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布!景德镇小区业主和物业速看!
近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
其中
景德镇
某物业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入选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后
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
无权继续收取物业费
——景德镇某物业公司
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景德镇某物业公司系景德镇市某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6月,某花园小区业委会成立。2021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就是否续聘某物业公司及聘请其他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召开业主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为:解聘景德镇某物业公司,另聘某新物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委会在小区发布投票结果并进行公示,在与某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将该合同在小区张贴公示。2022年1月1日,某新物业公司到该小区接管物业服务,遭到景德镇某物业公司拒绝。直至本案成诉时,景德镇某物业公司依然拒不撤离涉案小区,亦不配合办理相关交接手续。2024年2月,景德镇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区业主张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花园小区关于解聘景德镇某物业公司以及聘请新物业公司的表决程序合法。景德镇某物业公司在新物业公司接管涉案小区物业服务时拒不退出,亦不配合办理物业服务相关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景德镇某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滞留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既无合同基础也无法律依据,其无权向业主请求支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故判决驳回景德镇某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物业服务“退出难”问题较为严重。部分物业公司在业委会依法解除合同、聘用新物业公司后仍拒绝退出并不配合办理交接,为此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在此情形下,原物业公司继续占有物业服务区域和提供物业服务有违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合同基础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以此为由起诉业主继续交纳物业费,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支持。本案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有序退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具有正确的引导作用。
景德镇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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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 跃
校 对:刘 静
审 核:陈俊绮
文章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瓷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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