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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胜 王亚蓉: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党员队伍优化——以探索党员退出机制为例

思想火炬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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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党员管理和教育方面的焦点逐渐向优化党员结构和提高党员素质转化。党员退出机制作为促进中国共产党肌体新陈代谢的有效途径,对于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加强党员的思想建设要与畅通不合格党员退出路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打通中国共产党发展的“任督二脉”。完善党员退出机制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党组织活力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时代,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在新时代,党员管理和教育方面的焦点已经由党员数量的增加向优化党员结构和提高党员素质转化。党员退出机制作为促进中国共产党肌体新陈代谢的有效途径,在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意义重大。

 一、明确目标靶向:精准定义“待退出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党员退出党组织的合法性。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章将缺乏革命意志者、不履行党员义务者、不符合党员条件者皆定义为不合格党员。具体来讲,缺乏革命意志者,泛指党员队伍中没有坚定信仰之人或者其信仰在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发生了改变之人;不履行党员义务者,泛指党员队伍中没有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之人,特指在工作岗位上不作为的个别人,这一部分人仅仅享受着作为一名党员的权利,而不去履行应尽的义务。由此可见,党章关于“待退出党员”群体的界定较为宏观,相关标准和定义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例如,标准界限难以认定,思想状况难以研判,退出的具体细则尚不完善且难以操作等。
   在学界关于“待退出党员”的研究中,李杏认为,这部分党员是有别于党内腐败分子的,他们主要是党章党规要求“作为”而“不作为”,不积极履行党员义务,精神和行为状态消极,最终影响党的先进性的那部分人[1]。在顾耀昌看来,这部分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根本不起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那一部分人[2]。周晓红和宋江洋认为,这类不合格的“待退出党员”基本指那些理想信念不坚定,组织纪律涣散,思想腐败且行为堕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人[3]。综上所述,党员队伍中的这部分“待退出党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丧失理想信念、滞留在党内不作为、得出“不合格”的自我评估结果。
    这三个特征是有机统一的。有的党员可能具备其中的一条或者两条,有的党员可能三条兼具。首先,从精神层面看,一些党员的不作为常常是由丧失理想信念造成的。一些党员在申请加入党组织的时候已经形成了坚定的理想信念,但是在入党之后,他们可能放松了在思想方面的学习,并且在和一些错误消极思想做斗争的时候发生了动摇。其次,滞留在党内不作为是一些党员在丧失理想信念后做出的消极反应。这部分党员抱有侥幸心理,在享受其党员身份赋予的既有权利之时尽可能地逃避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我们对持有这种想法的党员不及时予以排查、教育和清退,长此以往,中国共产党的肌体健康将会受到威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损害党的肌体健康的病毒。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通过对党员退出机制问题的深入研究,党组织可以防患于未然。通过培养超前的危机意识,完善应对机制,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可以得到保障,从而在源头上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完成。再次,得出“不合格”的自我评估结果是党内一些同志在意识到自我理念丧失之后做出的理性回答。这种行为是在遵守党章党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由党支部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提高党员自我评估和对他人评估的公开性、科学性是实现中国共产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表现。

 二、从历史到现实:对党员退出机制的时代审视

     中国共产党经过90多年的发展,其规模已经从当初嘉兴南湖会议时的几十人成长壮大为如今的几千万人。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批又一批接受过马克思主义洗礼的仁人志士怀抱救亡图存的愿望加入中国共产党,他们为了民族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浴血奋战。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的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担任了核心角色。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人们逐渐形成了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为荣的意识,这无疑是对中国共产党90多年来的领导和奋斗的极大肯定。但是,与此同时,人们也不自觉地预设了“退出中国共产党即为不先进或者反革命”的意识。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明显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表现出的伟大胸襟和英勇气魄。因此,打破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式就成为完善党员退出机制的必要前提。

