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车收费,景德镇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告诫函!
为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人民群众出行环境,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停车场经营管理收费行为专项整治。现发布提醒告诫函,望广大停车场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打造文明规范停车服务环境。
关于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停车场经营者:
为规范景德镇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景德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停车场服务类。
二、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停车收费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
五、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相关部门核定的停车泊位,不得超范围收费。
六、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八、经营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从事无照经营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九、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景德镇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责任编辑:曹璇月
校 对:陈 萌
一 审:江 超
二 审:余 露
三 审:余 珺
监 制:刘 丹
文章来源: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