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创造性判断中的“相同技术构思” | 法护创新进行时·法官小课堂
编者按
为进一步发挥“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服务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开展“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首都高质量发展。@知产北京开通“法护创新进行时”专栏,我们将梳理“法护创新”巡回审判过程中,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邀请法官进行解答。敬请期待!
主讲法官
王坤
王坤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四级高级法官,先后从事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业务,现以专利审判业务为主。工学学士,法学硕士。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01
案情简介
第三人郑某是“一种动力改良型膜片式化油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G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遂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决定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G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02
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721037887.7、名称为“动力改良型膜片式化油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日为2017年5月23日,申请日为2017年8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22日。
证据1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5008703A,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0月28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子控制的燃料加压系统。
证据2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6401797A,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2月15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瓶车增程发电动力新型膜片式化油器。
证据3
证据18:由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月第1版、2000年3月第2次印刷的《最新汽车化油器结构与检修》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1-2、5-6、105-107、186-187页的复印件。
0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审理认为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力改良型膜片式化油器,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子控制的燃料加浓系统。经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的区别在于证据2未公开:1.所述进气通道内沿进气方向依次设有可转动以调节进气量的阻风门装置;2.所述化油器本体的下部安装有用于控制油箱向喷油腔内进油的负压调节装置,所述负压调节装置位于喷油腔的下方。基于区别特征1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进气量,基于区别特征2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负压调节装置相对于化油器本体的另一种布置方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关于上述区别1,证据3公开了“所述进气通道内沿进气方向依次设有可转动以调节进气量的阻风门板4”,证据18亦能证明阻风门装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关于上述区别2,证据2已经公开了燃料泵组件A和燃料计量系统B(分别对应于本专利负压调节装置的进油部分和喷油部分)分别设置于化油器本体的上部和下部。证据3公开了进油部分与喷油部分位于化油器本体同一侧的技术方案。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燃料泵组件A调整至燃料计量系统B的同一侧,即化油器本体下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该结论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的“负压调节装置水平设置在化油器本体的下部,使负压调节装置位于喷油腔一侧的部件均匀受喷油腔内燃油的油浸,避免部件因油蚀程度不同产生局部变形”技术效果,本案证据3更为接近本专利背景技术。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3必然具有“负压调节装置位于喷油腔一侧的部件不均匀受喷油腔内燃油的油浸”的技术问题。证据2已经给出负压调节装置的喷油部分可以设置在化油器本体下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推导可以得出“负压调节装置设置在化油器本体下部”可以解决“负压调节装置位于喷油腔一侧的部件不均匀受喷油腔内燃油的油浸”的技术问题。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负压调节装置整体调整至化油器本体下部亦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是否具有创造性,被告应当重新作出评述。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04
法官提示
判断诉争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当与诉争专利具有基本相同的发明构思。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研发起点,该现有技术客观上应具有技术缺陷,而该技术缺陷是诉争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克服的技术问题。只有符合上述逻辑过程,最接近现有技术可以成为判断诉争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结束啦~“法护创新”仍在进行时,我们将继续邀请法官讲解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敬请关注!
供稿:审判第三庭
作者:王坤
编辑: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