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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危局、误读与突围

思想火炬 2020-09-19


本公众号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和北京习风堂联合打造的“凝聚正能量、传播好思想”官微,以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国家主流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为己任,致力于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

编者按: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微时代”“移动互联时代”“信息网络化时代”“自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多年来,我们面临史无前例的网络治理难题以及认识不到位、应对相对乏力的危局,致使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的确很不稳固,甚至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存在旁落的危险。为了加强新媒体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需要破除并拒斥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五个认识误区,即“网络价值中立论”、“网络自由论”以及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伪命题论”、“附属论”、“唯技术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实现“突围”的基本进路,即从理念重构、制度建设、机制构建等三方面切入,从而切实提升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功能,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步入新的境界。

当今时代已然步入“人人拥有麦克风”“人人皆为记者”的具有交互性、自主性的自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由此,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成为行使其提升我国意识形态功能、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突出重点,同时也是我党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关乎国家安全、政权稳定和社会和谐。习近平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1]这句话,清楚地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之于中共执政、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当前加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的危局,破除并拒斥对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误读,并提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破局突围的基本进路。

一、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遭遇空前的挑战

作为一种先进的传播技术,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交互性、无中心性、开放性、超容量等特征,在促进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扩大和促进了地区间、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增强意识形态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等。同时,在自媒体时代,网络发展对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空前挑战和强烈冲击,已然成为我们意识形态建设的新课题。习近平指出:“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我看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人在哪儿重点就应该在哪儿。” [2] 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谋求网络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三权”(即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从而彰显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影响力和魅力。试想,如果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防御能力不迅速大幅提高,意识形态建设的预定目标势必难以完成,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势必将会受到威胁。概言之,近年来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中主要面临三大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媒体出现了集中化和公司化趋势,当前6家大公司就已经控制了超过90%的美国媒体,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一家以上的重要媒体,每一家媒体无论在哪一个大企业中至少有一家公司,而且这些大的跨国公司相互参股,使美国媒体更具有国际化色彩。另外,《2008全球智库报告》显示,在全球5465家智库中,1777家在美国,比智库十强国家中的其他九国的总和还要多,美国媒体在财团、政府和智库的支持下,较之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有强烈的话语优势。同时,研究统计显示:“美国有2.8亿受众,服务于这些受众的是1468份日报、6000份杂志、10000座广播电台、2700个无线和有线电视台,以及2600个图书出版公司。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小型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媒体。” [4] 另外,美国也同时抢占了新媒体的主动权,“当前全球网络空间秩序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80%以上的网上信息和95%以上的服务信息都是由美国提供的。美国独取国际互联网信息流量的67%以上,而中国只占整个互联网的信息输入量的0.1%、输出量的0.05%,美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网络信息宗主国’。”[5]

