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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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规定了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的基本原则、信息采集、信息整理、档案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对我国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管理、实施信用监管等。
政策全文
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基本要求
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的基本原则、信息采集、信息整理、档案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对我国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管理、实施信用监管等。其他涉及家政服务信用的相关领域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3.1家政服务 housekeeping service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政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3.2 3.2家政服务员 housekeeping service attendant根据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3.3 3.3信用主体 credit subject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来源:GB/T 22117-2018,2.4]3.4 3.4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状况相关的各类信息。[来源:GB/T 22117-2018,2.22]3.5 3.5信用档案 credit archives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来源:GB/T 22117-2018,3.8]3.6 3.6信用档案管理主体 credit archives management subject负责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包括各类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和其他家政服务组织。4 基本原则4.1 合规性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在建立信用档案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4.2 客观性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真实、客观地处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不应有选择性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4.3 安全性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在采集、整理、保存和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防止信用主体隐私泄露。4.4 有效性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采用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关联度高的信用信息,信息内容应及时、有效。5 信息采集5.1 基本要求5.1.1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流程。5.1.2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采集信用信息时应征得信用主体同意并约定使用用途。5.2 信息来源信用档案信息来源应包括:——信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三方服务机构;——媒体、媒介;——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机构或个人。5.3 采集方式5.3.1 公开方式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5.3.2 约定方式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采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5.3.3 其他方式通过除5.3.1和5.3.2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采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5.4 采集内容5.4.1 总则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分为家政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家政服务信用档案的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5.4.2 基本信息家政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家政服务员基本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职业状况信息,见附录A。5.4.3 信用评价信息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评价信息,见附录B。5.4.4 公共信用信息家政服务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公共信用信息,见附录C。6 信息整理6.1 基本要求6.1.1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建立信用信息审核和管理制度。6.1.2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对信用信息来源进行记录,使信用信息具有可追溯性。6.1.3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整理信用信息时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数据项名称。6.1.4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及时整理和更新信用信息。6.2 异议信息处理6.2.1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建立异议信息处理制度,对处理程序、处理时限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6.2.2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保留异议信息处理各环节的原始材料,并进行登记。6.2.3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因内部原因发生信用信息误登、漏登等情形,经确认后应予以更正。其他情形应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6.2.4 当信用主体对信用档案信息存在争议时,可增加“当事人声明”。6.2.5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7 档案管理7.1 档案保存7.1.1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建立信用档案保存、保密、安全、查阅、转递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由专人负责。7.1.2 信用档案应按相关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宜少于 7 年。7.1.3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宜采用信息化方式保存并管理信用档案信息。7.2 档案使用7.2.1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按和信用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档案信息。7.2.2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7.2.3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对信用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者、所属机构、日期、原因、内容、用途等。8 社会监督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方式,定期将社会监督和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