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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马兴芳:以案件为“笔”,为公平正义铺上温暖底色

马兴芳法官笑容明媚、举止优雅,跟想象中铁面无私的法官完全不同,但在她明媚谦和的背后,传递出坚韧笃定的力量。从中文“跨界”到法律,再从民事“跨界”到知产,她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始终对工作充满好奇心和敬畏心。今年上半年,马兴芳法官团队结案644件,位列其所在庭室第一,这枚用汗水换来的扎实“奖章”或许只是她十余年从业经历的“注脚”之一。#01跨界始于热爱,忠于本心“我本科学的是中文,毕业后还做了两年教师,之后才考了北大法学院。”从中文到法学是马兴芳的第一次跨界。“我本人相对理性,对文学感性的部分不是特别敏感,法律是我一直喜欢的领域,所以考研的时候果断选择了法律专业。”毕业后,马兴芳审理了十年传统民事案件,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但是遇到自己喜欢的知产领域,她也没有犹豫,完成了从民事到知产领域的第二次跨界。在实践中找到自己热爱的方向,并果断决定、做出选择、忠于本心,并且在日复一日的案件审理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工作的新鲜感、好奇心,是马兴芳一直以来的工作态度。“我很喜欢现在的工作,每个案件都是不一样的,每多处理一个案件都是多一份积累,成为下一次判决的养料。”2023年4月,那时马兴芳调入立案庭,负责商驳速裁团队的工作。“商驳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的相对条款第30、31条和绝对条款第4、10、11条等。虽然此类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是知识产权,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也不像债权那样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知识产权的边界往往是有弹性的。”正是因为“弹性”的存在,所以对法官的要求也会更高。如何判定“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如何认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界定“驰名商标”权利范畴,在大量案件的积累下,知识产权的“弹性”规则会越来越明晰。“每一份案件判决书都是对法条的生动诠释,我会对经办的每个案件负责。”#02协作科学分工,亦师亦友谈及今年上半年取得的工作成绩,马兴芳法官表示,“这是我们团队每一个小伙伴共同努力的结果。”马兴芳法官团队有五个人,包括两名书记员和两名法官助理。作为团队核心,马兴芳法官认为自己首先要勇于担责,走在团队前面。其次,在团队协作中,大家要目标一致、分工明确、互相补位,这样才能把团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我们团队的书记员、法官助理都非常优秀,相较于其他团队,我们团队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还要承担速裁团队业务内勤的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小伙伴们都能够做到无怨无悔地付出。”在团队内部,马兴芳在指导后辈的同时也会给予充分的信任。在互信互敬的工作环境中,大家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都被激发,团队的凝聚力也日益增强。“生活里我们更像同龄的玩伴,我们会一起约着打羽毛球,虽然我年龄比她们大很多,但是心态上我觉得我们还是同龄人。”#03审判公正判决,不失温度谈到案件判决时,马兴芳法官说,“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2021年马兴芳法官主审了涉及回力“F勾”图形商标案。2016年3月,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两件“F勾”图形商标。2020年1月,浙江某公司认为回力公司的上述两件“F勾”图形商标损害了其另外两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并向国知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2021年2月,国知局对两件“F勾”图形商标作出在鞋、运动鞋、袜、鞋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回力公司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回力作为我们的经典国货品牌,就我个人而言对它很有感情。”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兴芳法官了解到回力公司与浙江某公司正处于商标共存磋商阶段。考虑到双方具有寻求商标共存的明确意图,为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马兴芳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研判案件处理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影响的基础上,加快审理流程,及时敦促各方当事人确认《商标共存协议》的签署事宜,既彻底化解了双方矛盾,又最大限度提升了审判质效,同时也促进了民族品牌建设。“让我没想到的是,判决作出后,回力公司代表专程从上海赶来赠送了锦旗,那一刻感到自己的工作得到了正向回馈,非常感动。”马兴芳法官说。未来,马兴芳法官还将继续以热爱为笔,通过一个个案件,书写自己心中的公平正义。作者:张雨禾编辑: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青春筑梦,守护创新
9月6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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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心中热爱 | 追光的我们·京知迎新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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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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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技术秘密领域的适用 | 法护创新2024·成果聚焦

体性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内核与价值实现。技术秘密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其特殊性,国外立法例亦存在三种不同立场,但仍然给我带来诸多具有共性的启示,例如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不同权利之间保护
8月6日 下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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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巡回审判干货满满 | 法护创新2024

否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问题充分阐述了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专业、高效,向园区企业和员工展示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透明,提供了一场生动的法治课。座谈交流巡回团队与园区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交流庭审结
8月2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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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这场专题论坛实力“吸睛” | 报道速递

