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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辉观点 | NFT平台运营主要合规问题

世辉观点 世辉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NFT平台运营的主要合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作者:世辉律师事务所 | 李慧 | 路志鹏


1艺术品经营备案


艺术品经营备案:NFT平台中所销售的大部分数字收藏品都可归属于艺术品,需进行艺术品经营备案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如违反前述规定,可能面临被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NFT平台中知识产权需合规


NFT平台中知识产权需合规,避免内容侵权。NFT平台中由用户上传的作品构成侵权时,若NFT平台对于该侵权行为应知或明知,则存在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 NFT平台运营中应避免 NFT产品存在内容侵权的相关风险。如NFT平台中由用户上传的作品构成侵权时,若NFT平台对于该侵权行为应知或明知,则存在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如NFT平台未来拟开发经营性的网站、和/或移动应用软件,通过该等网站或移动应用软件提供信息服务,则需申请ICP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二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如有违反未按时取得许可的,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或应用软件。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5信息服务业务(ICP)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外资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且如有外资成份,则需要到国家级工信部申请ICP证,而不能再在省级申请。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如NFT平台拟通过网络从事交易平台活动、撮合服务,则需取得EDI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二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如有违反未按时取得许可的,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或应用软件。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外资限制:如有外资成份,则需要到国家级工信部申请EDI证,而不能再在省级申请。


5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若拟在NFT平台上向公众提供的数字收藏品涉及音频节目,则可能构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同时,如违反前述规定,将面临被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被罚款、吊销执照相关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项禁止外资。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NFT平台通过互联网发行网络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同时,如违反前述规定,将面临被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被罚款、吊销执照相关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项禁止外资。


7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NFT平台无论是向公众提供原创数字化作品还是与现实已出版的作品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均可能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如违反前述规定,将面临责令关闭、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的处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项禁止外资。


8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如NFT平台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则应当完成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如有违反前述要求的,将面临警告、限期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9禁止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数字收藏品


如NFT平台包括二级交易的,则本项风险可能更大。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即“《九四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即“《237号文》”)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监管部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的使用,NFT平台上通过虚拟货币购买数字收藏品的行为被严格禁止。


10禁止利用数字收藏品本身进行融资


如NFT平台包括二级交易的,则本项风险可能更大。


根据《九四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237号文》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NFT平台中的同一数字收藏品(NFT)被拆分为多个版本(各个版本间仅具有细微区别)发行,则此类NFT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实质上构成“虚拟货币”,属于通过虚似货币公开融资的非法活动。


11禁止未经政府批准的“交易所”行为,避免数字收藏品的炒作行为


如NFT平台包括二级交易的,则本项风险可能更大。


根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简称“《清理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规定,“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在《清理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中,监管部门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将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但实质从事交易所业务的场所亦纳入了监管和清理范围。《清理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


❒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NFT平台中应避免数字收藏品的炒作行为,同时,如开放NFT产品的二级交易,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交易所”业务。


12禁止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代收代付行为


如NFT平台包括二级交易的,则本项风险可能更大。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即“二清”行为),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规定,监管部门对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主要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即银行卡收单业务和网络支付业务。网络支付业务模式包括:(1)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2)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如违反前述规定,则面临责令终止支付业务及罚款;如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NFT平台自身存在代收代付行为的,则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存在“二清”风险。如NFT平台存在相关第三方代收代付相关需要的,则建议与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


13禁止非法集资,避免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如NFT平台包括二级交易的,则本项风险可能更大。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七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若构成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 NFT发行的过程中, 如满足 “1、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 ”,“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四要件的情况下,构成“非法集资”。


14禁止洗钱,避免存在洗钱嫌疑


如NFT平台包括二级交易的,则本项风险可能更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目前,市场上的 NFT交易一定程度上使用户实际可通过 NFT交易完成资金流转,具备实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如 NFT交易中采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 或交易过程中“匿名化”的情形,将为监控客户身份信息、追踪资金流向带来实际阻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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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 合伙人
lih@shihuilaw.com

李慧律师在私募基金设立、资产管理、VC/PE、收购兼并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已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融资、收购及资本市场等相关法律服务,及为数十家机构提供境内外私募基金设立和融资服务。

李律师承办的京东数科分拆重组、及京东数科融资项目曾分别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商法》评为2017年度及2018年度杰出交易,李律师曾被评为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的律师新星,是Accurate Media旗下专业评级机构DAWKINS公布的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上榜律师,是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的2021年度、2022年度重点推荐律师,是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律师,是《商法》2022年度“中国业务法律新星”。


路志鹏 律师
luzp@shihuilaw.com

路志鹏律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设立、区块链和企业合规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领域,曾为五矿鑫扬、中再资本、长城资本、中军投资、番茄资本、雪球科技等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私募基金设立领域,曾为厚朴美元基金设立,比特小鹿美元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在区块链领域,曾为比特小鹿、Bitgeek提供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领域,曾为中慧生物、番茄口袋、中电数据等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路志鹏律师在中国境内外企业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领域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已为数十家知名海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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