    (一)肌体净化:党组织的新陈代谢
    畅通的、全方位的党员退出机制是政党生态系统平衡的保证,是政党生态系统修复与净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政党生态系统运行效能的价值选择[4]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不断自我更新的有机体。列宁认为,“……辩证方法要我们把社会看作活动着和发展着的活的机体”[5]。中国共产党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旺盛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党正是因为十分重视党员队伍的管理制度,才能日久兴盛。党员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的血肉,党员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灵魂,只有使加强党员的思想建设与畅通不合格党员退出路径有机统一,才能够打通中国共产党发展的“任督二脉”。
   其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不断自我革命的有机体。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在于与时俱进、吐故纳新。毛泽东曾提道,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只有吐故纳新,才能朝气蓬勃。不清除废料,不吸收新鲜血液,党就没有朝气。畅通不合格党员退出路径符合党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原则,是增强党员自我评价和自我反省的自觉性的必然要求。未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员队伍管理机制中,自评自省环节将逐渐与制度管理有机统一,思想建党将逐渐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
   再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自觉意识的有机体。任何有机体都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的功能,一个系统的有机性程度取决于它的自我组织、自我调节的能力[6]。中国共产党的党员队伍规模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的不断攀升,党员的素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然而,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即“关键少数”群体,对广大基层党组织中存在的不合格党员的监督和管理还有待完善和加强。完善党员退出机制能够有效防止党员队伍中出现尾大不掉的问题,党员退出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增强党员的流动性和肌体的纯洁性,节省管理和

惩罚的成本,有效避免事后处罚,将问题在源头遏制。

    (二)党规指向:党章规定的退党自由
    党章是政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也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成熟的关键因素之一。首先,党章第一章第九条对党员的退党自由做了明确说明。党章将退党划分为劝其退党、自行脱党、除名等。其次,党章对党员退党的方式方法予以说明。一方面,对于“一缺两不”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发现后先要对其进行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面对这些不合格党员的时候还是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的。另一方面,无论执行任何一种,都要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表明,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中国共产党,各级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都要保证整个退出过程的客观与公平,尽最大可能地消除主观性的干预。再次,党章对退党条件分别做了说明。例如,劝其退党是针对不接受教育、拒不改正的“一缺两不”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自行脱党是针对没有正当理由的“三不党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党员),除名是针对劝退未果者和自行脱党人士。然而,党章关于“待退出党员”群体的界定总体来说过于宏观,不同的人对此的不同解读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结果。现实的情况更多的是:基层党组织针对此类问题干脆采取回避、搁置甚至不予理睬的不作为方式。
    与此同时,纵观党内的规章制度,大部分关于退党或除名的处理办法都是针对已经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较少有具体条例是针对“待退出党员”主动退党的。例如,党章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党员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规定了处理方式。在党章中,对于自行退党的说明仅有第九条的这一句:“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组织备案。”[7]因此,目前关于“待退出党员”主动退出党组织的规章制度尚处于待完善状态。


    (三)时代要求: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党的建设愈加重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从来都不是口号,中国共产党对党内风气和生态的建设一直以来都强调要落实于实践中。在净化党内环境方面,中国共产党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对党内可能出现的腐蚀或者破坏党内和谐的情况绝不姑息,对出现问题的党员秉持先教育后处理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可以说,党对每一位退出党组织的党员的处理都有明确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早已经将全面从严治党提上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2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新形势下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建设目标。从实践层面看,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相关路线图,设立了与“一府两院”并列的监察委员会。这一举措无论是对党还是对人民群众,都是一次制度创新和理论进步,经得住实践的考验。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完善监察制度和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方式的同时加强对党员退出机制的关注和重视,这将有利于中国共产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员退出机制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党组织活力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加强了对党内贪污腐败党员的处理,高悬巡视利剑,保持震慑常在。这一行为使得党内的“关键少数”渐渐产生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观念,进而在党内营造了风清气正、政治清明的氛围。多次的巡视不仅对各级领导干部产生了震慑,而且对基层党组织的广大党员同志也形成了震慑。广大党员同志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能够更加果断地做出正确抉择。与此同时,在广大党员群体中,也有一部分党员经过自我反思和自我评估以后,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党员这一光荣身份不相符合。这部分党员的动机是主动的,并且他们会主动向其本人所在的党支部进行反映,在主动接受党支部对其进行的限期教育后做出决定。因此,建构科学合理的党员退出机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超越传统观念:建构科学合理的党员退出机制