报道速递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受到广泛关注,其中,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得到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日报客户端、经济日报客户端、中国妇女报客户端、中国新闻网客户端、新京报客户端、21财经客户端、指尖新闻客户端、知产财经等媒体的报道。中国知识产权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7月26日 下午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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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北京知产法院6件案例入选“2024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7月6日,“2024智能网联汽车知识产权与法律论坛”在京召开,论坛由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北京环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院、自动化及测量系统标准协会联合主办。论坛发布了“2024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标准必要专利、海外维权以及数据安全和合规等领域,均为近一年来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知识产权相关热点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自动驾驶核心算法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涉汽车连接件产品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涉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iDrive”商标无效宣告系列案、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汽车设计软件“CATI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6件案件入选。涉自动驾驶核心算法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22)京73民初1237号、(2023)京73民初41号本案系一起涉及自动驾驶领域头部企业的核心算法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将模块式流程分解,积极稳妥推进秘点开示、载体确定、对应性勘验、不公开庭审、庭后调解等各项环节,最终促成纠纷和解解决。该案通过高质量庭审促成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了诉讼纠纷对于自动驾驶行业创新活力的负面影响,促成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行业的头部企业与初创企业之间的谅解与合作,实现了自动驾驶领域的良性竞争。涉汽车连接件产品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案号:(2022)京73行初2647号、(2022)京73行初11162号汽车管道软管卡箍产品每年全球销售额达上亿美元,该类产品此前一直由甲公司垄断。乙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经过数年研发,开发出密封性更好的A产品。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指控其生产的A产品侵犯甲公司的汽车管道“软管卡箍”发明专利,要求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A产品,该产品若停产,将使乙公司失去巨大的市场份额。本案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利益,有效推动了前沿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涉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iDrive”商标无效宣告系列案一审案号:(2021)京73行初13647、13653、13655号二审案号:(2023)京行终345-347号再审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3915、3917、3919号“iDrive”商标无效宣告系列案件,是目前公开渠道能够检索到的对于汽车智能驾驶系统进行保护的首例案件。本系列案件的难点在于,对于某公司“iDrive”商标,如何通过详尽的事实取证和充分的说理,在其未注册的商品(如“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等)上说服法院给予较强保护。本案中,某公司提交了与“iDrive”智能驾驶系统相关的大量媒体报道、行业排名等证据,用以说明“iDrive”的高知名度。法院经审理认为,“iDrive”在汽车智能驾驶控制系统上属于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标识,并基于此认定对“IDRIVERPLUS”
7月12日 下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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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登记制度研究 | 小知说法

追光的我们·京知迎新季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在京举行靠前一步,绘就法护创新“枫”景线
7月11日 下午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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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在京举行

会议现场为了继续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一场别开生面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于7月3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此次论坛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太和智库、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北京中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知产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论坛当天,来自行政、司法、高校、企业等嘉宾作了精彩的主题分享,吸引来自人工智能产业及知识产权行业数百名观众参会。致辞环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7月6日 上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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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一步,绘就法护创新“枫”景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个基层党组织、1名干警获评北京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即将开幕上新啦!起诉状模板
7月3日 下午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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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啦!起诉状模板

模板上新司法便民优质高效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誉,更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石。为更好保护商标权利,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和普通商标行政案件的立案材料审查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出全新商标行政类案件起诉状模板,持续优化各项诉讼服务,推进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当事人诉累。
7月1日 下午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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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将于7月3日召开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ChatGPT、NFT等新型数字资产等都是数字经济面临的实际挑战。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以汇聚行业资源、努力推进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共同发展为目标,邀请国内外数字经济学专家、科技专家、知识产权法律和运营专家,对人工智能、NFT、ChatGPT等前沿技术领域的问题和挑战、治理路径、国际经验等方面建言献策,让知识产权赋能数字经济,同时进一步开拓更广阔的知识产权改革和发展空间,促进知识产权和数字经济的互动发展。本次论坛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太和智库、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北京中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知产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协办。为了深入探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这一话题,本次盛会特意邀请了来自政府、司法系统以及高等学府的嘉宾,请他们分享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宝贵经验和未来展望。下面,让我们跟随艾晓园的脚步,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来源:北京知识产权编辑: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从导诉台走向法庭京城寻“新”记
6月27日 下午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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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导诉台走向法庭

