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这个会专为国办发【2020】49号文召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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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维良主任和陈雨露行长做介绍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 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先生。
下面,我们请连维良先生作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李克强总理强调,信用体系建设要遵循法治轨道,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桩”。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部署,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这个《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目前,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广泛应用,支撑了审批时间大幅度缩短;支撑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信用贷款规模明显增加;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监管效能显著提升。
同时,随着全社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及其部门将信用措施运用到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
但是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门的文件,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一些地方出现了信用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扩大化。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个人和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也影响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发展。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措施运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必须严格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一系列措施,对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对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依法依规不断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只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坚决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我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寿小丽:
谢谢连维良副主任。下面,请陈雨露先生作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陈雨露:
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征信体系是社会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银行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秉持着征信为民的基本理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不断推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和发展,不断的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目前,人民银行牵头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全球的最大的征信系统,同时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自主采集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就是非信贷的征信信息,目前也已经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应用的效果来看,征信体系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大家知道,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当中有一项考核指标是基于征信的信用信息指数。这个指标中国已经连续四年获得了满分。
今年年初,人民银行的二代征信系统顺利上线了,进一步的提升了征信系统的服务能力、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为了缓解很多缺乏信贷记录的小微企业在首次融资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临的融资困难,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各地建设市场化的征信平台,指导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创新服务,利用非借贷类的替代数据探索出了浙江的“台州经验”和江苏的“苏州经验”,并且在全国复制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今年疫情防控的重大关键时期,人民银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解决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面临的各类困难,特别是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征信服务方面作了积极的工作。
截止到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征信报告查询费用减免方面,累计已将近10亿元。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促成中小微企业融资已经达到了近2万亿元,成倍的超额完成了全年8000亿元的目标任务。同时,人民银行还积极优化调整征信政策,有效的保障直接受到疫情影响的四类人群的征信权益,受到了热烈的欢迎。相关的经验也被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际征信的同行借鉴。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牢牢把握住征信体系建设发展的规律,增加征信的有效供给,优化征信服务市场,并且进一步的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快建设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现代征信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先介绍到这,欢迎大家提问。谢谢。
寿小丽:
谢谢陈雨露副行长。下面就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大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提问环节
Q: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现在看到有些关于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的问题报道,比如闯红绿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请问,对失信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界定?第二,如何防止失信行为的滥用扩大化、泛化?谢谢。
A:连维良
感谢你的提问。我们这次出台《指导意见》,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解决你刚才讲的这些问题。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取得了非常明显成效,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也明显增强。正是这样,很多社会信用建设措施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大的作用。基于这些信用措施越来越有用、越来越管用,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就更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
比如,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但问题是,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为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
“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就是目录、清单、认定文书。所谓目录,就是要做到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以目录为依据,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清单,就是指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必须要有清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一个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认定文书,就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确定要列入“黑名单”,必须要以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以执法文书为依据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谢谢。
Q:中国新闻社记者
近年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服务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展迅速,前不久央行还就第二块个人征信牌照申请事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那么,我想请问陈行长,下一步央行对于征信市场培育和管理有何考虑?谢谢。
A:陈雨露
谢谢中国新闻社。刚才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征信市场的发展确实需要精心培育的,这也是各国现代征信体系发展的一个必由之路。从国际经验来看,全球的征信业发展已经有200年的历史,各国和各个地区形成的发展模式也不一样,中国的征信市场发展一定是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信用文化来开创自己的征信市场的发展模式。但是,它需要一个深入的、持续的探索过程。
应当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征信市场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而且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方面正在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具体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也随着新的信息技术广泛的采用,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这个发展期是我们绝对不能错过的。
所以,如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既要规范发展,又要创新提升,既要讲究征信服务的共享,同时又要严格保护好信息的安全,特别是个人信息的安全。应当说,在征信业现代化的更高的要求上,征信市场的发展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考虑主要是三句话:
一是“严监管”。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我们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民银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稳妥的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您刚才提到的央行第二张个人征信许可,就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个人征信服务一律持牌经营。
二是“强供给”。在不断完善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的同时,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同时运用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动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创造条件。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推动长三角的征信一体化,也就是运用新的技术和新的规则实现长三角区域内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实现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同时,要继续的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鼓励开放竞争来增加高水平的征信供给,以此不断的提升本土征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保安全”。一个是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架构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是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征信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也是征信行业发展的一个黄金时期,我们有信心抓住机遇,推动中国的征信市场建设再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谢谢。
Q:红星新闻记者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健全,相关部门很多时候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出现企业破产后恶意赖帐者是借机规避债务的情况。请问,这个问题需要怎样去推进解决?谢谢。
A:陈雨露
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我想请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万存知局长来回答。
A: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
这个问题大家比较关心。征信系统能不能把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尽可能多的采集,反映一个人的还款能力,反映他的信用状况,对此我们也正在进行研究。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正在全力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新技术实现金融部门、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部门这三个领域有关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您讲的这个问题,将来随着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财产信息,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属于限制采集的信息范围,就是要明确告知当事方,告诉信息主体本人,这个信息采集后对你可能产生的后果,个人要明确授权,征信系统才能采集。在具体操作上,会按照特定法律法规,妥善采集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全面判断个人的信用状况。谢谢。
