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安全有序恢复服务的通知(附全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疫情
防控工作安全有序恢复服务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民电〔202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恢复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恢复开放养老机构服务
各地要坚持将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确保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分区、分类、稳妥、有序原则,安排指导养老机构逐步恢复服务。养老机构在全面恢复服务之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常态化防控方案,开展全覆盖消杀,具备必要的防控条件,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实地查验评估,对符合全面恢复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报请当地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后开放服务。
二、切实做好安全返岗入院工作
针对近期出现无症状感染者的新情况,为排查隐患,防止疫情反弹,全省低风险县(市、区)养老机构接收来自本区域或其它低风险区域的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岗复工人员,必须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人员,可直接进入机构;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低风险县(市、区)养老机构接收来自中高风险区域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岗复工人员,经核酸检测后仍需进行14天医学隔离观察。
鉴于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各养老机构均需选定机构内独立楼栋或相对独立区域作为入院后观察区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返岗复工人员、新接收工作人员进入机构后,均需在机构观察区域内居住满14天,无《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等禁止情形的,方可返回老年人集中生活区。
三、调整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措施
各地要继续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内部防护要求和应急管理、值班报告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出入管理,工作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外出,物资采购实行外部配送、门外消毒。养老机构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本着为老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妥善安排工作人员轮岗轮休。上岗人员要吃住在机构内,居家轮休人员要签订承诺书,严格落实防护要求,减少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每天向机构上报体温检测结果和行动轨迹。对新招收工作人员要组织好疫情防控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护能力。继续提倡亲属同老人通过视频、电话方式联系,确需到养老机构探视到访的家属,应按照“限定时间(预约等方式)、限定人数、限定路线、限定区域(不进入生活区)”等要求进行。
四、持续抓好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安全承诺,完善安全管理方案,对返岗和新接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管控,加强消防安全,坚决消除酒精等防控物资使用管理中的火灾安全隐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加强在院老人和工作人员心理疏导,缓解紧张情绪,防止出现心理、精神问题。
五、严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联防联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与恢复服务工作方案,继续严格落实责任分包制度。养老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因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员返岗入职带来新的传播风险和隐患。各地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民电〔2020〕52号)
河南省民政厅
2020年4月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
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及区域联防联控部署,将应急措施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有力有序推动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积极破解难点堵点,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
要明确拟恢复对外服务的养老机构防控条件,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前提下,优先安排老年人返院、刚需老年人入住和工作人员返岗复工。低风险地区要恢复养老服务秩序,保障养老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
加大对无症状感染者管理工作力度,做好对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复工人员核酸检测,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要及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因地制宜调整养老机构人员进出管理措施。
要坚守底线,继续严防外部感染源输入。老年人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养老机构:(1) 15天内曾接触入境回国人员; (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 (3)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4)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确需到养老机构探视到访的家属,应按照“限定时间(预约等方式)、限定人数、限定路线、限定区域(不进入生活区)"等要求进行。
低风险地区养老机构接收本区域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可不再要求14天医学隔离观察,但要采取“先预约,再入住”、加强健康和旅行信息排查等管理措施。
中高风险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接收本区域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应经14天医学隔离观察和相关医学检查正常;点对点接收低风险地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可不要求14天医学隔离观察。
三、继续执行养老机构内部防控要求。
出入管理防控措施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外,养老机构内部防控仍按《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严格落实。
要积极做好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精神慰藉,鼓励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继续提倡家属同老年人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心理关爱。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养老机构主体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的同时,仍要全面压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责任,坚决防止因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员返岗入职带来新的传播风险和隐患。
要总结前期经验,完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新进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让工作人员知晓最新防控规定和要求。
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 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养老运营消消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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