从导诉台到法庭,需要走多久?4年,这是我的答案。4年的时间,我从一个“法律小白”成长为“最强辅助”;4年的时间,我用青春浇灌梦想的种子,让它在法律的土壤中生根发芽,直至枝繁叶茂;4年的时间,我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导诉台,一步步走到了庄严的法庭之上,其中的每一步,都凝聚着我的汗水与努力。我是温雪静,2022年入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现在立案庭任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回想起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缘分”,我觉得那似乎是一种命运的使然。12018年夏天,我在法院导诉台2018年夏天,我和无数的大学毕业生一样,站在人生的岔路口,心中充满了彷徨与迷茫。入职北京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后,我被派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从事诉讼引导工作,一方小小的导诉台成了我的天地。我所负责的诉讼引导工作可谓是法院服务涉诉群众的桥梁纽带,案件收转、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立案接待……站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前端战线,每天我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您好,在哪立案?”“您好,去哪缴费?”“您给看看这些材料可以吗?”“您好,我想找法官。”温雪静在导诉台工作小小的问题,满满的期待。我总是有些紧张,不知道即将面对的是什么样的问题。刚开始,我总是把自己被问的问题一一记录下来,不明白的地方就去请教带教师傅、同事或领导。慢慢地,我的“问题本”就厚厚一本。我每天都会早早来到大厅,准备好所有材料,并一一检查设备设施是否是正常运行。诉讼服务大厅放置了几个架子,上面摆放了一些宣传手册和法律报刊供大家取阅,每天上班前我都要归置归置,以最好的面貌迎接来院当事人。那些日子我最羡慕的,就是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们身着制服、怀抱卷宗从我身边经过的身影,我不禁想:什么时候我也能胸前戴上法徽走进法庭,会不会有这么一天呢?2边上班边学习有梦想就要付诸实际行动,不然梦想总归是梦想。我鼓起勇气,决定深入学习法律。于是,我报名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购买了备考用的书籍,感到压力的同时,也感觉到心中有一团火在燃烧。我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每天除去工作,我把所有时间都用来学习:早晨的地铁上,在人群熙熙攘攘中我戴着耳机沉浸在自己的线上课堂;中午的办公桌前,短暂的休息时间我都会用来翻阅法律条文;晚上的出租屋里,桌前的台灯陪我度过每一个学习到深夜的时光。温雪静我也不放过任何向法官请教的机会,食堂的餐桌、上班的路上、偶尔的碰面,我都会抓住每个可以利用的时间向法官请教问题。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3月,我收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与此同时,我的工作也发生了一些变动,由原来的诉讼引导服务变成会务服务。幸运的是,我仍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我开启了平时工作、周末上课的忙碌生活,有时会务工作会持续到晚上很晚,第二天又要早起去上课,但无论回去多晚,我都会坚持拿出书本学习。我知道,这是我实现自己梦想的必经之路。就这样,忙碌的日子持续了近三年,我也于2022年顺利毕业。那一方小小的毕业证书,不仅见证了我的成长,也凝聚了我一直以来的努力和心血。我离梦想也更近了一步。3这次,我走到了法庭2022年5月,我从网上看到北京法院正在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我第一时间就报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似乎所有的努力只为这一刻。经过法院统一严格的笔试、面试和政审程序,我有幸被录取。2022年7月,我正式成为一名“京知人”,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温雪静在法庭记录还记得2022年8月16日,我第一次以庭审书记员的身份坐在法庭上,面对着当事人内心充满紧张和无措,但随着法槌敲响,使命感与责任感也油然而生,我迅速进入状态,敲击着键盘记录下庭审要点。还记得一次与一位原告当事人沟通是否愿意诉前调解时,我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同时对他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解答,并告知当事人后续案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在了解了流程后,原告同意此案件走诉前化解机制,这让我既惊喜又意外。“人生没有白走的路”,我的“导诉台”生涯让我善于和当事人沟通,解答疑惑、赢得信任。我更意识到,书记员的工作不仅仅是提供“辅助”,还要时刻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帮双方当事人寻求共识,促成调解。现在,我在工作中多了个习惯,每次拿到案子排期时会先看一看,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可能。温雪静和“师父”立案庭副庭长张晓丽转眼间,我以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身份成为京知人已近2年。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每个人都高知、友善。在庭室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我们面对挑战、共同成长,我深刻体会到成为一名京知人不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份责任和使命,我为自己能够成为京知人而感到骄傲和自豪。“星光不问赶路人,江河眷顾奋楫者”。从导诉台到法庭,转变和追寻之中,火热的心始终如一。感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事们一切的遇见,我将在梦想开始的地方继续逐梦前行。来源:北京法官作者:温雪静编辑:史江伟、陆露、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京城寻“新”记
6月24日 下午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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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寻“新”记 | 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

开栏的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全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破方向,推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如何找准司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结合点?人民法院怎样统筹好司法保护和司法规制,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注入司法动能?6月17日起,人民法院报开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6月17日 下午 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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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积极应对新变化 保护数字知识产权 | 人民政协报

数据权益主体复杂多元、数据权属规则有待明晰、数据竞争正当性边界难以界定等问题正在影响和制约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司法机关积极应对新变化保护数字知识产权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新石油”,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生产要素。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研究数据,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41.5%。以数据为重要动能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成立,从国家层面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6月14日 下午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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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主题演讲,让青春在京知绽放

活动中来,从“青年理想”“青年担当”“青年成长”三个维度任选其一进行演讲。近2,200人聆听了本次演讲并为心目中的优秀青年演讲投票,共计约6,600票。根据演讲内容和实际效果,参考投票结果,周迪、庞学
5月30日 下午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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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深入推进“法护创新”行动

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办,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支持的“汇聚法治之力
5月22日 下午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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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夏旭:心若向阳花自开

初见夏旭法官,她的性格如同她的名字一般,如夏日的阳光般热烈而灿烂,又如旭日东升般充满希望和活力。法庭上,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夏旭法官始终能保持冷静理智,从而迅速抓住问题的关键,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团队中,她是大家的“小太阳”和榜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团队成员,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生活里,她总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小确幸,享受生活的美好。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她都能以乐观的心态和坚韧的意志去面对,“内核稳定”是夏旭给人最大的感受。“一步一个脚印”才自信夏旭的“内核稳”来自她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夏旭已深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11年。说起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夏旭法官说:“选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既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挑战,也是对未来职业生涯的深刻规划。”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独特且专业性强。对于夏旭法官来说,这是一个接触更多种类案件、提升审判能力的绝佳机会。在这里,她既可以从一审的角度也可以从二审的角度审视案件,在案件事实基本已经不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更深入地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在一起因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引发的侵权上诉案件中,夏旭法官灵活适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正义的裁决。这起案件中,上诉人赵某的“搜狐号”被盗用并发生侵权行为,但赵某陷入了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并非涉案“搜狐号”实际注册者和使用者的困境。夏旭法官并没有直接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上诉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到上诉人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对赵某进行了举证义务和权利的释明,由赵某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搜狐号登录IP地址、注册手机号、邮箱和“不在场证明”等信息,完成了举证责任,从而“自证清白”。从书记员到法官助理,从法官助理到法官,夏旭在工作中“一步一个脚印”。担任助理时,她会仔细观察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并代入自己的角色去思考。在与法官沟通案件时,她也会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独立撰写判决、与当事人一次又一次的沟通……
5月21日 下午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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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通道 | “非凡十年 我心中的京知”主题演讲开始投票啦!