其二,从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看,由于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多元多样多变,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舆论场的影响力引导力存在被“边缘化”、“弱化”、“淡出”的情况。英国学者汤普森是媒体研究的重量级人物,此君在此领域耕耘已久,多有学术建树与洞见。他曾经写道:“现代国家的机构,以及占据现代社会中通称为政治空间的无数其他组织(政党、压力集团等),都是极其重要的权力与统治的场所;但它们不是唯一的场所,甚至也不一定是大多数时间大多数人的最重要场所。对大多数人来说,对他们产生影响的最直接的权力与统治关系是那些作为他们日常生活典型社会背景的场所:家庭,工作地点,教室,同业团体。在这些场所中,个人花费大部分时间,采取行动与互动,谈话与倾听,追求自己的目标并听从他人的目标。” [6] 所以,他认为:“研究意识形态时,对日常生活背景的关注与对狭义政治领域的具体机构的关注并重。”[6] 反顾当下,以移动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种新兴媒体蓬勃发展,并且呈现出“集成化”、“社交化”、“碎片化”等新的传播特征,吸引着广大网民,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对人们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重构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习近平指出:“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基本不看主流媒体,大部分信息都从网上获取。必须正视这个事实,加大力量投入,尽快掌握这个舆论战场上的主动权,不能被边缘化了。”[2]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发展,给网络舆情管理、给主流意识形态治理、给话语权的维护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系数。网络信息具有瞬时化、表面化、个性化、情绪化、全球化、碎片化等特征,冲击了意识形态的认知体系与理性思维;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甚至是质疑和反对意见,良莠丛生、泥沙俱下,势必挤压了主流声音的传播空间。当前网络舆论场上,由于自媒体、新媒体的介入,多向度、交互式、立体化的形式对于社会事件的“风暴式讨论”,导致传统媒体及其传播的主流意识形态影响力呈现为“悄然褪色”式的显著弱化。例如,在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排名Top20中,官方媒体中仅有“央视新闻”、“央视财经”和“人民网”上榜。总体来看,由于主流媒体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相对较小、影响力相对较弱,已经成为新媒体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中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其三,从主流意识形态的应对看,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领域世界化、主体多元化和形式多样化,主流意识形态的应对有些力不从心。首先,这种斗争的领域世界化,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开放性规则,信息流通的迅捷性使得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关闭网络,使得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斗争具有了国际性。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仅仅为了意识形态治理好控制,而随意随意断网;另一方面,网络的运行又带来了信息流通的即时性,使得意识形态斗争难以囿于一隅。还有,当国内事件一旦传到网上,就可能逐步或者迅速放大,扩散至全球,成为数亿人瞩目的爆炸性国际事件,从而使意见表达全球化,国内国际势力很容易里应外合,一唱一和,联为一体。所以,以“电子时代的代言人”麦克卢汉提出了“媒介即讯息”的思想。其次,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发展,中国社会日益转型为多元社会结构,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日益分化,使网上意识形态斗争的参与力量数量巨大,形形色色、良莠不齐,其中有国际反华势力及其“走卒”“走狗”,又有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动作为,还有社会民众的自发参与。最后,网络的开放、匿名、即时、交互特征,使得网络意识形态斗争的形式多样化。各种意识形态主体都已经认识到,网络民心是一种巨大的政治文化资源,从而将网络作为宣传自己观点的“跑马场”,展开了争夺人心的“角逐赛”。哈贝马斯写道:“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7]在话语表现形式方面,既有基于理论的理性探讨、学理辩论,又有充满戾气的谩骂攻讦、人身攻击。基于上述原因,主流意识形态的应对确实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二、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五大认识误区

实际上,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化远不只是一股经济-科技浪潮。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事实上,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像,总是在客观上受到历史状况的限制,在主观上受到得出该映像的人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的限制。” [8] 对互联网来说亦是如此。网络化必然造就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思想映像”,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新要求。所以,我们必须把“互联网”不是既定的“事实”来描述,而是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对象”来批判,才可能达到对它的比较全面、科学的认识。为此,当务之急是解放思想,从观念上破除和拒斥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中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

1、“网络价值中立论”。这一问题关乎网络的本体论理解问题,是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首先需要澄明的前提性问题。汤普森认为,专家们思考意识形态的角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倾向于对大众传播的性质和影响采取比较模糊的看法。他们不把大众传播的发展看成现代社会中出现的一种社会控制的新机制,统治集团的思想可以通过这种机制得到宣传和扩散,通过它来操纵和控制从属集团的认识。意识形态被视为一种‘社会黏合剂’,而大众传播则被看作一种涂抹黏胶的特别有效的机制。”[6]这里的网络“价值中立论”认为,网络属于一个虚拟信息空间,如同任何自然空间一样,只是为人类活动提供了一个“框架”、“平台”,因而在此意义上,它是“价值无涉”的、“去意识形态化”的。这种对于网络的认识并非毫无道理,准确地说,它属于具有深刻的“片面性”的一种理解。从方法论层面来说,它显然是以抽象的形而上学的眼光来审视网络的。实际上,从存在论角度看,从网络本身的社会存在或现实存在形式来看,网络并非仅仅是海量信息的展览场,更是话语空间或权力空间,其中负载着各种各样的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等。退一步说,即使网络是所谓“价值中立”的信息空间,这种信息出现的前提都是具有意识形态预设的,在如何选择信息,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传播什么,不传播什么,如何传播等等当中都不可能没有信息处理者的意图和意图取向,因而不可能不体现其有关的价值悬设或者意识形态预设。汤普森写道:“占用是理解和解释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是讨论、赞成与整合的不断发展过程。……在接收传媒信息和设法了解它们的过程中,在联系它们并与他人共享的过程中,人们重塑了他们经验的疆界,修正了他们对世界和对自己的理解。” [6]换言之,互联网上的信息总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具有现实利益要求和价值观念的人或机构发布的,必然或显或隐地夹带着特定的利益要求,有所指向,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不可能“价值无涉”。这就恰如美国学者J.希利斯·米勒的判断:“媒介就是意识形态。”这种判断符合哈贝马斯提出的著名观点——“科学技术是一种意识形态”。这里,哈贝马斯是从科学技术的社会存在形式来解读的,深刻地揭示了当代西方科学技术这种工具理性已经变为价值理性的统治人奴役人的方便工具或者“一大帮凶”。由此可见,网络绝非一方净土一片蓝天,而是充满着利益的争夺,思想的碰撞,价值的冲突,所谓“价值中立论”或“去意识形态论”只是某些人的一种美妙幻觉而已。

