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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景德镇非法狩猎!抓!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文明的
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可偏偏有人顶风作案

根据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和景德镇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等犯罪专项活动要求。近期,景德镇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人员广辟线索、分析研判,成功侦破4起非法狩猎案件,抓获嫌疑人4人,收缴弓弩一把,部分组建枪支零部件,猎捕夹40余个,部分速冻野味,有力打击了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

10月22日,森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通过搜集信息、分析研判后,发现嫌疑人操某有非法狩猎嫌疑,于是开展线上线下侦查,在掌握嫌疑人操某的犯罪证据后,于10月24日嫌疑人操某在黄坛乡抓获,并缴获弓弩一把、猎捕夹20个和部分速冻野味,经审讯,嫌疑人操某对其使用猎捕夹非法狩猎事实供认不讳。

11月13日,森林分局刑警大队民警联合昌江公安森林分局在核查线索时,发现汪某甲有非法狩猎嫌疑,通过线下侦查摸排、跟踪蹲守并在三龙派出所协助下,一举将嫌疑人汪甲家中将其抓获,收缴猎捕夹7个。经审讯,汪某甲对其使用猎捕夹非法狩猎事实供认不讳。

11月14日,森林分局民警在市局刑警支队及三龙派出所的协助下,发现汪某乙有非法狩猎嫌疑,迅速将汪某乙抓获,收缴其猎捕夹8个,部分速冻野味。经审查,汪某乙对其非法狩猎事实供认不讳。

11月15日,森林分局刑警大队以案扩线,发现汪某丙有非法狩猎嫌疑,嫌疑人汪某丙已离开本市,办案民警联合三龙派出所到其家中开展劝投工作,迫于强大压力,嫌疑人汪某丙主动投案自首并交代自己非法狩猎事实,上交猎捕夹10个。
目前,嫌疑人操某、汪某甲等4人已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景德镇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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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   跃

校      对: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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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陈俊绮

文章来源:瓷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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