京彩知案你人还怪好嘞!帮我把《古剑奇谭三》搬上“云端”?!|
5月20日 下午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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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的专利能把衣服洗得更白? | 收案信息

收案信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起有关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利华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联合利华公司和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均为全球知名的日化产品跨国巨头企业,在个人护理、家庭卫生清洁用品等领域拥有深厚的品牌积淀和领先的专利技术,据悉,本次涉案专利系一项专利号200580031702.5、名称为“洗衣处理组合物”的发明专利,最早由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9日提出申请,最早优先权日为2004年9月23日,专利权人于2021年8月24日变更为联合利华公司。2022年9月29日,宝洁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第5638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中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联合利华公司对被诉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其起诉理由主要为:1被诉决定在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时,遗漏了二者关于染料使用形式、具体类别以及该具体类别染料的使用浓度的不同点。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被认定为提供一种在家庭洗涤条件下处理纺织品以获得经处理的纺织品的白度值更高的方法,联合利华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以证明单偶氮分散染料相对于蒽醌染料在对聚酯织物增白方面均可以取得更优的技术效果。3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证据5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4在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和独立权利要求7-8也相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供稿:审判第三庭作者:张晰昕、宋雅颖编辑: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月17日 下午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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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人还怪好嘞!帮我把《古剑奇谭三》搬上“云端”?! | 以案释法

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和游戏技术的迭代升级,游戏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受众范围也得到拓展,但也面临新的被侵权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单机游戏“云游戏”服务著作权侵权案,跟小知一起看看吧!案情简介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元圣唐公司)是单机游戏《古剑奇谭三:梦付千秋星垂野》(以下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2019年,网元圣唐公司发现Y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的在线服务,玩家点击“web模式开启”即可运行涉案游戏。网元圣唐公司认为,Y公司将涉案游戏进行互联网传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网元圣唐公司的著作权,具体包括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涉案游戏运行后呈现的连续画面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此外,Y公司未经允许私自搭建云服务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古剑奇谭3》官网截图法律分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5月15日 下午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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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京津冀司法审判发挥“同城效应”

十年来,京津冀三地法院积极探索区域法治协同创新实践,实现跨域立案全覆盖,强化三地联动执行,协同育才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审判“同城效应”水平不断提升执行事项委托,异地执行协助,被执行人联动查控,查控财产异地处置……近年来,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不断迭代升级,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捍卫司法权威京津冀三地法院通过常态化组织开展干部挂职交流锻炼、教育培训交流合作等方式,促进京津冀地区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与河北省永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沟通过户事宜(2023
5月13日 下午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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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哪些修订?

小知说法《中国审判》:知识产权司法守护“创新之火”——各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巡礼喜报
5月11日 下午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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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属探析 | 小知说法

