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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已售房屋又抵押 合同诈骗获刑罚

忠县法院 2024-02-03

为骗取钱财,竟在房屋已出售的情形下,利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空档,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骗取借款24.5万元。近日,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将房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交给王某,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周某为骗取钱财,满足日常挥霍,谎称原产权证遗失,申请补办,并在隐瞒涉案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通过出示补办的产权证等方式骗取张某信任,虚构借款用途,与张某签订《协议》,通过抵押房屋方式借款24.5万元。后上述款项被周某用于赌博、偿还赌债等开支。


裁判结果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24.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周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既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法官提示,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如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卖房者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善意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买房者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交易安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图片来自网络)


审核:陈   令

文字:廖   军 杨   伟

编辑:荣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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