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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之骅:评列宁关于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三种形式

2017-10-11 思想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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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几个月前,俄罗斯领导人在一次讲话中说,列宁在苏联成立时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盟的权利,是“埋在我们国家大厦下的定时炸弹”。尽管这一说法没有全盘否定列宁和苏共,也没有否定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但还是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应。也有人趁机进一步抹黑列宁,把列宁当作戈尔巴乔夫搞垮苏联的替罪羊,再次鼓噪把列宁遗体从红场迁出。这在我国也引起了类似的反应。有的同志还提出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什么异同,目前我国少数“疆独”“藏独”“港独”分子是否会妄引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进行捣乱等问题。为了给广大干部和群众释疑解惑,特编发此文。


 列宁极为重视民族问题,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观点尤为令人瞩目。他在这方面留下的大量理论著述和实践经验,是马克思主义宝库中的一笔重要遗产。


一、列宁关于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三种形式

 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各个弱小的,特别是受压迫的民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直至分离出去,建立独立的国家。概括列宁的思想,实现民族自决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形式,它们是相互关联和可以兼容的。

 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一种形式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里,实行地方民族自治或民族区域自治。列宁指出:“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0页。)列宁还指出:“必须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和完全民主的地方自治,并且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等等的估计,确定地方自治地区和区域自治地区的区划。”(《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列宁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央集权并不矛盾,民主集中制“不排斥地方自治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列宁还强调指出,“自治”“是包括在‘自决’这个概念之内的”(《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1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助于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和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在政策等各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保证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自由发展,防止和避免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压制,又有利于确保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治理,从而使整个国家更民主团结,更好更快地发展。

 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二种形式是建立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十月革命前,列宁原则上是反对联邦制的。一是担心联邦制会影响党的建设。如果把联邦制原则用到党的建设上,可能会削弱党的力量,甚至使党陷入分裂。二是担心联邦制会影响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于走向社会主义。例如他在1903年说,联邦制“并不是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就是要把所有民族中尽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便在尽可能广阔的舞台上为建立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而斗争”(《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91页。)。列宁在这里所说的民主共和国显然是单一制的,而不是联邦制的。1913年,他又说:“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列宁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79页。)。但是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改变了原来的看法,明确把联邦制作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形式,认为它是实现民族自决权更为完善、更为全面的形式。不过他同时还认为,联邦制国家只是向完全统一的集中制国家的过渡形式。1918年3月正式宣布成立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就是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到苏联成立前,自愿参加俄罗斯联邦的共有8个自治共和国、11个自治州和2个劳动公社。


 众所周知,在1922年成立苏联时,列宁和斯大林在建立苏维埃联盟国家的问题上曾经产生过分歧。当时,准备加入苏联的,除了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还有1917年12月成立的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18年成立的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1922年成立的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成员有亚美尼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三个共和国)。作为民族事务人民委员的斯大林提出了一个“自治化”方案:让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联邦作为民族自治单位“加入”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个方案遭到民族地区很多领导人的不满和列宁的强烈反对。列宁认为这是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的表现。是“根本不合时宜的”。斯大林接受了列宁的意见:把“‘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改为“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一起正式联合成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页。),但方案中在有关机构设置等具体规定上,仍保留原方案的条款,所以这实际上是一个具有“自治化”色彩的妥协方案。列宁明确指出:“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页。)列宁在1922年12月写的《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的信件中语重心长地指出:“对无产者来说,不仅重要,而且极其必要的是保证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取得异族人的最大信任。为此无论如何需要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以往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在这种情况下,在对少数民族让步和宽容这方面做得过些比做得不够要好。”(《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3页。)

 最后,全党同意按照列宁“再建一层新楼”的思想,在1922年12月30日,正式宣布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在一致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以及1924年通过的苏联第一个宪法中,除了规定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机构设置、权力范围等问题外,还明文确认:“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苏联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

 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三种形式是允许民族分离,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最高形式。十月革命刚胜利,苏维埃俄国就无条件地承认了波兰和芬兰独立。1918年,又承认了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独立。可是,1919年这三个国家的苏维埃政权被国内外反革命势力所颠覆,资产阶级重新掌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苏维埃俄国仍然承认它们为独立国家。列宁承认民族分离权,但并不认为所有民族都要分离,也意味着并不支持各个民族事实上的分离。他曾打过一个生动的比喻:承认妇女有离婚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他在1917年4月说:“决不允许让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在某一时候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不同的场合完全独立地加以解决。”(《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1页。)