2、“网络自由论”。与“网络中性论”、“ 非意识形态论”密切相关的是“网络自由论”。后者认为,对于网络信息应该遵循互联网精神,不该管控,对于网络上各种言论不应限制,否则就是压制言论自由。说到底,所谓“完全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因为新闻具有选择性,选择的标准就不可能“价值中立”,不可能完全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著名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曾经讲道,在教育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意识形态无处不在,往往通过包裹“数学”、“技能”等纯粹工具性或中性之物的方式,使其具有“意识形态性”。过去,美国政客曾经高调兜售“互联网自由”的论调,明里暗里指责中国在互联网自由方面存在重大瑕疵,需要大尺度“欢迎互联网自由”。实际上,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某种自由。由此,这里不禁想起了马克思一句名言:“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9]“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美国少数政客搞出的“网络自由”论,因为本身是违背世界的、中国的、美国自身事实的谬论,所以没有多少市场和掌声。事实上,“网络自由”一是与全球通行的客观事实和基本共识相背离,一是与美国人的实际做法和行为相抵触。对互联网实施的必要管理,此乃世界通行法则和共识,以此引导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网民提供清朗的网络生态和可靠信息。其实,自以为站在道义制高点的美国所谓的“新闻自由”也只是限制“新闻自由”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据爱国者法案这部美国法律,为了反恐需要,美国警方可以合法地有权搜索公民电邮,监视公民通讯。从2010年6月起,美国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和留言板等进行监控。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揭露出美国通过把持互联网渠道大谈特谈“互联网自由”的虚伪性。事实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网络自由”论调的最大受害着,中国目前被植入僵尸程序的计算机数量占世界总量的13%,位居世界之最。显然,网络自由空间的前提是规则、制度、道义和法律,这是“戴着镣铐式的自由”。所谓“新闻自由”实际上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意在干涉别国内政,损人利己。不难想象,这种明显有悖常理的忽悠论调,终会在历史的“回收站”里被彻底清空。

3、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伪命题论”。这一问题是直接关系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问题的更为关键的前提性批判。这是因为,如果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就是一个虚假命题,那么,所谓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就是“本体论的诞妄”。“伪命题论”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身性、自由性、无中心性、开放性、交互性,因而有实施主体、针对受众、价值判断、观点表达等无法准确掌控,因而无法符合本然的意识形态建设之标准。其中的难题,特别是谁能够作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实施主体以及谁能够作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受众对象?实际上,明乎困难比夸大困难更为接近真理。网络(包括新媒体等)出现对于意识形态建设并非完全是排异性、阻抗性的,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存在自己的“可能性空间”,问题的关键需要处理好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保持两者之间的合理张力。试想,如果放任网络使用的自由主义,任由网民随波逐流、桀骜不驯、为所欲为,那么,网络空间就不可能成为“以人为本”、服务于人的空间,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就会成为“无根的浮萍”。作为“最大变量”、“戾气与温情同在”的网络,可能成为正能量的扩音器,同时也可能成为负舆论的搅拌机,弄不好就变为我们的“心头之患”,因此,关键在于能否树立战略意识、阵地意识,积极介入、因势利导,建设与发展、善管与善用相统一。由此可见,以适度的舆论自由与舆论监管作为社会减压阀,如何在网民自由与网络监管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和弹性空间,是科学回答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伪命题论”的应有结论。