Q: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
强调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是《指导意见》的一个很明显的特点,依法依规体现在失信约束制度的哪些方面?根据依法依规的要求,现有的失信约束制度将如何完善?谢谢。
A: 连维良
感谢你的提问。你讲的非常对,这一次《指导意见》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强调信用建设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体现在哪些方面?各种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信用信息记录的纳入,列入“黑名单”,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的运用,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落实都要依法依规来进行,目前信用体系的法治建设不断的加以完善。对于目前已有的信用措施,按照这个《指导意见》我们将分三个层次有序加以规范。
首先,如果信用措施符合信用建设的方向,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这些信用措施要继续加以落实,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特别是这些年,在国家层面制定和推出的一系列信用建设的措施,都将在今后的信用建设当中继续加以落实。
第二,加快履行立法修法程序,使一些符合信用建设方向的信用措施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现在有一些信用措施,在实际工作当中、在实践当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层级不足,这就要通过加快立法修法,使得这些措施纳入到法治轨道。这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落实这个意见非常重要的任务。
第三,要依法依规纠正和退出。有些地方特别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自行推出的,没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也没有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完成立法程序,这些措施在《指导意见》的落实过程中,将全面建立台账,认真进行甄别,凡是有条件纳入法治轨道予以规范的,要尽快的予以规范,对有些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者说社会不认可的措施,要进行纠正和规范。
通过这样的办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措施,要使其继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地方出台的一些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缺少法律依据的措施,要进行规范、纠正甚至退出。谢谢。
Q:中国日报记者
现在社会上个人信息滥用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大家都比较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问题。请问,今后在管理个人征信信息方面,有哪些措施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谢谢。
A:连维良
我先回答这个问题。在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和征信领域,都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你说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随着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了。所以说,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方面,就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来说,我们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措施,或者说是“三个严格”:一是严格依法依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三是严格技术保障。
首先,严格依法依规。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章,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获得个人信息。大家都知道,今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包括法人的信用信息,在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对于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都要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责任,在谁手里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目前,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信息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要求所有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社会机构,在进行信息共享时,都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三是,严格技术保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采取坚强的技术手段,防止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篡改,就是既要避免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更要防止因客观原因比如网络攻击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我们欢迎社会各方面加强对各类信用信息机构,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在落实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监督。谢谢。
A:陈雨露
我非常赞成刚才连主任讲到的,征信信息共享和征信信息保护是一对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找到它统一的一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是我们征信工作的底线,它事关人民群众信息权益保护的问题。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当中,强调以下四点:
一是人民银行要求征信中心把数据安全放在工作的核心位置。从这个系统建设开始,就想尽一切办法配备了高素质的信息安全团队。在二代系统升级建设过程中,也把这一点放到了首位。所以,数据的安全性不断得到提升,目前来看,系统的安全性能得到了国际同行和世界银行考察团的高度认可。
二是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另外一方面,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此外,人民银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三是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提出,我可以为你做征信洗白,或者给你做不良征信记录铲单。这些网络骗局要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不要轻信。
四是不断完善征信法规制度,让个人信息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刚才连主任讲到,我们国家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和投诉权等权益,这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谢谢。
Q: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频道记者
我们注意到前一段时间债券市场的信用债违约情况也是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请问下一步在打击“逃废债”以及债券市场的法治化方面有什么样的具体举措?谢谢。
A:陈雨露
今年以来,债券市场总体上是稳定的,近期出现了极少数的发债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违约事件,引发了债券市场的一些波动。目前,已经恢复了稳定,投资者也在趋于理性。客观来看,既然是债券市场,债券违约是债市发展当中打破刚性兑付的一种现象,通过违约数据检验,实际上可以形成债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信用建设的。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环境、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会同发改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纪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推动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健康发展。谢谢。
Q: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我的问题和信用修复有关,就是很多企业特别关心这个问题,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他们也特别关心对于他们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这方面有没有一些更好的渠道来解决?谢谢。
A:连维良
我回答这个问题,感谢你的提问。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你讲到的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
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
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对此,我们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正在牵头完善这方面的制度,我想请洪宛司长把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
A: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
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应该说,全社会都非常关心信用修复的问题。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这方面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于屏蔽或者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间大多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也正在加快推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寿小丽:
最后一个问题。
Q:经济日报记者:
当前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征信是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一环。请问,央行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征信服务方面有什么举措?谢谢。
A:陈雨露
你刚才提到的是一个非常大的,也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我觉得最根本的是解决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给小微企业贷款,它需要通过多方面的信息来判断是不是最终能够按期收回它的贷款本息。征信是解决或者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围绕着信息不对称这样一个主要矛盾,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征信服务方面,重点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性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数据来看,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查询的总量中,小微企业占比高达60%,应当说是征信系统最大的受益者。在今年疫情期间,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费用减免近10个亿里面,小微企业受益占比也将近60%,受益涉及到270多万家小微企业。
第二,通过建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为帮助供应链上的小微企业融资,人民银行从2013年开始建立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主要是为小微企业开展线上供应链融资提供信息确权的登记服务。今年以来这个服务平台已经促成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将近2万亿元,现在这个规模还在持续、快速的增长,应当说为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超预期的支持。明年1月1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全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将正式上线运行,依据《民法典》,人民银行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高质量的动产抵押和权利担保服务。
第三,运用新技术和替代数据引导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创新征信服务模式,深化小微企业征信服务。世界银行把借贷信息以外的征信数据定义为替代数据,利用替代数据刻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这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趋势,主要的背景就是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大量的、有效的替代数据的采集成为可能。这就使得很多小微企业在以前没有借贷信息的时候,原来是一个征信的“白户”或者“准白户”,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有效的替代数据的征信供给,就有可能让这些庞大数量的小微企业有获得融资的可能。
而且这些提供替代数据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能够进一步通过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帮助小微企业群体及时获得征信服务,这将是一个更大的贡献。这个远景是有很大实现可能的,刚才谈到的,我们以长三角为基地,正在有效地推动这项工作。
面向未来,我们相信,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通过这样的三个综合途径,会得到更好、更高质量的征信服务和融资支持。谢谢。
寿小丽:
谢连维良副主任、谢谢陈雨露副行长,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
来源丨国新办
排版丨赵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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