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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③ | 十九大以来信用相关重大文件梳理

源点编辑组 源点credit 2022-03-29

党的十九大以来,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


源点特意梳理了十九大以来国家层面发布的信用相关重大文件。


本文为各部委篇,感谢大家关注!


源点注:点击图片可查看往期文章。


双牵头篇: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篇


其他部门

2020年12月16日,中国科协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建立科技工作者学术信用体系,对学术歧视、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发声,维护学术界共同利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意见明确,要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要通过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诚信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


2020年10月15日,工信部发布《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记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文件,电信管理机构以自然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每个市场主体起始分为10分,最高分不超过12分,最低分不设下限。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信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市场主体。


2020年9月17日,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2020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2020年8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组织中央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研究将违反法院令状、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


2020年1月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明确参与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遴选条件、任职回避情形,重点考察评定组织的资质、信用,以及评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政治可靠、诚实守信、业务熟悉的专业组织和人员参与评定。


2019年1230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2019年11月1日,民政部发布《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规定,是养老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的创新性、统领性文件。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019年10月28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等情形,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2019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2019年9月20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企业信用记录和人员档案数据库,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完善环保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将环保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环境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修订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日,商务部发布《人像摄影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文件明确了人像摄影服务机构诚信评价的评价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级别及符号、评价结果发布及采用和评价级别调整等方面内容。适用于第三方诚信评价机构或行业协(学)会对人像摄影服务机构的诚信评价,其他相关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2019年8月29日,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作内容包括逐步建立家政企业、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信用记录,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2019年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2019年8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二是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三是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四是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五是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019年7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将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


2019年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8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二是加强失信信息推送。三是证监会、上交所在科创板审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审核注册职责的重要参考。四是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资委、银保监会、民航局、国铁集团等单位,依法依规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存在骗取发行注册、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十一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2019年7月4日,为进一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水利部发布五项文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及量化计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其他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2019年4月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2019年3月26日,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有违法记录的单位要实施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对人力资源服务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2018年12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商务领域推动实施全过程信用监管,明确了家政服务、电子商务、批发零售等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重点,部署了对外贸易、服务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区域信用合作五个领域诚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任务,全面助推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2018年12月4日,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过程中恶意逃废债、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201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拓展执行信息公开范围,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公开、透明、规范执行,促进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


2018年9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开展19项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重点问题专项治理,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


2018年10月16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采集、记录和运用社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对社会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落实“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管理制度要求。


2018年9月25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和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2018年3月2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为防范部分旅客违法失信行为对铁路运行安全和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明确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


2018年1月3日,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受到相关惩戒。


2017年11月24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和信息共建共享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一代码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和功能完善,健全社会组织查询平台,做好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的数据对接。





作者丨源点编辑组

排版丨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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