李金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法官助理一、案情该案诉争商标为第18825482号“GPES”商标,商标权利人为济南科瑞佳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瑞佳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建科院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来自于山东建科院公司与诉争商标转让前的权利人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汇泉德泰公司)共有的专利名称为“GPES硬质泡沫复合塑料保温板及其制造办法”的发明专利,“GPES”项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于在开发过程中山东建科院公司授权科瑞佳公司为“GPES”产品指定生产商,同时约定科瑞佳公司不得私自生产和销售双方共同研发的产品,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保温板商品上,相关权利应由山东建科院公司与原权利人汇泉德泰公司共同享有,双方在未形成合意的情形下,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与他人共同的商标注册在与之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科瑞佳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二、审判一审法院认为,“GPES”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保温板商品及相关证明文件上,原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下称原山东建科院)系该合法权益的共同拥有人,其他主体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科瑞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二审阶段另查明以下情况:1.山东建科院公司曾以山东建科中心(下称甲方)的名义与汇泉德泰公司(下称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建筑节能科技开发中心,甲方主导科技成果转化,乙方负责组织生产。山东建科中心曾与汇泉德泰公司、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汇泉德泰公司生产GPES硬质泡沫复合塑料保温板。2.“GPES硬质泡沫复合塑料保温板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孙某以及科瑞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吕某,专利权人为山东建科院公司和汇泉德泰公司。3.山东建科院公司和汇泉德泰公司曾针对案外人销售假冒“GPES”产品的行为发布公开声明,称汇泉德泰公司持有诉争商标,双方共同拥有相关专利。二审法院认为,山东建科院公司曾通过山东建科中心与汇泉德泰公司在GPES硬质泡沫复合塑料保温板生产技术开发方面存在合作关系,且就上述专利共同享有权益。但在合作中并未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进行约定,且山东建科院公司不存在授权汇泉德泰公司使用诉争商标的在先行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汇泉德泰公司注册使用诉争商标不存在恶意。山东建科院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情况,表明双方并未对诉争商标的利用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但基于双方曾就诉争商标共同对外维权的事实,诉争商标被无效宣告将对涉案专利的推广应用带来诸多困难,也会给案外人的不正当抢注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因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但二审判决同时强调不能推导出科瑞佳公司单独享有诉争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结论。三、重点探析本案事实存在诸多特殊之处,如涉案双方曾存在技术开发合作关系、诉争商标系上述合作开发的产品及专利名称,且上述专利目前共同归属于双方所有等。下文将结合《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及要件、本案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属情况以及二审裁判理由分析进行具体探析。(一)《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及要件2001年《商标法》修订的过程中,为了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加的商标恶意抢注情况,参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下称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七项的内容增设了《商标法》第十五条有关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的条款[4]。2013年《商标法》进一步修改中又增设了第二款,将代理、代表关系的抢注行为扩大至具有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整体来看,《商标法》第十五条是落实我国商标法制度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之一,规制具有代理、代表关系的主体明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而进行的抢注行为,第二款将其他与代理、代表关系相当的特定关系主体或代理、代表关系衍生出的特定关系主体也纳入规制范围。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必需要件有二,一是规制“特定关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5]对于第十五条第二款“特定关系”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并非穷尽,司法实践中也结合个案对于“特定关系”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认定。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亲属关系、劳动关系等直接关系之外,还可能在关系链条中间加入别的环节,如商标申请人关联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亲属、业务往来方等。无论是具有特定关系的商标申请人抢注,还是商标申请人通过与其他主体的恶意串通进行抢注,实质上都是背弃了其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契约义务或善良道德,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6]。二是存在一个“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框架由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共同构成,上述条款调整不同情形下针对在先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所对应的主体范围与其保护程度相关[7]。对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制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应当结合整体立法框架理解。《商标法》第十三条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故可以对抗非特定主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可以对抗一定范围内,即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范围内的非特定主体。而《商标法》第十五条针对的是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较其他条款规制的主体范围更小,故对于“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要求较其他条款更低。除上述必需要件外,《商标法》第十五条在适用时还需查明“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属问题。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主题是“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其中第(1)项也规定了例外情况“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虽然没有对应巴黎公约关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正当”的除外内容,但其中的“未经授权”的要求即隐含了查明在先商标的归属是审查代理人、代表人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抢注的前提条件[8]。《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具有巴黎公约的来源,第二款是为了有效遏制各种商业关系下抢注行为的兜底设置,故第十五条两款均应将“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属明确不属于商标注册人作为要件之一,并将具有合理权利来源的主体排除在外。(二)本案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属情况回顾“GPES”商标无效宣告一案,诉争商标“GPES”最早是作为一种特殊保温材料的名称以及制作该材料的工艺由山东建科公司相关主体山东建科中心与汇泉德泰公司共同开发,开发协议中约定了山东建科中心主导科技成果转化,汇泉德泰公司组织生产。“GPES”专利权由山东建科院公司和汇泉德泰公司共有,发明人中包括科瑞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汇泉德泰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后,转让至科瑞佳公司。结合本案事实情况,诉争商标原申请注册人汇泉德泰公司与山东建科院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山东建科中心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共同开发“GPES”技术。虽然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分工,但考虑到“GPES”专利的发明人包括科瑞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曾就仿冒行为向外共同维权等情况,双方实际为合作关系,并非是山东建科院公司开发专利并授权汇泉德泰公司实施的关系。另外,涉案专利系一种保温材料及其制作方法,制成产品并推广进入市场是其最终目的。通常来讲,保温材料的制作需要较为复杂的流程及设备,并经过实地测试才能完成。山东建科院公司的前身原山东建科院是一所科研单位,其完全独立开发、制备、推广应用涉案专利的可能性较小,汇泉德泰公司作为合作方参与其中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当下校企合作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市场实践情况。因此,从本案事实情况来看,诉争商标申请人汇泉德泰公司系“GPES”保温材料及技术的共同开发利用方之一,上述未注册商标的权益并非单独由山东建科院公司享有,因此不能排除汇泉德泰公司对于“GPES”享有权益。与本案中双方合作关系明显不同的是“头孢西林”商标无效案件中的独家销售的专销关系[9]。该案涉案双方签署的《专销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双方共同使用“头孢西林”商品名称,但是行政审批的证据显示仅有一方原始取得了“头孢西林”特有药品名称的权利。另一方宣传和使用“头孢西林”的行为只是履行协议约定,虽然客观上也加强了“头孢西林”的标识作用,但从未因此改变该商品名称的权利归属。因此,该案情况不同于本案中双方共同开发、共同实施的合作关系。(三)二审裁判理由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将诉争商标宣告无效会给涉案专利的推广带来困难,认定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可以看出,二审的裁判结论考虑了前文分析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时应审查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属情况,也考虑了“GPES”产品、专利及商标后续推广使用情况。本案的事实情况具有一定特殊性,山东建科院公司与汇泉德泰公司均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GPES”享有权利,而仅汇泉德泰公司在后申请商标注册。“GPES”作为一种推广阶段的专利,其影响力及知名度有限,不足以达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保护程度,也尚未成为某一种材料的通用名称,因此山东建科院公司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在行政阶段就未能得到支持,诉讼阶段选择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请求理由,最终也未获支持。结合本案二审认定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况,可以总结出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以商标权属明确作为适用基础。《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商业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安全。未注册商标的权益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权,属于私权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商标注册人不享有相关权益,且又具备《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分别规制的商业关系时,才可能构成上述条款。本案中,双方的协议证据属于双方约定,能够证明双方合作开发“GPES”情况,共同对外维权的材料也可以佐证,山东建科院公司未进一步证明其独立享“GPES”的权利,双方对于未注册商标权益的产生均有贡献,因此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日之时汇泉德泰公司不享有未注册商标权益。二是以存在抢注恶意作为审查关键。商标注册取得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建构的制度基础,有利于保证商标状态的稳定,也有益于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但由于商标注册凭借自愿申请,恶意抢注难题随之而来[10]。《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规制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行为的具体条款,旨在强调基于特定关系的存在而掌握商标使用情况、存续情况的主观明知状态,以抢注行为来牟取暴利,打破市场的诚信经营。而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对是否注册商标形成统一意见,两审判决中也尚无法了解“GPES”专利目前的使用转化情况及双方合作情况,但从未来进一步推进涉案专利实施的角度来考虑,越早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意味着更加全面的保护。双方并非完全排斥商标注册行为,只是对于商标的权属存在争议。因此,难以认定商标注册人汇泉德泰公司存在恶意抢注的主观故意。最后,回归本案争议的实质,二审裁判的要点不仅在于本案事实情况不满足《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构成要件,也考虑了商标无效程序的时间成本以及本案诉争商标无效后被恶意主体抢注的可能。对于“GPES”这种与前沿技术相关的商标来说,漫长的无效程序及无效后的抢注风险极易减损其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本案裁判结论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双方后续解决权属争议留足了空间。注释(上下滑动阅览)[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5800号行政判决书.[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930号行政判决书.[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9年10月2日修正).[4]张今,卢结华.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价值定位和适用规则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20(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一)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二)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四)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五)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6]唐蕾.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以聚丰园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J].中华商标,2023(1).[7]周丽婷.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12).[8]孔庆兵.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与司法认定——评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太原市中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J].中华商标,2018(4).[9]王艳芳.以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N].人民法院报,2008-11-21:005.[10]黄汇.中国商标注册取得权制度的体系化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来源:《中华商标》2024年第2期编辑:刘维娟、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中国审判》:知识产权司法守护“创新之火”——各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巡礼喜报
5月10日 下午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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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知识产权司法守护“创新之火”——各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巡礼

