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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交易纠纷及其诚信构建
李豪、马卫宁
源点credit
2022-03-29
摘要:
本文以“互联网 +”为背景,对网络交易纠纷问题的表现以及网络交易诚信体系的构建进行探讨,从而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规范提供参考。
引言:
网络交易的发展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在产业进步的过程中催生了一些问题,这尤其
体现在对交易诚信与交易纠纷的问题上。
由于网络交易不仅在产品的价格上有明显的优势,而且随着物流的发展也呈现出了其自身的便捷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并且在我国消费群体中逐渐养成了网络交易的习惯,网络交易的消费群体呈飞速上涨的趋势。但是,在具体的购物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以及距离上相对较远,加上网络科技的发展,导致了消费者在购物中心出现个人信息资料泄露、退换货困难等具体问题,加剧了网络交易纠纷的问题 。
一、“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交易纠纷的体现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虚拟化的环境中进行购物交易,是网络交易的特色所在,并且,传统消费者购物在面对线下商家的时候,都是有明确的法人,在出现质量等问题的时候也都有明确的负责对象。
但是,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缺少了交易的透明化和过程的现实化,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不能先对实际产品进行质量上的对比,在进行选择,而只能根据一些数据来进行。
再加上,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网络交易环节中可以将责任推脱到平台身上、物流身上以及网络交易上自己身上,这就导致了网络交易环境中,责任主体不明确,不能有一对一的责任主体对事件后果进行承担,从而造成消费者维权上的困难性。并且这种特殊情况也导致网络交易中的商家,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投机取巧,缺失了传统环境中企业“以质量为生命”的追求,网络交易商对自身的行为缺乏自我监督。
(二)监管弱化,侵权成本较低
对于我国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来说,监管弱化,侵权成本较低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主要的威胁因素。
由于网络交易在互联网中进行,而互联网本身又具有着明显的虚拟性,因此在存在着不易监管的现状,这也就造成了部分商家有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界线,从而来扩大自身的盈利。
当商家的侵权行为为揭发以后,由于消费者本身考虑到维权成本等问题,大多数不会进行维权,而商家正好可以借助消费者的这种心态进行盈利。对于网络交易中的商家来说,其监管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管,还包括行业自身的监督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群体的监督,但是,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数量巨大,单纯的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并不太现实,而需要建构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以行业监督为辅助的监督网络。
同时,由于消费者本身的监督意识较弱,在出现侵权问题以后,一般不会采取正确的维权行为,这也体现出了具体监督过程中的社会群体监督弱化的现象,从而使消费者网络交易中的侵权问题愈演愈烈。
(三)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受到限制
由于网络交易处于虚拟化的环境中,缺少了现实生活中面对面交易的真实性和直接性,这也对网络交易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以及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限制,导致网络交易消费者在这三项权利的保障中缺乏力度。
首先,
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平面信息去对商品有大致的认知,并结合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以及自身的需求,最终确定是否对该商品进行购买。但是,在实际的网络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两点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方面是商家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真实度比较低,尤其是在质量和色差等方面,多数商品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另一方面多数商家在有关消费者评论上进行“好评返现”、“刷单”等操作,导致消费者评价真实度比较低,造成了对其他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
其次,
互联网本身虽然有着外延性,但是对于某一家具体的网购商家来说,其为消费者提供的自由选择的余地相对较少,即同类、同款式的产品往往只有一套,加上网络交易商在网购平台上进行大量的产品宣传,对消费者的选择进行了诱导,干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从而导致消费者在该项权利的保护中受到限制。
最后,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受到限制,甚至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难有隐私,存在大量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在订单达成之际,平台会主动将消费者的地址、电话等信息推给商家,商家据此进行快递发送。但是在此过程中,平台为商家提供的是带有明显隐私性的信息,甚至一些商家对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进行转手和倒卖,进一步侵犯到消费者的隐私权。
此外,在实际的网络交易中还存在由于消费者对购物商产品质量等的投诉,购物商会直接拨打消费者的电话要求消费者删除评价等,影响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空间,甚至一些购物商会依据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在网络平台中进行刻意报复,如通过消费者的联系方式,添加其微信等通讯工具,对消费者的照片等隐私信息进行传播。
(四)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证
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容易受到侵犯,这主要体现在一部分网购商家,为了提高自身的盈利,追求更高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优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用高价买回低劣产品,造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甚至导致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如一些低劣产品,由于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自身波及,影响到自身的安全与健康。
二、“互联网+”背景下网络交易诚信构建策略
(一)搭建基于大数据的统一交易征信体系
对于网络交易纠纷的根源来说,就是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失信以及由于失信所导致的消费侵权。
当前,我国围绕市场交易建立了征信体系,但是当前征信体系涉及到的领域相对不足,主要包括金融信贷征信以及第三方征信,
网络交易征信体系尚未健全。
因此,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搭建起统一性的网络交易征信体系,对网络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信以及侵权行为进行披露,并设立相应的失信等级,对网络交易中的失信人权益进行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
我国应当发挥政府、银行以及第三方征信平台的作用,对当前的征信信息进行系统的整合,搭建起全方位的征信体系,为网络交易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征信信息的帮助;
另一方面,
网络交易征信体系在搭建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搭建起征信披露的新媒体矩阵,提升对失信与侵权人的信息披露力度。
(二)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从消费者自身层面来说,在网络交易中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掌握能力,从而来网络交易中所出现的权益受损问题进行有效应对。
由于网络交易本身就是在虚拟化的环境中进行的,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更具有复杂性,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又处于网络背景下,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在此过程中非常容易泄露,为消费者个人的发展与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自身的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清晰的把握,同时在进行购物的过程中,做好必要的选择与综合的考虑,在购物结束以后,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记录,并注意向网络交易商索要有关产品的凭证,从而在出现自身权益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三)加强行业自律
对于构建网络交易诚信体系来说,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自身的监督作用,以及行业内成员自身的自我监督和规范作用,也是极具必要性的。在行业自律上,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网络交易组织等团体的作用,为网络交易诚信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护。
总体来说,行业自律的作用,极具有微观性作用,又能够通过微观的组合,形成宏观的效应,弥补法律在当前的不健全。
因此,在消费者的网络交易中,一定要引导网络交易协会、网络交易平台以及网络交易商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编织一张来自行业内部的网络。在有关行业自律上,也要积极发挥有关政府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作用,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商进行教育与引导,并对出现侵权问题的网络交易商,进行严厉的处罚,提高失信侵权成本。
三、结论
网络交易纠纷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就是要从诚信建设入手
,对失信问题与侵权问题进行控制放出网络交易本身的活力。网络交易征信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发挥政府与银行的作用行业、第三方征信平台等主体的作用位的征信体系。
源点注:本文来自于《经济观察》,作者:李豪、马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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