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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又一地宣布: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可以评职称!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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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记者5月7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新设立养老护理专业,标志着我区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可以正式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据悉,目前我区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审范围主要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等单位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副高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养老护理师、主管养老护理师、副主任养老护理师


自治区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加快筹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专家库,尽快启动全区养老护理专业职称申报工作,争取年内评出首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称。同时,针对新制定的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在3至5年内逐步扩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范围,将中、初级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县(区)一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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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全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4〕11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各评审委员会,各自主评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1.加快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针对现行条件评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进行集中修订。建立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一整套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担当履职和敢于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成熟一批、审核实施一批的思路,5月份,完成第一批修订审核工作。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修订审核工作全部于8月底前完成。

2.开展新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制定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养老护理、规划等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以鲜明的人才评价导向,促进新职业人才队伍提质扩面。

3.完善特殊岗位专技人员职称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实行分类评价。各高校和职业院校要制定适应本校思政工作与教育管理特点的辅导员、思政课教师、行政人员、行政与教学“双跨”人员等职称评审条件,实行“自定标准、比例单列”;教育厅要结合实际,制定教研、教辅、特殊教育、中小学特殊岗位人员的职称评审标准与评审条件;自治区卫健委、教育厅要拓宽思路,研究完善“凡晋必下”的具体条件。以上完成后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施行。

(二)持续完善职称评审体系

1.启动6个新设专业职称评审。新设专业于今年5月底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6月上旬启动职称评审工作。全区养老护理专业评审,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评审,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工程系列数字技术工程专业评审,由自治区通信学会负责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药学(非临床单位)专业评审,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专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葡萄酒专业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2.规范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围绕“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需求和人才发展需要,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结合实际对不再适应行业发展的职称评审专业进行认真梳理剔除,对不规范的职称评审专业予以调整、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5月10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新调整的专业目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3.大力支持“三区建设”。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完善和用好基层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根据我区专技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适度向教育、科技、卫生、农业、数字、环保、安全、交通物流、新经济新业态等领域倾斜,向企业倾斜,向柔性引进人才与“组团式”帮扶人员倾斜。做好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对为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推荐,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持续扩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范围

1.实行企业职称评审试点。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民营企业作为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在明确评审对象和专业范围的基础上,指导组建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

2.扩大评审权限下放范围。在卫健、教育部门继续扩大职称评审权限,将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评审权限下放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高职系列正副高评审权限下放至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实行自主评审。

3.支持自治区重大决策、重点产业。支持宁夏高等研究院和六盘山实验室、贺兰山实验室开展自然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对现代化工、轻工纺织、新材料专业分别开展专项评审,实行“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人才精准评审。推动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

(四)落实重点领域人才倾斜政策

1.加大民企职称倾斜力度。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十条倾斜措施》,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人社部门开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窗口,提供职称评审政策查询、咨询等服务,为民营企业符合破格人员提供职称申报建议书,畅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道,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印发。


2.开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评审代理服务。各市、县(区)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塞上江南人才温馨服务站”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职称申报代理业务,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职称晋升需求,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专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情况,指导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落实好援外医疗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管理,促进卫生专业全面发展,列入自治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名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职称评审倾斜政策的截止时间调整为2027年。

二、严格规范评审申报工作

(一)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2024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表》(见附件1),抓紧制定职称评审计划,形成评审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开展评审。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及时到“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开通职称网上申报通道(http://222.75.70.73:8001/zcps/,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组织网上申报,并于5月底前完成申报。所有申报人员须登录职称评审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按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完成网上职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严格评审岗位结构比例。对全员岗位管理、专业人才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须严格按照不超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120%申报评审,其中中小学教师和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严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评审,已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含正高和副高)少于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120%的可申报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人数已超出岗位职数120%的单位,采取“退二进一”(退出人员为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方式择优推荐申报,逐步控制到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做出突出贡献、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人社部、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申报职称。申报过程中,申报事业单位须如实填报《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附件2),详细填写年度所有申报人员信息,各评审单位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评审。

(三)深化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职称改革精神和自治区党委部署,扎实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4年工作要点》,科学把握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职称改革、评价工作系统性、科学性、复杂性、风险性的认识,拓展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制定出台《关于推动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调研与吸收借鉴外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方式,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发展,以改革的动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潜力。

(四)推动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减负”。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专业课、公需课学时不少90学时,专业课、公需课由个人选学,学时学满即可。结合我区实际,公需课学时由每年30学时调整为18学时,不收取任何网上学习费用。同时加强与教育、卫健、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尽量减少专业课与公需课内容和课程的重复设置,减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负担。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一)加强专家管理。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5月份启动宁夏职称(含人才)评审专家库调整完善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各系列(专业)组织评审单位进行新一轮专家库调整备案工作,在广泛遴选基础上,新补充各行业专家入库,并对现有已入库专家进行复审、调整、完善信息。调整后的专家库应于开展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向自治区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并取得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须从已备案专家库中抽取,抽取同一单位(含下属单位)专家数不得超过每次评审会专家总数的1/3,同一小组不得高于1/3,且与上年度出席评审会专家调整人数不得低于1/3。今年起,实行职称评审专家差额抽取。次日组织评审的,在评审前12小时内抽取;当日组织评审的,在评审前4小时内抽取;预抽取人数按实际所需人数的1/3—4执行。


(二)强化资格审核。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核查聘任文件或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企业、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因核查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应核查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等。加大对申报人职称信息、业绩材料、论文论著弄虚作假的核查和打击力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的人员,应向用人单位进行通报,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相关单位与个人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移交相关情况。

(三)严肃评审纪律。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作为人事管理、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德、能、勤、绩、廉考核与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防范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增强透明度,扩大知情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核查,杜绝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做好正面宣传。各组评单位要主动沟通协调人社部门把关审核有关事项,及时了解掌握和宣传职称评审工作的最新政策和要求,在社会面树立职评工作权威和良好形象。要各负其责,主动对接用人单位,传达评审工作相关部署要求,做好政策和业务阐释,做好疑难事项解读,指导用人单位发挥好第一关口作用。要主动对接申报人员,采取集中宣讲、一对一辅导、点对点提示等多种方式,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全程关注申报情况,推动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2024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计划表

2.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备案登记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可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或 点击以下链接:

http://hrss.nx.gov.cn/xxgk/zcj/zcfg/tfwj/202404/t20240428_4525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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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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