“‘版权AI智审’,以AI智慧为图案之美护航。”4月22日上午,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并在浙江绍兴设立分会场,宣布在上海、浙江等六省市法院开展“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据悉,“版权AI智审”是数字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借助“以图搜图”技术和海量数据底池,实现“图片查重”“创新参考”“侵权比对”三大功能,进一步解决涉图片版权案件原创权属认定、相似度比对等难题。这一举措将显著提升著作权审判查明事实和认定判断的准确度,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有力打击权利滥用,有效防范虚假诉讼,从而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从源头预防图片版权类纠纷,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提供重要法治保障。启动仪式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版权AI智审”共享协议,开启了以数字革命带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面对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机遇和挑战,北京、上海、广州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地知识产权法院及各地知识产权法庭发挥司法专业化优势,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牢记“国之大者”服务新质生产力2024年4月13日至18日,第四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在海南举办。为全面做好消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派出专业法官团队,通过在国际会展中心综合服务处设置服务窗口、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驻场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释法答疑、协同处理涉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2024年4月13日至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第四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5月9日 下午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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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北京知产法院干警论文荣获特等奖!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方工业大学联合主办的“首届首都数字法治论坛”举办,作为论坛组成环节之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司法裁判规则”征文活动发布获奖公告,经主办方初审、评审专家组复评,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最终确定研究生组获特等奖论文1篇、一等奖论文3篇、二等奖论文6篇、三等奖论文16篇;实务组获特等奖论文1篇、一等奖论文2篇、二等奖论文5篇、三等奖论文8篇。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石丽颖的论文荣获“实务组特等奖”。石丽颖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曾获《中国版权》杂志社“第五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一等奖。曾参与撰写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网络黑灰产治理报告》《〈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影响力评估报告》,在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中独撰《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发展:猎杀式收购》。曾参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研究课题,为《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提供研究支持。论文摘要机器学习在输入端、训练端和输出端均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侵权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机器学习开发者难以获得稳定的预期,应考虑以明确的制度安排为机器学习的发展提供长远保障。机器学习可以为社会生产力带来巨大提升,但逐一授权的模式无法适应机器学习对于作品的需求,故有必要为其提供一定的著作权责任豁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结合对人类作者利益的分析与机器学习工作流程的分解,可以为机器学习设置著作权侵权的“后验模式”,原则上通过合理使用豁免侵权责任,但此种豁免以输出端生成侵权内容的情形为例外,需要进行个案判断。修法时可将机器学习开发过程中使用作品的行为明确纳入合理使用,并辅以具体内容保密义务、来源披露义务等配套义务群。编辑: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百年老字号
5月8日 下午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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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字号 真假“王麻子” | 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

说到菜刀剪刀这一类的刀具品牌,“王麻子”可谓久负盛名,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邀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李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延超,媒体评论员孙岩,心理咨询师马骋,通过百年老字号“王麻子”商标诉讼案,共同探讨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点击观看节目↓案情简介百年老字号“王麻子”发现某公司抢注了“王麻子1651”的商标,1651正是老字号“王麻子”创立的公历年份。在提交各种证据后,老字号“王麻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裁定书,裁定“王麻子1651”商标无效。“王麻子1651”商标所有权人认为该裁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麻子1651”商标侵犯了百年老字号“王麻子”的商标权,最终判决驳回“王麻子1651”商标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官释疑百年老字号“王麻子”还存在吗?百年老字号“王麻子”目前仍然存在,但是其得以传承却经历了非常曲折的过程。北京市刀剪厂最早申请注册了老字号“王麻子”,后于1982年转让给北京王麻子剪刀厂,1997年,北京王麻子剪刀厂又将该品牌转让给北京市王麻子工贸集团。2000年由于经营不善,老字号王麻子由昌平区政府接手改造成北京栎昌王麻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栎昌王麻子有限公司”)。三百年老字号
5月7日 下午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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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刚:经营场所提供视听作品点播服务,如何判定? | 小知说法

