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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直接侵权?智能音箱:然而我并没有存储音频…… | 《警法在线》

知产北京
2024-09-13

编者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夏旭和法官助理王惠庭受北京新闻广播邀请,做客《警法在线》栏目,围绕一起智能音箱涉及侵权的案件,就仅提供链接服务是否属于直接侵权等问题进行普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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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为音频文字版↓

主持人:今天请到两位来说一说一款智能音箱涉及侵权的案件。有请法官助理王惠庭介绍下案情。

王惠庭:本案原告是一个有声小说制作公司,原告在使用涉案的小度音箱时,发现小度音箱播放了自己公司的有声小说,原告主张涉案的有声小说直接存储于小度音箱的运营主体即本案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服务器上,因此认为被告构成直接侵权。被告辩称涉案的有声小说来自第三方网站,小度App是通过开放的API接口来链接涉案的小说,而被告仅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并没有存储涉案有声小说,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


主持人:用户是不是必须下载小度App才能跟音箱进行人机交互?比如要播放涉案的有声小说,用户应该如何操作才能让智能音箱播放该小说?

夏旭:用户需要下载一个App,然后可以在App上手动搜索涉案小说,也可以发出语音指令。随着AI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语音进行交互,我给智能音箱一个语音指令,它能够自动地根据语音指令搜索获得音频。本案原告在小度App上搜索到涉案小说并进行了播放,但是播放页面还停留在小度App上,并没有跳转到第三方页面。所以原告据此主张,涉案小说音频存储在被告服务器上,被告是直接侵权。


主持人:那么原告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百度网讯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要求赔钱还是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删除涉案有声书?是否需要赔礼道歉等等。

夏旭:因为原告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直接侵权,所以它要求百度网讯公司第一要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第二是赔偿十万多元的损失。


主持人:百度认为自己是不构成直接侵权的,在小度App上点开涉案有声小说,不会跳转到别的页面上,直接在小度App上操作就可以了。那么一审法院怎么判的呢?

夏旭: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搜索得到的结果直接可以在小度App上播放,只有“第三方平台”的文字,并没有跳转,这样不能证明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所以认为直接侵权是成立的,支持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二审是百度网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的?百度网讯公司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夏旭:是的。百度网讯公司认为自己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虽然App页面并没有跳转,但是从现在技术发展的角度出发,在App上进行页面跳转既不现实也不便捷。大部分市面上的App已经不再做跳转的展现了,因此不能仅凭跳转不跳转认定是否属于链接服务。


百度网讯公司通过一种叫做API接口的技术,简单说就是它提供一个智能服务平台,其他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商可以在这个智能服务平台上注册,注册后相当于同意向百度开放一个API接口,开放接口之后,百度可以根据用户的指令与第三方平台建立一个链接,用户就可以直接从第三方平台获取所需内容。相当于给你一把钥匙,拿着钥匙就可以直接开门了,但是你依然不是这家的主人。随着技术的发展,跳转技术一般不会在应用软件中普遍应用了。


主持人:二审时,百度网讯公司是不是提出了一些证据?

夏旭:对,百度网讯公司提交了很多证据,如用户协议、智能平台系统的协议,在这个协议中,百度网讯公司会告知用户及服务商,技术服务会提供第三方的一些内容,履行了告知义务。最重要的是百度网讯公司提供了后台日志数据,包括涉案音频的后台数据,也包括其他音频的后台数据,而且它还提交了一个鉴定结论。


主持人:什么鉴定结论?

夏旭:一是通过类比模拟的方式对其他类似音频的播放过程进行后台日志的查看。因为原告还公证了很多个链接,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对这些公证链接进行了网络端口的监测。经过这两种方式进行鉴定,得出了小度音箱的服务器与小度音箱之间只传输了指定音频的链接地址,并没有传输音频本身,小度音箱是通过链接地址向特定域名发出请求才播放涉案有声小说的结论。


主持人:那么百度网讯公司提交了这么多证据和鉴定结论,试图说明什么问题?

夏旭:百度网讯公司想说明的是涉案音频并不来源于自己而是来源于第三方服务器,它自己只是一个通道,提供了链接服务。提供网络服务分为两种,内容服务和技术服务。内容服务简单来说就是直接提供内容本身,包括视频作品、文字作品等等。技术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技术,比如搜索链接技术,它不直接提供内容,它提供的是链接到相关内容的服务。所以前者内容服务是可以构成直接侵权的,而后者技术服务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法律来判断涉案公司是否有过错。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属于前者内容服务提供者,而百度抗辩自己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


主持人:二审是如何裁决和认定的?

夏旭:因为百度网讯公司提交了很多证据来证明自己属于技术服务提供者,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认为这些证据取证时间晚于涉案侵权公证的取证时间,百度网讯公司有修改其后台数据的可能性,因此不认可这些证据。所以对于这些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应当为其关于涉案音频并非存储于其服务器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举证的时间已必然晚于一审原告的取证时间,故对其证据不应仅以数据具有易修改性为由不予采信,而是应当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进行合理性的分析判断。


本案中,小度音箱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商业产品,它的运行模式已经相对固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百度网讯公司采取类比模拟的方式来证明其后台音频的播放路径,其实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能相互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百度网讯公司的举证责任完成的比较充分。而原告又没有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来反驳,所以在不能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最终支持了百度网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主持人:最后是什么结果呢?

夏旭:二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里我还想特别说明下,因为本案中,一审原告只是主张百度网讯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没有主张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因此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所以一审原告如果主张百度网讯公司构成间接侵权,法院将分析被告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进而判断其是否应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随着AI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内容提供者,也可能会成为技术使用者,无论是直接提供内容还是提供技术服务,我们都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来源: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

主持人:李雷

编辑: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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