4、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附属论”。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决定论”的基本原理,认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是“附属性”、“服务性”、“依从性”的。事实上,唯物史观的上述观点,是从本体论意义上来审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如果从价值论、辨证论角度来审视,意识形态可以起到“铸魂”作用、价值牵引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工作比之经济建设工作,更是管全局、管根本的工作,具有“牵牛鼻子”之效,极端重要,需要高度重视、不可低估。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越来越需要管理、文化、价值观的引领,而民生幸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精神、思想和文化方面。在全球化过程中,世界政治经济关系发展,越来越突出体现在“文化软实力”的竞争上,随着微时代的带来,“网络化生存”已经成为地球人生存的现实或者趋势,中国亦然且尤然。中国互联网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有网民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网民Wi-Fi使用率达到91.8%。2015年5月,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通过网络问卷发布、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等方式,发起了关于网络意识形态状况的公众调查。有74.1%的受访者认为,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国与国之间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有人说,“互联网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不管是否言过其实,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信息化自媒体愈加普及,互联网在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中分量和影响与日俱增。由此,所谓“附属论”显然难以立足。诚然,问题还有另一面:即强调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并非走向“唯意识形态工作论”或者“意识形态建设中心论”。恰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要国内外大势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能也不应该改变。这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根本要求。”[10]所以,所以,不能因为意识形态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而任意夸大其作用,而应该妥善处理意识形态工作与中心工作之间的关系,恰如其分地定位和推进意识形态建设。

5、网络意识形态建设“技术决定论”。美国学者怀特认为:“我们可以把文化系统分为三个层次……这些不同的层次表明了三者在文化过程中各自的作用:技术的系统是基本的和首要的;社会系统是技术的功能;而哲学则在表达技术力量的同时反映社会系统。因此,技术因素是整个文化系统的决定性因素。它决定社会系统的形式,而技术和社会则共同决定着哲学的内容与方向。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系统对技术活动没有制约作用,或者说社会和技术系统不受哲学的影响。事实恰恰相反。不过制约是一回事;而决定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11] 可是,“技术决定论”认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只需要在网络技术方面进行努力就万事大吉了,无需其他方面的努力,或者认为其他方面的努力是无关紧要的。其实,这种“技术决定论”就是“技术万能论”的某种翻版。技术之所以不是“万能神器”、“灵丹妙药”,不仅在于技术之外的事情,技术本身无法涉及,更在于即使是技术本身的事情,技术也不能“独善其身”,比如技术的研究、应用和交流都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受制于主体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进一步说,即使我们在技术方面已经达到不错的水平,如果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跟不上,技术的作用发挥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适得其反。实际上,管理体制机制的问题,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效果就是现实证明。就是说,只有理念、制度、技术和人才等协同发展,战略与策略协同,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才能最大程度地推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发展。


三、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进路

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面临危局,是我们决心逆袭,迎难而上,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责任与担当,综合提升我国“意识形态的魅力” [12]。深入研究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批判地汲取和吸收其理念、路径和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的“技术战略”和“制度战略”,设立“网络安全总指挥部”,专门负责互联网平台权力的直接管理,加快国产软硬件系统开发步伐等,从根本上掌握我国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主动权。简言之,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需要综合考量,“三维发力”:

1、理念重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理念是成功的一半。干任何事情,都有一个理念正确不正确、先不先进的问题。邓小平在1979年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说道:“这决不是改头换面地抄袭旧书本所能完成的工作,而是要费尽革命思想家心血的崇高的创造性的科学工作。”[13]同样道理,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战略理念决不是停留于过去的“复制重复”,而是结合时代背景和中国实际做出的新解释新定位。当今世界,互联网力量之大,众人皆知,诸如全面融入社会生活、重塑生产和生活方式、深刻影响国际国内重大事务,等等。网络被曼纽尔·卡斯特称为“电子传教士”,他指出:“如果将他们通过精神传输的习惯予以电子物质化,他们的威力将会倍增:电子传教士与互动式基本教义派网络比起那种遥远的、具有领袖魅力的面对面传输方式,在我们的社会中是更有效率、更具穿透性的教化形式。” [14]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形势,我国已经提出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并从创新网络核心技术、建设健康网络文化、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网络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如何建设网络强国提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要求。的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15]质言之,加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战略理念包括:战略、精神、技术、制度,即从战略高度(而非策略层面)认识到这一论题对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之重大价值,充分尊重互联网精神(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从战略高度重视媒体有机融合语境中的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的“技术战略”和“制度战略”。