     近年,关于党员退出机制的研究主要针对违反了党纪国法的党员群体,而关于无违法犯罪行为党员的退出机制的研究目前存在空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各个群体对于党员退出机制形成的固化认识,即认为凡是退出党组织的人员都是违反了党纪国法或者出现了个人错误的人,将所有退出党组织的人装进了同一个“水桶”,人为地为退出党组织的人赋予了消极内涵。这种“水桶”思维在社会盛行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即“待退出党员”为了不被“区别对待”而继续滞留在党组织内,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埋下隐患。因此,打破对党员退出机制的固有观念刻不容缓,这同样是中国共产党将问题前置的重要方法。

    (一)核心要义:广大党员要有深刻的自省意识
    在党员队伍中,普通党员占大多数,各级领导干部只是少数。因此,广大普通党员作为党员退出机制面对的主要群体,更应该以党章为基本约束,对自身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做出正确判断,切勿为了党员身份所带来的附加利益而滞留在党组织内,也不应该为了避免主动退出党组织后在社会中可能遇到的“区别对待”而对自己的思想状况视而不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广大党员要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使命,投身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中。这是作为一名党员应该自觉拥有的意识和信仰。马克思认为,“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8]。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人不仅有自己的生命活动,而且能够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成为自己意识的对象。广大党员要将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认识对象来进行反思,以各级党组织为单位,定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反思自己当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和行为是否符合党对自己的要求。
    一方面,广大党员一旦发现自己在思想上出现了精神懈怠或者信仰不坚定等问题,应该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反映,并主动申请进行限期教育。如果经过党组织教育和主动学习后,情况仍然不见好转,这部分人就可以主动申请退出党组织。广大党员作为具有自主性的主体,应该在源头上阻断问题的发生,一旦发现自己在思想上出了问题,应及时处理,切勿等造成实际损害后再被动接受党组织的调查,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个人前途的毁灭。
    另一方面,广大党员要对党员退出机制有一个理性的认知。首先,发现问题以后选择暂时退出党组织是对个人负责任、对党组织负责任的表现,并不是人生的污点。大部分党员在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拥有非常坚定的理想信念,但是人的思想不是静止不动的,后来他们可能会有一些不符合党的要求的意识或行为,但是尚未违反党纪国法,这样的同志选择暂时退出党组织是正确的,这样的选择理应得到党组织的支持和理解。其次,党员退出制度并不仅仅指向已经触犯党纪国法的人。退出不是目的,是解决党员自身问题的手段和方法。再次,广大党员不应该舍本逐末,为了当前利益而忽视自身问题。党员的权利是建立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上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9]。在党员的发展和对有问题党员的处理上,应秉持“良币驱逐劣币”的原则,让对党忠诚、拥有党性修养的同志加入党组织。无论任何时候,为政清廉、为民务实的党员都应得到提拔、受到重用;对待在某些方面放松对自己要求的党员,必须立刻进行教育甚至将其清理出党组织,绝不能姑息。


