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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长护险再出新政策,这次调整事关养老运营收入,值得负责人看看!(附政策全文)

重点变化:

1. 保基本进一步突出:
对象明确是要“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
2. 筹资主体的未来方向:
“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想想日本介护保险资金一半来源于政府财政,还是觉得中国企业可怜…以后要六险一金了。

两大要点:

一是范围大大缩小,要经医疗康复机构诊疗,持续失能六个月以上,经评估重度失能才开报销70%左右;

二是资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各承担一半。以后真落实了就是要缴六险一金了。



关于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6日至5月1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地址:dybzszqyj@nhsa.gov.cn

寄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收,邮编:100830。请信函左下角注明“长期护理保险”字样。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战略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政策

(四)参保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衡量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调整待遇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七)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合同中约定。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创新技术应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组织实施

(十)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省1个试点城市,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继续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其中重点联系省份不再新增试点城市。其他省份每省新增1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新增试点城市(名单附后)应按照本意见制定地方试点文件,并于2020年X月前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申报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试点。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城市要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新增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医保局批准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后,按时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地区,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国家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上下信息沟通机制,按时汇总、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进展等。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对试点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评估总结,做好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建立健全协作咨询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各地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创新宣传方式,增强舆论引导针对性。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一、原试点城市

河北省承德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

浙江省宁波市

安徽省安庆市

江西省上饶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荆门市

广东省广州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吉林和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已开展试点的城市

二、新增试点城市

北京市石景山区

天津市

山西省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盘锦市

福建省福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

湖南省湘潭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汉中市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附: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2016〕80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 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任务和基本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三)试点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四)主要任务。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政策


  (五)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六)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七)资金筹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八)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


  (十一)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配套措施


  (十二)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应由已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十三)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十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探索老年护理补贴制度,保障特定贫困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六、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领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从2016年起确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名单附后)。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工作力量配备,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周密计划部署,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新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确保年内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继续完善政策。


  (十六)工作机制。试点原则上以地市为单位整体实施。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简报、情况专报、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流地方探索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试点地区应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部里定期组织督导调研,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建立协作咨询机制,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成立专家团队等协作平台,组织和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试点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河北省承德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

  浙江省宁波市

  安徽省安庆市

  江西省上饶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荆门市

  广东省广州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运营消消乐综合整理 (转载请把来源信息全部加上,否则将视为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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