作者: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竞争激烈的酒店住宿业中,不少商家打出了“影音房”“智能影院”招牌吸引客户,许多酒店配备了数字智能电视、投影仪、机顶盒等观影设备或酒店定制版播放软件,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从应用市场下载的或设备内置的视频播放软件自行选择喜欢的影视内容,然而这一行为被权利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情况并不鲜见。通过检索既往司法裁判,笔者发现,目前争议指向的行为并非酒店下载或者存储视听内容供住客观看,而是仅提供硬件设备供用户播放来源于视频平台(如云视听极光、奇异果、酷喵等互联网播放平台)的视听内容。法院对于酒店提供网络视听作品终端点播设备这一行为的裁判观点不一,主要分歧在于对这一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以及侵害著作权中何种权项的定性问题,因此有必要讨论这一行为准确的法律定性问题。判例多集中于放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和酒店等经营者为满足住宿宾客的需要,利用已有的有线电视网络,开发出连接酒店各个房间的局域网,通过该局域网的服务器可以向各个房间的终端设备传播影视内容,并以向住宿宾客收取有偿点播影视作品使用费的方式牟取经济利益,如属于上述情形,大多数法院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行为主要是指向酒店仅仅提供终端设备供用户联网播放其点播的视听作品这一类行为模式可能涉及何种侵权。对于用户/住客通过酒店提供的硬件设备自行下载视频平台App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类型,部分法院认为酒店等第三方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在北京紫精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丽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通过云视听极光App搜索涉案电影并点击观看,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客房中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属于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部分法院认为,酒店等经营场所并无将视听作品放置于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对于其提供终端设备的行为定性,认定为侵害放映权。在捷成华视网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雷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酒店侵害了捷成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认为,被诉行为是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入住者再现已然置于信息网络中的涉案电影,但并未直接将涉案电影置于信息网络中,因此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但落入放映权的控制范围。认定不构成侵权的部分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仍然围绕着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展开。对于权利人单独主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法院认定相关行为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主要是基于视听作品并非酒店等经营场所放置于信息网络中,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提供行为”。提供硬件进行点播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探究笔者认为,宾馆、酒店等在经营场所仅提供终端硬件设备,并基于设备中的第三方App向相关公众免费或付费提供第三方视频网络平台上的作品点播服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放映行为。理由如下。首先,通过酒店等提供的硬件设备进行网络点播的行为符合交互式特征。入住宾馆、酒店的客人可以在其自己选定的时间接触作品,这一点各方并无争议。至于地点是否可选,宾馆、酒店的每个房间、每个端口,甚至酒店的大厅、客房区走廊、餐厅等都属于单个不同的地点。入住客人可以在其选定的房间、端口接触作品,即属于地点可选。用户在酒店不同房间、不同端口获取相关作品,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宾馆、酒店等通过经营场所的App向相关公众免费或付费提供第三方视频网络平台上的作品点播服务,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选定地点”的要求。其次,酒店等经营场所不具有控制放映端及其传播内容的能力和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放映权被单独设定为相对独立于表演权的一种著作权权利。应当注意,著作权法律所规定的“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其所暗含的前提是,公开再现相关作品的行为人,应当对再现作品具有实施的主观意思表示且具有控制力。如果相关的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仅仅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中立设备,其所有者主观上未明确表示向公众再现且无法控制该再现行为,则不宜将其认定为受放映权控制。区分公开再现相关作品的行为人,是否对再现作品具有实施的主观意思表示且具有控制力,对于认定该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放映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而酒店等通过经营场所内置的App向相关公众免费或付费提供第三方视频网络平台上的作品的行为中,其相关播放设备可能仅是用户用于在选定时间和地点接收相关作品的工具,其本身并不存储作品,也不能按照自己意愿向用户实施“再现”作品的情形。因此,从该角度来看,上述行为更接近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再次,笔者认为,网吧的座位或者包房可类比宾馆、酒店的房间,网吧的电脑可类比宾馆、酒店的播放设备。网吧为用户提供在线影视作品播放的行为,其行为特点和服务模式,与酒店、宾馆通过其经营场所内的App向相关公众免费或付费提供第三方视频网络平台上的作品点播服务的行为较为相似,均是为用户提供上网设备并获取相关作品的点播服务,实际作品由相关网络运营者在线提供。根据相关规定和判例,最高裁判机关及司法实践认为对于网吧等经营主体在为用户提供上网服务的同时在线提供相关影视作品播放行为的,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放映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政策的意见,理应对此类行为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规制。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要对放映行为做扩大解释而不考虑现实利益的平衡,在放映权“只论放映、不问源头”的情境下,实质上是直接指向酒店等第三方经营场所,将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通过对此类案件检索和分析,笔者发现,此类诉讼的维权主体通常成立时间短,也无自己的视频软件或者运营平台,且在全国各地提起批量诉讼,具有比较明显的商业维权的特征,有违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同时,被诉侵权影视作品往往知名度很低,缺少商业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虽然支持了权利人的维权诉求,但是对于此种维权方式也提出了批评。此外,应注意分工合作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笔者注意到,在涉及上述问题的司法判决中,以及在不涉及上述问题但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司法判决中,对于分工合作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没有进行区分。典型判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平台过错为由认定分工合作共同侵权;二是以双方是否提交合作协议为标准,只要提交合作协议就是分工合作共同侵权,否则就是平台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都是错误的。主要是因为二者的性质、规则依据、责任承担范围均有不同。司法导向应引导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回到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从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传播方式的界定抑或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酒店如果仅仅作为终端设备提供者,为住客提供视听作品的点播服务的行为不宜以侵犯放映权论处。从传播方式、酒店对于播映端的控制能力、主观意图等方面考虑,上述行为更倾向于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广义上的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虽然《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控制的通常是交互式或单向传输信号的启动或发送端的行为,而非接收端用户的收听收看行为,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逐渐扩张,在今后的“再公开传播”行为中,对交互式传输内容的再利用,会比单向实时的广播所传播的内容更多。鉴于广泛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分歧,有必要明确著作权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有“再公开传播权”,明确从立法层面肯定公众通过酒店等商业场所提供的硬件设备点播网络视听作品受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主流意见。除却规范本身的法教义学原因,认定构成侵害放映权、要求酒店就单个视听作品停止侵权不具备现实可能性,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框架下探讨酒店等第三方的间接侵权则更具有现实可行性。相关司法导向上应充分考虑酒店行业的发展需求和消费者的权益,引导权利人理性合理维权,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4年4月18日第7版编辑: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预告
5月6日 下午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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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 | 听,京知青年说!

