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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第二批“首违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全市行政执法“首违轻微免罚”工作,进一步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继2022年10月整理发布首批“首违轻微免罚”典型案例之后,现整理发布第二批“首违轻微免罚”典型案例,涵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政、水利、气象、林业、住建、教体、文化执法等执法领域,进一步彰显景德镇市行政执法“首违轻微免罚”工作成果,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





一、景德镇市某药房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2年7月2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景德镇市某药房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其正在销售的销售的弹性创可贴、医用退热贴等医疗器械产品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七日内改正到位。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并于2022年7月28日向该局提交了整改材料。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我市“首违轻微免罚”实施意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叶某经营劣质种子案

2022年5月31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浮梁县某某农资经营部农业投入品进行执法抽检,其经营的种子经过抽检和复检均被判定不合格,其经营者叶某涉嫌构成经营劣质种子的违法行为。叶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能提供涉案种子的备案证明、引种公告,其进货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供述自己只销售了7.5公斤种子,并且主动召回了已售出的涉案批次种子。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叶某虽涉嫌构成经营劣质种子的违法行为,但是造成影响小,危害结果轻微,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浮梁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作了备案,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确实无主观过错。据此,市农业农村局对叶某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景德镇市某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案

景德镇市某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事项。而景德镇市某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反馈,其业务主管单位市人社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其主管的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资产审计后才能让其通过年检初检,考虑到当事机构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确实是因为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才造成延期参检,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于是市民政部门在2022年10月20日通过对景德镇市某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将其年度检查结论定为“基本合格”,未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四、浮梁县某村筑坝拦汊案

市水利局接景德镇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举报,会同浮梁县水利局于2022年10月27日到浯溪口水利枢纽库尾某村区域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浮梁县某村擅自在浯溪口水利枢纽库尾某村区域筑坝拦汊。由于浮梁县某村为首次轻微违法,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时拆除违法装置,按照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实施意见,最终景德镇市水利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五、景德镇某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设施案

2022年1月21日,景德镇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景德镇市某某有限公司开展城市燃气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系统未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宣传了未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设施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由于该企业为首次轻微违法,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按照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实施意见,最终景德镇市气象局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六、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2年5月1日,景德镇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浮东分场报案,称有人私自占用其分场林地建房,执法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枫树山林场浮东分场林地上挖地建房,占地面积110平方米。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王某某为首次轻微违法,且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主动拆除在建房屋,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景德镇市林业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实施意见对当事人王某某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七、景德镇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不规范案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投诉案件时,发现景德镇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规范,相关合同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且未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案违法事实清楚,但鉴于当事人尚属首次被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市建设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签署了《“首违轻微免罚”提醒告知书》。



八、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规未公示退费标准案

2022年5月11日,昌江区教育体育局对昌江区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机构存在未公示退费标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只公布了收费标准,但未公示退费标准,违反了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但该公司收费符合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且是首次违法,最终昌江区教体局对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免予行政处罚。



九、昌南新区某某瓷业工作室涉嫌在广告中使用极限用语案

2022年8月19日,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查明,昌南新区某某瓷业工作室在抖音平台店铺经营的某款瓷杯的广告标题有“送人最佳选择”字眼,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发布含有极限用语内容的广告的规定。经进一步查明,该个体户于2022年7月11日成立,之前没有行政处罚记录,违法持续时间短,涉案商品售出数量较少,广告播放次数较少,且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积极改正错误。按照景德镇市“首违轻微免罚”实施意见,昌南新区市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乐平市某网吧经营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

2022年7月9日,乐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对乐平市某网吧经营会所进行亮证检查,当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电脑服务器及后台显示该场所文网卫士网络监管系统软件离线。该网吧会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鉴于乐平市某网吧在发现文网卫士网络监管系统软件客户端在线异常情况后,已及时通知网络维护人员维修,并且是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按照《乐平市文广新旅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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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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