    (二)合理诉求:各级党组织要正视退出意愿
    各级党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设立的战斗堡垒,在党员管理方面,不仅要严把党员入口关卡,而且要合理把握党员的出口通道。一方面,目前的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程序包括上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谈话、被选为积极分子予以发展、通过党课考试、发展成为预备党员、预备期结束后转正等,这在源头上为党员队伍优化提供了保证。但是目前的党员退出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不同的党组织在程序上尚未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党组织作为党员的管理组织,对党员退出机制持有固化的观念,认为党员主动退出党组织会影响对党组织的考评,进而对有退出意向的“待退出党员”予以劝阻。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党的肌体的新陈代谢,长此以往,这些“待退出党员”容易产生消极懈怠的情绪。
    有效的激励机制无论是对调动执政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还是对增强执政骨干对党的认同和忠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10]。同样,恰当的激励制度对广大普通党员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员退出机制作为一种特殊激励机制(“负激励”)来建立、完善和运行。“负激励”又被称为“负强化”,是在强化理论中提出来的。目前中国共产党内部关于“负激励”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对违法乱纪人员的处置细则相当详尽。但是,对思想出现问题的同志的处理方式还是以教育灌输手段为主。思想教育应与党员退出机制互相呼应,前期的思想教育对于那些发现自身问题并且做出深刻检讨的同志是有益的;后期的退出机制虽然对于思想难以扭转的同志来说不属于“负激励”,因为这种行为对其本人已经起不到强化作用,但是对其他党员能起到有效的“负激励”作用。因此,党员退出机制是党员队伍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的“负激励”机制。
     各级党组织应该摆正对党员退出机制的态度,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对于主动申请退出党组织的党员,党组织应该派人与其谈话,搞清楚其退出的动机和目的,并且对该党员进行限期思想教育,教育过后再次对其思想进行了解,如果其依然坚持退出,就请其按照程序递交退党申请书。申请书提交以后,要对该党员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过程中保证公开公正。不能忽视的是,党组织在党员退出之前要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其即使退出了党组织,也不能做损害中国共产党利益的事情。另一方面,对于选择退出党组织的人,党组织应该表现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宽广心胸。日后该同志如果重新符合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条件并且有了加入意愿,那么仍然可以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重新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有利于增加党员的流动性。如果大部分党员能够形成自察、自省、自评的意识和习惯,发现问题的主体就会由他人变为自己。党员自察、自省、自评习惯的养成会成为国家监察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统一的贯彻。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有赖于完善的制度,因此,我们要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研究有赖于党员自身的能动性,因此,广大党员要对自身的意识和行为多做反省和总结,“多照镜子、多洗澡”。


    (三)必要条件: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
    一方面,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的革命面貌就焕然一新了。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因为自身的先进性而备受人民的尊重和敬仰,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优秀和先进的表现。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厉行反腐,“打虎拍蝇”使得一批党内腐败分子退出了党组织并受到处罚。就社会传统观念而言,主动退党这一行为可能会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和生活带来障碍,人们会觉得退党一定是因为犯了错误,进而给这一群体贴上标签。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1],每一位党员的行为不仅代表其个人,而且代表以党为核心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
   首先,就工作单位而言,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应该将主动退出党组织的同志视作普通群众对待,而不是对这部分同志搞“特殊化”并予以歧视。在升迁或者奖励的时候,不应该因为其“退党人员”的身份而侵犯其合法权利。就主动选择退出党组织的行为来看,这一行为不应具有贬义内涵,也不代表曾经有过违纪犯法的行为。其次,主动退出党组织的同志在选择就业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应该因其档案里有主动退党的记录而拒绝录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谈话来全面了解其思想动态,而不是对此类人群搞“一刀切”。再次,对于有这类家属(有主动退党经历的家属)的学生而言,学校应该通过深入谈话或者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在评奖评优或者发展入党对象的时候,将其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学校党支部应该持理性态度,本着吸纳优秀人才的原则发展党员。
    社会各界对于主动退党行为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滞留在党内的“待退出党员”是否选择通过主动退党的方式来完成党组织的自我净化。用人单位和教育单位要对主动退党行为秉持科学合理的态度,只有这样,党员主动退出机制才能作为被动退出机制的有益补充来推动党员队伍的自我净化,才能有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如果社会各界人士不能对党员退出机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一些“待退出党员”就会因为担心被“贴标签”而滞留在党内。对于这些滞留在党内的“待退出党员”而言,其党员身份已经产生异化,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党组织内部生态的净化,使党组织缺乏战斗力。加快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被赋予了更多的现实意义。



(来源:《学习论坛》2019年第三期;作者:高德胜,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亚蓉,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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