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及信用类禁止和许可事项……
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
《通知》指出,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 6 项。
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第4项为“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具体描述为: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金融”“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中心”“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第60项:“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具体描述为: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其中第61项:“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
具体描述为:
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其中第62项:“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具体描述为:
信用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
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审批
在许可准入类(十)金融业中,其中第67项“未获得许可,特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
具体描述为:
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此外,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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