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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报告提议出台全新的,激进的投资居留和投资入籍计划管理政策:欧盟拿走50%的项目收益,禁止游说和市场推广

ChristianNesheim 投资移民知情者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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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公民自由、司法与内政委员会(European Parliament's 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出台了一个报告草案,其中包含了大量关于欧盟委员会如何对待投资入籍和投资居留计划的建议,报告称这些项目“从道德和法律角度上看令人反感。”

 

提议的作者是欧洲议会议员Sophia in 't Veld,一名荷兰的职业政客。



 

这个16页报告中的一些主要建议,您可以点击这里看全文:

https://www.imidaily.com/wp-content/uploads/2022/01/LIBE-Resolution-Oct-2021.pdf



报告草案的一些重大提议



禁止就投资居留和投资入籍政策对欧盟进行游说,禁止中介机构协助政府实施投资居留和投资入籍计划


禁止中介机构和其附属的行业代表组织进行公共事务游说或咨询。此外,不应该允许中介机构为成员国当局实施投资居留计划。只有当个别申请人接触中介机构时,中介机构才应该获许成为个别申请人的中介机构。

 

这样的禁令意味着,像投资移民理事会这样的组织将被禁止在布鲁塞尔为该行业进行宣传。它还将禁止政府咨询公司帮助各国政府实施投资居留计划,目前这是一种常见的行业行为。在写给Sophia in 't Veld的信中,投资移民理事会CEO Bruno L'ecuyer表示,“对于议会的民主运作来说,这是一个令人震惊和严重恐惧的提议,实际上是想在法律上禁止投资移民理事会(以及合法登记的其它协会)的活动。”

 

Bruno L'ecuyer提醒欧盟委员会,“利益代表权是欧盟决策和立法过程的一部分,”因此,该提议明显违反了《欧盟条约》第10条和第11条以及该条约阐述的参与式民主原则。


点击这里阅读投资移民理事会的完整回应:

https://www.imidaily.com/wp-content/uploads/2022/01/Letter-to-LIBE-Members-January-2022-ref-resolution-on-IM-1.pdf


在欧盟层面给中介机构签发牌照许可,每两年续签一次:

 

如果中介机构参与申请,成员国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处理此类申请:这些申请由获得欧盟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交。牌照许可的申请需要提交给欧盟委员会。

 

禁止对投资居留计划进行市场推广:


在欧盟范围内禁止对投资居留计划进行市场推广,包括禁止中介机构使用欧盟的标识,网站,或者材料。

 

欧盟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卧底调查:

出台一个监视、调查和制裁框架,以确保中介机构遵守规定。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附属机构和成员国当局可以伪装成潜在申请者进行秘密调查。制裁措施应包括最高达收入25%的罚款,如果两次违规,欧盟委员会可以吊销签发给中介机构的牌照许可。

 

在批准申请人之前和其它成员国进行核实:

 

在根据投资入籍计划签发居留身份之前,应该建立一个事先通知所有其它成员国并与之协商的制度。如果没有一个成员国在14天内提出反对,这意味着它们不反对签发居留身份。这使得其它国家可以发现重复申请或者拒签后继续申请,成员国依据各自国家的数据库进行核实。

 

针对实际居住实施强制性上门查验:


要求成员国有效地检查申请人在本国领土上的实际居住情况,并保留记录,供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附属机构查阅。包括至少一年两次的申请人亲自汇报以及对申请人居所进行现场查验。

 

关于获批投资类别的政策;75%的投资必须进入“绿色和数字发展”领域:


必须出台关于获批投资类别的政策。75%的投资必须由实体经济的生产性投资构成,符合促进经济复苏及其韧性提高的基金(Recovery and Resilience Facility)定义的绿色和数字发展领域。房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及政府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25%。此外,根据《稳定与增长公约》的规定,任何直接进入成员国预算的款项都不应作为收入。

 

成员国应该拿出至少50%的投资居留和投资入籍计划收入作为其它成员国遭受的“负面影响”的赔偿:


由于所有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附属机构都面临着一些成员国实施的投资入籍计划和投资居留计划的风险和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共同的机制来抵消投资入籍计划和投资居留计划的负面影响。此外,成员国出售的公民身份或签证的价值与欧盟的权利和自由有着内在的联系。通过建立投资入籍计划和投资居留计划调整机制,所有成员国所承担的负面影响将通过对该成员国对联盟预算的缴款得到补偿。这是一个关于投资入籍计划和投资居留计划运营成员国与其它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附属机构团结的问题。为了使这一机制发挥作用,向欧盟支付的费用应至少确定为投资额的50%。

 

防止欧盟以外的国家以免签欧盟和(可能)加入欧盟为卖点来运作投资入籍计划:


第三国的投资入籍计划也应该纳入欧盟2018/1806《法规》,以此决定第三国的国民是否可以免除签证要求。这一点需要纳入《法规》第8条讲述的免签暂停机制。对于入盟候选国家来说,逐步完全退出投资入籍计划以及严格管控投资居留计划必须是入盟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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