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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说信托:境外家族信托基本问题Q&A

大辉哥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根据诺亚财富联合清华大学发布的《2018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白皮书》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大幅上涨,已跃然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高净值家庭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家族财富管理需求。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重要金融工具,境外家族信托已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的关注。今天我们会就境外家族信托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解答,希望能够让大家对于境外家族信托(以下简称“信托”)有初步的了解。


Q:信托是一个法律实体吗?

信托本身并非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而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Trust Deed),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常见的信托结构如下图所示:

  • 委托人/设立人,即信托的发起人,信托财产的原所有权人;

  • 受托人,从委托人处获得财产,成为信托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为受益人之利益持有并审慎管理信托财产。

  • 保护人,受委托人任命监督受托人的活动,以使受托人的行为符合信托契约。通常由委托人本人,或委托人信任的第三人担任。

  • 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任何人,受托人将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及收益。


Q:信托可以实现什么目的?

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持有方式,其最基本的职能和目的就是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

资产隔离保护作用。信托的基石是在法律关系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转让,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存在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因而理论上,无论委托人发生任何变故,诸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债权人追索或法律政策环境变化等,信托财产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在实践中想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还依赖于信托在设立及执行过程的精心设计与安排,避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沦为空谈,否则信托亦有可能遭遇法院的“击穿”,被认定为虚假信托(Sham Trust),无法达到信托设立之时所想要达到的目的。


长期财富传承作用。得益于信托长达百年甚至永续的存续期限及信托契约的灵活性,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在信托契约中体现其对财富传承的设想和意志,设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件。此外,不同于遗嘱执行时的公开性,信托可以实现隐蔽的财产分配,在受益人达成获益条件前,外界(甚至包括受益人本人)无从得知财富的分配安排,且受益人之间也无需相互知晓对方的收益分配情况,从而避免了继承人之间因争夺财富引起纠纷。

除上述职能和目的外,我们经常会被问到,信托是否可以实现避税节税的目的?或许,由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使得信托财产在被真正分配给受益人之前,可以通过信托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税收递延的效果,并为税务筹划创造了空间。但是信托的本质只是一种财富的持有方式,并不是单纯为了避税而发明的法律工具,不能简单地把信托和避税划上等号。


Q:哪些资产可以被放入信托?

理论上,所有类型的资产均可以被转移至信托,包括金融产品、公司股票、房地产、飞机、游艇、艺术品等等。但实践中,不同类型的信托服务机构对可放入信托的资产要求不同:一般私人银行要求较为严格,通常只接受存放于该银行的现金、债券和上市公司股票等,而独立信托公司则可接受绝大部分类型的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国高净值客户而言,可放入信托的资产仅限于在境外合法取得的资产,目前国内的资产包括中国公司的股权、房产等都较难为境外信托机构所接受。


Q:资产放入信托后,委托人对于资产是否还享有任何权利?





如果是全权信托(Full DiscretionaryTrust),则受托人只要基于受益人的整体利益,即可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财产的管理运作等,委托人不参与任何决策,其意见仅会被予以参考;


如果是保留权利信托(Reserved Power Trust),则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约定,保留一定权利且同时限制受托人权利,例如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受托人的委任和罢免、受益人的增加和排除等权利,或要求受托人在行使职责前必须征得委托人和/或保护人的事先书面同意等。更甚者,委托人可以通过设立可撤销信托,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利。

权利保留的设计会影响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权利保留越多,资产隔离效果越弱,信托架构被击破的可能性就越大,二者为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在信托实践中是否保留权利,保留权利的范围以及如何保留,需要综合考量保留这些权利的影响以及客户的需求作出最终设计和平衡。


Q:该如何选择受托人?

受托人在不同法域下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私人银行和独立信托公司是较常见的两类选择:

私人银行。通常私人银行的规模较大,财富管理方面的历史更加悠久,在声誉和全球化服务上更显优势。但私人银行设立信托的门槛较高,例如接受的资产类型严格、客户审核程序复杂,且管理费用也较高;


独立信托公司。相较于私人银行,独立信托公司在历史及声誉度方便会稍显劣势,但其服务更加灵活,例如其可接受的资产范围更广,信托条款设计更灵活,且管理费用比银行低。

委托人需要依据其自身的资产规模、风险偏好,结合受托人的服务质量、特点、报价以及所持信托牌照所指向的信托设立地等多方面因素,选择合适的受托人。


Q:信托设立在哪里比较好?

委托人在选择信托设立地点时,应综合考虑设立地在国际中的声誉和地位、政治环境的稳定程度、信托法律的健全程度、对于信托存续期限的要求及信托管理的便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目前较为常见的离岸信托设立地包括泽西岛、根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香港等。这些常见的设立地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了解设立地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综合选择适合的信托设立地。

以上仅是我们对于境外家族信托一些基本问题的简单介绍,其多样性和复杂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欢迎各位持续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以获得我们后续推出的更多细节性分析。感谢关注,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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