们梳理发现,因瞒报疫情重点区域出行史、隐瞒病情等涉嫌妨碍传染疾病防治,北京、四川、南京等地已对多人立案调查,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惩罚,多地还将瞒报等行为列入个人失信行为。

比如,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积极防控新冠疫情的实施办法》规定,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隔离治疗的,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不只南京市,天津市、厦门市、杭州市、江苏省淮安市、浙江省衢州市等地都有类似规定。

并且,多地还将传谣造谣等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医用卫生材料;聚餐、聚会等行为都列入了失信行为。

山东诸城规定防控期间被行政拘留的,个人信用降为C级

针对失信采取的惩戒措施,一般来讲,地方会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展示,比如,杭州市规定,个人瞒报疫情等失信信息的公示期为一年。

除了公示,多地还有其他联合惩戒措施。有的地方会扣除个人信用分(类似芝麻信用分,由地方政府推出的衡量个人信用评级的分数)。

比如山东省诸城市规定,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人,将面临“舜德分”(个人信用分名称)10分至50分的减分处罚;防控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最严重失信行为,个人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诚信警示级别)。《诸城市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规定(试行)》规定,C级评价有效期为三年。

据了解,诸城市自然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等级。对于C级信用级别会受到什么惩罚,诸城市发布的《关于发挥“舜德分”信用激励约束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并未规定。

不过,在“信用诸城”网站发现,因逃避服兵役,张某的信用登记被定为C级,他受到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三年内取消参加高考资格、不出具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划分宅基地、不办理出境手续等。

类似实行扣除个人信用分制度的还有江西省抚州市。

还有的失信惩戒措施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厦门市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等。

捐款捐物可增加个人信用分

与失信惩罚相对应的,各地也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

比如,郑州市规定,参与湖北疫情防控及其他地市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公安干警、交通管理人员,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七类人可申报个人良好信用。

山东省荣成市规定,参加湖北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可增加信用分100分;对直接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公安干警、卫生防疫人员、交通管理人员等,超过三天(含)以上的,增加信用分20分;个体工商户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采取阶梯式加分,捐款一千以内的,每一百元加一分......捐款一万元以上的,每一千元加一分(年度最高加40 分)。

类似个人捐款捐物可增加个人信用分的,还有山东省诸城市、江西省抚州市。

与上述激励措施不同的是,厦门市规定的信用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便利;同等条件下,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

专家建议谨慎使用信用惩戒机制

我们发现,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往往紧跟热点事件。比如此次疫情中,很多地方出台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在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潮中,西安、上海、杭州等地将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与个人信用挂勾。

一直以来,关于将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运用到社会问题治理中,有支持声也有反对者。

针对隐瞒疫情者实施信用惩戒,有支持者认为这只是小惩大戒,目的是防范疫情的扩散;也有人表示需考虑隐瞒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区分对待害怕被隔离者和明知被感染还故意出门且不戴口罩的恶意传播者。

反对者认为,不应该把社会信用体系当成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更不能将其当成可医治百病的东西。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薛军建议谨慎使用。对于隐瞒疫情等不遵守相关规定者,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一定要使用社会信用治理机制,则需谨慎考虑信用惩罚可能带来的多重处罚、不合比例等问题。

国家发改委曾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

薛军还表示,对于参与抗疫有功者,可给予其物质奖励、荣誉称号等。不过,这和个人信用没有必然联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认为,针对疫情防控方面的奖惩,应该限于疫情,或只扩展到少数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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