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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智库 |系列三:经济性裁员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胡佳伟 企业法智库
2024-08-28


视频/文:胡佳伟律师


上一期笔者分享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今天笔者来分享经济性裁员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是: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我认为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


一、如果仅仅提前30日是不现实的。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是需要时间的,法律不允许“走过场”,如果认真“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可能要持续更长的时间。


二、不能仅仅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也就是说,可以单独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意见;也可以单独选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全体职工的意见。


但是,不能只向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如果企业这样做了,可能会被定义程序违法。


三、要对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进行回复。

在上面第一点我讲了,法律不允许“走过场”,企业不能象征性的说情况,听意见。法律规定企业要详细说明情况,要仔细听取意见,而且,如果有不同意见,企业可能要修改裁员方案。


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能变审批。

实践中各个省、市要求不一样,可能是向当地市,或者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也可能是等待,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内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批。所以还是需要关注当地政策,具体对待。


今天分享了经济性裁员企业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下一期分享经济性裁员中企业应该优先留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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