2、制度建设。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为了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刚性的制度是保证,必须进行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习近平指出:“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 [15]由此可见,尽管我国网络文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制度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仍有很多工作可做,因此,习近平强调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为此,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需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目的是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 [15]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两大制度:

其一,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审查制度。习近平指出:“把握好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丢,阵地不能丢。”[2]反观现实,网络媒体刊登“政治上不正确”、方向有失偏颇的文章,甚至一些攻击、诋毁党、政府、军队和模范人物、英雄等的东西也在网上出现,给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很大的精神毒害。这些冷酷的现实“倒逼”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审查制度。对于保障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出版权、发行权,予以保护;对于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等“四大自信”,攻击党、政府,分裂国家(诸如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的言论必须严加审查,严重的要依法打击,敢于亮剑,严惩不贷。为此,习近平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14]

其二,净化网络生态的制度。近年来,网络主流媒体发展迅猛,博得了良好的宣传实效和经济效益。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和文化担当的媒体大有人在。文艺和文艺创作如果以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就容易失去品格,走向邪路。“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 [16]多有媒体和自媒体不择手段,只讲“吸引眼球”而不讲“震撼灵魂”,采用、刊登、转载一些涉及“三俗”的东西,甚或宣传色情、暴力、恐怖的内容。如果不利用刚性的制度,网络环境不可能立即“清朗起来”。为此,习近平指出:必须“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正确运用和安全”[17]。近年来,不能否认,我国在净化网络环境方面取得的成绩。由于行动的突击性、工作缺乏系统性,不良网络内容阶段性“涨潮”、出现反复的现象。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需要两手抓,一方面需要文化工作者要重视网络文化,学习必要的网络技能。“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向体制机制要秩序。要进一步拓展管理领域,坚持‘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加强网络文化建设。”[18] 另一方面要牢牢占领网络思想阵地和文化阵地,好好把握网络舆论工作和文化工作。根据新的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对待。就后者而言,重在依法治网、依法管网、依法用网,建立健全相应的长效机制,以立法和法律手段为网络文化发展保驾护航。诚然,立法要科学合理务实,宽严相济,立法应该将网络内容的发布环节、发布内容的法律责任以及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责任和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保护合法权利,打击非法活动,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使得网络文化健康、网络环境愈加清朗,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环境。

3、机制构建。机制构建是落实战略理念和制度建设的必要担保,总而言之,当下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需要着力打造的保障机制主要有五个层面:一是人才培养和团队打造。值得一提的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是落实意识形态建设的保障。习近平强调:“建设网络强国,要把人才资源汇聚起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要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网络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水平创新团队。”[15]二是“平台打造”,即立足新旧媒体融合,提升执政党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媒体平台建设,比如“三微一端”平台建设,即微博、微信、微视频和客户端,全方位地覆盖受众;三是“内容创新”,即不断提升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内容的吸引力,尤其是主流媒体既需树立“阵地意识”、“战略意识”、“创新意识”,守土有责,聚焦人民重大关切问题不“缺位”、回应人民重大疑惑不“失声”;四是“话语创新”,即表达议题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从而充分尊重网络精神,寻求网络精神与主流意识形态导向的有机整合,话语方式努力做到“三贴近”,即贴近时代、现实与人民;五是“对外宣传”,即进一步增强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国际话语权,主要通过经济交往、政治互动、文化交流、党际交往等多个渠道讲党和国家的好故事,传播党和国家的好声音,树立党和国家的新形象。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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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20

[1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3.11.16.01

[1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753.

(作者:张志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后,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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