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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解“法结”,更解“心结”

知产北京
2024-09-13


一纸判决是否一定是化解纠纷的最优方案?公平正义是否仅仅是简单的“走程序”?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质性化解一起商标许可合同矛盾纠纷,从一审阶段要求支付25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到双方同意以2万元达成调解,是什么让他们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厘清案件事实

  //  

该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合同,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全额支付使用费25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其关联公司出具虚假材料骗取被告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和服务合同,但原告与其关联公司均未提供任何服务,被告与原告关联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由外地法院判决解除,即使商标许可合同有效也应当然解除,遂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李蕾在庭前阅卷中发现,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未对被告提出的商标未注册、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抗辩理由进行事实查明和评述,而外地法院的生效判决并未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李蕾法官分别致电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细节,并询问能否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仍各执一词,均表示没有其他新证据需要提交,也都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


二审谈话时,李蕾法官围绕两份合同的签订和解除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为便于阅读,下文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简称为被告,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简称为原告)


法官

同一天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什么关系?

两份合同签订的过程是怎样的?

原告与被告主张的关联公司是何关系?

原告、关联公司与两份合同中出现的某服务公司又是何关系?

我公司是某服务公司的股东,但是和所谓的关联公司并无任何关系。

原告

法官

被告主张商标许可合同已经解除,是否向原告发送过解除通知?

没有。

被告

法官

被告主张欺诈,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提出过撤销合同?

没有。

被告


“法官,我是受害者,明明是他们诈骗,为什么会判我给钱?”


面对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声泪俱下,李蕾法官耐心安抚并询问:“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的经办人是谁?原告承诺许可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吗?你方所述的虚假材料是什么?”


被告这才拿出一份《商标授权委托书》,李蕾法官在充分核实相关书面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后发现,同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与服务合同这两份合同中,签约主体除被告相同外,两个合同相对方并不完全一致,虽然公司股权结构有关联但并不清晰,合同约定内容也较为简单。另外,涉案商标并非有效注册商标,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为注册商标。


二审谈话后,原告表示同意将本案25万元使用费减少为5万元,但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且自身经济状况困难,“一分钱都不可能给原告”。


本以为原告提出和解方案,案件调解解决看到一丝曙光,但被告坚决的态度似乎又将希望的大门关闭。


做实“司法为民”


“不能让双方就这样僵持下去。”


在沟通中,李蕾法官发现被告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没有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对于其上诉主张的欺诈、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法律概念以及行权方式问题了解并不深入。

我也没用那个商标啊,为什么我就要给钱!

被告


被告法定代表人“新官上任”,对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生效的后果等并不了解,因此倍感冤屈,不愿作出让步。


抓住了被告的症结所在,李蕾法官也开始“发力”。为了让被告更好地认清自身法律责任,李蕾法官将专业晦涩的法律知识用浅显易懂的方式细致讲解,并耐心安抚上诉人情绪。


我是刚当这个法定代表人,什么也不知道,怎么就要赔这么多钱,我很冤枉,我不可能给钱。

被告

法官

能理解你的困难,但是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代表公司,公司签订了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听完李蕾法官的解释后,态度有所缓和,表示会找律师进一步咨询。


此后,李蕾法官又认真审查了二审中被告提交的新证据《商标授权委托书》,发现该份证据虽未直接指向本案商标许可合同,但确与商标许可合同中涉及的商标使用场景有一定关联,被告有可能会以此误认为被许可使用的是注册商标。


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两份合同虽为关联合同但实则各自独立,较难认定两份合同同时解除。一般情况下,商标许可合同生效后,如无特别约定,即使被许可人不使用也应支付使用费。但考虑到上诉人缺乏法律意识、诉讼能力薄弱,是在认为合同已自动解除的情况下才没有提出解除商标许可合同,且上诉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签约时有理由相信所涉商标为注册商标,如果判决上诉人完全履行支付25万元使用费的义务会有失公平。


再次拨通被告的电话,被告又恢复了坚决不和解的态度,李蕾法官进一步向其解释了诉讼风险和被告上诉理由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被告面露难色:“法官,我太困难了,我没钱找律师,我要是有找律师的钱我就干脆给原告算了,我也不想一直这么拖着,但5万元肯定不行,我没有那么多钱。”李蕾法官耐心地告诉被告可以通过调解快速解决问题,一旦调解成功,诉讼费也会减半收取,原告将使用费从25万元降到5万元也表现出了诚意。


终于,被告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调解解决,随后,原告也表达了希望尽快化解纠纷、进行调解的意愿,同意这一解决方案。


就这样,在一通通的电话沟通下、在一次次的耐心劝导中,李蕾法官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释法析理、回应诉求,走进了当事人的心里。同样是需要支付许可使用费,不同的是这一次上诉人从愤懑不平到自愿付款,被上诉人也愿意做出让步减少数额,实现了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


签署调解协议时,双方一改之前的针锋相对,语气也变得缓和,均表示对本案调解解决的结果比较满意。


调解工作对于法官而言,有时比出具一纸判决书更为耗费时间和精力,李蕾法官对调解有着自己的心得,“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而言,调解的基础是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官拿到案件后,首先需要根据在案材料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再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各自认为的案件事实,从中发现争议焦点后让当事人进一步提交证据,继续查明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给当事人更多耐心和时间,才能真正化解他们心中的不满和不解。”


司法与民生紧密相连,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都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价。法律不是冰冷的武器,而是有温度的“护栏”,让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用释法说理消解当事人心中疑虑,既解“法结”更解“心结”,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审判第二庭

作者:李蕾、欧阳川子

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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