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虎嗅Pro会员 Author 刘国辉
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是“无效区”;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是“自然债务区”,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一种是,基于大数据与AI技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反欺诈、信用评估、额度与定价决策等服务,主要是提供所需要的技术平台、模型与算法,不参与到信贷的获客、放款等环节,也没有资金上的合作。在盈利模式上,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一次性买断的项目制来获利,也可以通过客户查询次数来收费,不跟银行放贷的利息收入挂钩。这是一种纯 toB的形式,以技术外包公司的身份出现,不会有监管压力,但盈利空间缺乏想象力。 另一种是,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中,既提供上述的智能风控方案,也参与到获客、贷后等环节,自己有借贷产品,有获客渠道,在资金上与银行合作。相比于上一个纯 toB的形式,这种是B2B2C的形式,具体又有助贷和联合贷两种模式。
银行的优势在于资金成本低,且掌握了传统意义上的优质个人客户。目前来看,传统大型银行更多服务于信用级别较高的客户群体,比如公务员群体、国企员工等,还没有实现更大范围客群的覆盖。 股份行如招行、广发、浦发等银行借助信用卡等产品完成了大量用户的数据积累,用户客群已经充分下沉,可以覆盖城市工作的白领群体。但在覆盖程度上仍有不足,例如一些股份行的消费贷产品在审核时会看重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这样的指标,而不少民企是按最低金额缴纳公积金,也将很多客群挡在门外。 至于城商行等中小银行,更缺乏服务广泛客群的能力,现在主要与助贷机构合作,在消费金融业务中充当资金方的角色。
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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