文案:何相颖制图:沈亮编辑: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这个“4·26”,我们为创新而行!媒体聚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亮相2024中关村论坛年会
5月4日 上午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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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4·26”,我们为创新而行!

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恰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即将满十年。为进一步发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职能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聚焦创新型国家建设、聚焦可持续发展主题、聚焦多媒体矩阵联动,通过专题报道、主题活动、系列宣传串联起“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月活动,同心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文化建设昂扬旋律。聚焦创新型国家建设专题报道深挖知产审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专业内涵深度参与2024中关村论坛年会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中关村论坛盛大开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双玉在“科技与法治”平行论坛发表题为《以优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月30日 下午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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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亮相2024中关村论坛年会 | 报道速递

总结涉数据竞争司法实践,为市场主体提供示范性竞争指引↑扫码查看原文↑知产财经PDF下载┃北京知产法院发布《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扫码查看原文↑知产力4·26特辑
4月30日 下午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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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聚“京知”星光 守护创新之花 | 《人民司法·天平》特稿

左右滑动查看全部内容彰化路18号,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企业林立的北京市海淀区,这栋灰色大楼的辨识度并不高,但它的名气却不小,这里是“高大上”“高精尖”的神秘所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法院,2014年11月6日挂牌成立,由此翻开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新的一页。北京知产法院,不仅审理常见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还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药品专利链接相关民事纠纷案件。风雨兼程,使命在肩。自2014年成立至今十年间,北京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18.9万件,年均增长14.04%,2023年,法院共新收案26294件,审结30311件,法官年人均结案432件,连续多年位居北京市各中院第一。如此大的案件量,那它的立案大厅会是怎样的一番忙碌景象呢?
4月29日 下午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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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广泛关注!这场主题活动“硬核”出圈! | 报道速递

科技日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刘双玉院长在中关村论坛“科技与法治”平行论坛发表主旨演讲《铁扇公主的扇子铺》之到底是谁的专利?|
4月29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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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业态带来新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做到与时俱进 | 科技日报

新技术新业态带来新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做到与时俱进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从事配音工作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作为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该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变革的深思。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与创造,构建共同未来”。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生了什么变化?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催生了哪些知识产权新问题?对这些问题,又将如何应对?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专家。01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后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文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完善。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4月27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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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扇公主的扇子铺》之到底是谁的专利? | 4·26特辑

铁扇公主真是又喜又愁铁扇公主芭蕉扇购买量如此庞大,需要更多的芭蕉叶作为原材料,若照如此趋势,我芭蕉叶库存远远不够,怕是要断了供应链违了约。母亲莫为此事操心,火焰山如此广阔土地,开辟一块种上便是。红孩儿
4月26日 下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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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 知产保护常见问题有哪些?这些案例告诉你!

SVG布局的工具条上可以设置动画各种参数同时可以设置宽高比,达到SVG层和布局内容的完美对齐SVG布局的工具条上可以设置动画各种参数同时可以设置宽高比,达到SVG层和布局内容的完美对齐SVG布局的工具条上可以设置动画各种参数同时可以设置宽高比,达到SVG层和布局内容的完美对齐SVG布局的工具条上可以设置动画各种参数同时可以设置宽高比,达到SVG层和布局内容的完美对齐来源:北京政法编辑:高静REVIEW知粉都在看让知产案件“加速”实现公平正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位速裁女法官速写
4月26日 下午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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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知产案件“加速”实现公平正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位速裁女法官速写 | 中国妇女报

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北京知产法院关于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4月26日 下午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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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数据很好,归我了!”注意,这些“霸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成为企业争夺的重要资源之一。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增多的涉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滥用数据,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堪比“霸道总裁”,然而当这种“霸总文学”照进现实,结果会是如何?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该如何定性?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为构建涉数据产业竞争规则体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司法裁判思路。白皮书带您了解当前涉数据产业不正当竞争的七种行为→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更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依法保护数据权益,关乎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数据安全。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将持续关注数据权益保护及数字经济发展。*以上内容来源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作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数据)专班成员宣传出品: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4月25日 下午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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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北京知产法院关于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 人民法院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聚焦:知识产权护航世界一流科创园区建设媒体聚焦!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跳过APP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案
4月25日 下午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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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关村论坛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

4月25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24中关村论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在中关村国际创新中心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论坛上发布了《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中英文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中英文版)本次论坛以“数智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给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数据是数智时代最活跃的要素,也是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引擎。数据无形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一方面激发了创新创造,另一方面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此次发布白皮书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新挑战和新需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服务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4月25日 下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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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知识产权护航世界一流科创园区建设

“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是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园区作为集聚创新主体、汇聚创新要素、释放创新政策的载体,其内涵和功能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高水平打造一批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对于科技自立自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为助力北京在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同时,配套建设一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创新创造可持续发展,4月23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办,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支持的“汇聚法治之力
4月24日 下午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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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修改重点条文有哪些?(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权威解读。本专栏对相关解读进行收录,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条文】第一百二十二条
4月23日 下午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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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引领创新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的使命与担当

“芒果TV”起诉“拦精灵”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胜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月22日 下午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