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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企业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 攻略在此!

2017-06-25 Jack Zhu 安保保安安防

  商标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贯穿安保企业的整个发展历程。由于安保市场竞争日渐加剧,低价竞争只会造成恶性循环,品牌的价值日益凸显。安保公司唯有打造出自己的著名商标,才能提高品牌美誉度,获得抢占国内外市场的利剑,提高企业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就像是企业的名片,在经营和商务的各个方面,都是企业最直接、最具有代表性的象征。但是企业名称只能得到等级性区域内保护,而商标能受到的保护范围则更广,能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可见,将保安服务公司名称融入商标当中好处多多。
  那么问题来了:可否直接将安保公司名称注册为商标?如何注册?直接用完整的公司名称最省事?加上企业的LOGO会不会更好?安保公司完整名称太长不美观不易识记,用简称可以吗?某某保安集团看起来很霸气,我也把集团注册商标行么?下面一个商标为例,来介绍用保安服务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的精髓要略。

   “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申请了的第19875988号“”商标,该商标有图、有文字,文字中还包含了“新疆”等地名,内容丰富,还挺有设计感,啥都有了,好像Hin有把握的感觉!

然并卵!该商标最终被以“商标含有县级以上企业名称”(即《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地名条款)为由被驳回!

  为何会这样?商标注册没有那么简单,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作出更加细化的调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商评委《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有相关规定:

  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商标局和商评委对待这些问题的基本处理规则是以下四点:
  1、有显著性图形+完整企业名称,可正常审查。
  2、有显著性图形+不完整企业名称,视情况用地名或误认驳回。
  3、仅有不完整企业名称,视情况用地名或误认驳回。
  4、仅有企业名称全称,用缺乏显著性驳回。

  除上述四点外,《商标审查标准》还有一条例外规定:“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因此,即使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全称有所区别,也就是例如“不完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某些字眼与完整企业名称不一致”等情况,如果不包含县级以上地名,也不会导致误认,就可以在排除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获准注册。

  再将“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变换不同形式提交申请,看会有什么结果:

  如果商标中文字部分采用的不完整安保企业名称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但是该商标所有人三年内未经营商标第45大类相关业务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无第45类项目,那么可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撤销后即可申请注册。另外因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特许经营,即使第45类商标已被注册,也可直接申请注册在经营所在地使用该商标。

总结

  如果将安保企业全称加上显著性图形,可以被正常审查。
  如果将安保企业名称一字不落地直接注册为纯文字商标,肯定是行不通的。
  如果商标中文字部分采用的是不完整的安保企业名称,要注意该名称是不是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果含有地名文字,会被以地名条款所驳回;如果并不含地名文字也不会导致误认,建议安保企业最好在文字基础上加上显著性图形部分,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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