二、几点看法

 关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学习与借鉴列宁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与实践,根据本国国情,特别是民族成分和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制定的,不是苏联民族自治制度的翻版。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与苏联的联邦制国家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有关地区既是一级自治政权,享有国家宪法赋予的各种自治权利;又是地方一级的国家政权,受中央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因此,各个民族自治地区,以及“享有高度自治”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台湾省(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根据宪法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都没有权利宣布分离和独立,或通过所谓的“公投”以及其他方法谋求分离和独立。这样做就是破坏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就是违宪违法。

 关于列宁和斯大林在建立苏维埃联盟国家的问题上的分歧。这一分歧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曾经在国内外学术界搞得沸沸扬扬。一些人竭力夸大这一分歧,给斯大林上纲上线,以此作为全面否定斯大林的炮弹。一般认为,当时斯大林是想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列宁的理论,自治制度也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而且列宁不止一次说过:联邦制国家只是向单一制国家的一种过渡。不过这种“过渡”需要多长时间、采取何种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列宁生前还来不及从实践经验中加以探索,以致后人用各自的理解去解释和实现这种“过渡”。所以,斯大林“自治化”方案的错误一是他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思想;二是他不能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即从实际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看待当时俄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宁批评他的方案“不合时宜”和“操之过急”是很准确的。在这一问题上,列宁比他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更符合历史上和当时俄国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情况。尽管如此,斯大林的方案在原则上没有违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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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苏联解体的原因与列宁的联邦制。列宁坚持通过建立联邦制国家苏联的形式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和实践是完全正确的,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俄国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的。列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否认民族自决直至自由分离权,就会使人感到苏维埃政权是在继续奉行沙皇政府的政策。很难想象,除了联邦制,在沙俄少数民族众多、民族压迫深重、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根深蒂固的废墟上,把刚刚取得十月革命和国内战争胜利的国家再统一起来,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正是这个联邦制的国家体制,促进了多民族的团结和逐步融合,以各民族的合作和共同努力,实现了国家在20世纪20~30年代的飞跃发展和40年代上半期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直到80年代中期,尽管苏联各个时期的领导人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包括在民族问题上有过不少错误和失误,尽管1936年、1977年先后修订的苏联宪法仍然规定各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但没有一个共和国正式提出过分离的要求。第一次正式宣布独立要求的是1990年3月的立陶宛。苏联解体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列宁在当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而是由于戈尔巴乔夫推行了一条“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路线。他提出的所谓“民主化”“公开性”以及“多党制”等一系列方针政策,搞乱了党,瓦解了党,严重破坏了民族团结,最终导致了苏共亡党和苏联解体。

 关于当代俄罗斯联邦的体制。苏联解体以后,15个加盟共和国,包括俄罗斯联邦在内,都成了独立国家。在1993年通过俄联邦宪法时,全国共有89个联邦主体,其中有21个民族自治共和国,1个民族自治州,10个民族自治区。它们和各个州、边疆区以及直辖市一样都是平等的联邦主体(目前民族自治主体已略有减少,一些较小的主体已合并或撤销)。宪法强调,“俄联邦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强调各民族自治主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自治权。联邦国家不仅尊重这些权利,而且为其实现提供法律保护。不过宪法中不再强调“民族区域自治”,而是强调更为宽泛的“地方自治”和“文化自治”。重要的是,在俄联邦的宪法中,已经摈弃了民族自治主体有权“自由退出联邦”的条款,从而排除了它们脱离联邦宣布独立的法理依据。这是吸取了苏联解体教训的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今日俄联邦境内的民族问题和矛盾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了。

 坚持唯物史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根据具体、确凿的历史事实,从具体的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列宁民族自决权的思想和实践是这方面的典范。而历史虚无主义则是罔顾乃至歪曲和伪造历史事实,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按照自己的政治诉求,宣扬错误或似是而非的观点,欺骗和蛊惑大众。用列宁的“自由退盟权”来做戈尔巴乔夫搞垮苏联的替罪羊是徒劳的,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习近平同志号召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学好、用好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号召极其重要。历史唯物主义是历史虚无主义的“克星”,有些干部由于没有学习、学好、用好历史唯物主义,往往辨不清是非,无意中上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当,被它所蒙蔽,甚至成为它的义务宣传员;只有掌握了历史唯物主义,才会有鉴别能力,有免疫力。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作者:陈之骅,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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